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4-05-16 02:56

1.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的改革开放,加快经济发展战略实施步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和“互利互惠、优势互补、联动发展、平等竞争、共同繁荣”的原则,进一步扩大对国内开放,发展与兄弟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外省)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云南省内的资源(国家专管的除外)、产业(国家专控、其产品实行专卖的除外)向全国开放。鼓励外省国有、集体、私营、个体、“三资”企业等企业及事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外省单位及个人)来云南开发生物资源、矿产资源、水能资源、旅游资源等,利用我省在沿边开放中的地域优势,面向境内外市场,开展以下合作:
  1.兴办国内独资、联合企业及中(含国内多省参加,下同)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跨地区跨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公司住所在省外的分公司、子公司。
  2.对我省现有企业实行联营、承包、租赁、购买、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织企业联合体(集团)。
  3.对我省现有生产企业的部分流程、车间实行联营、参股、控股,开展“一厂两制”合作。
  4.对我省单位及个人转让科技成果、扩散产品(商标),开展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及技术协作、人才交流、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等。
  5.与我省及地州市县开展双边(对口)、多边区域合作,组建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互设办事机构,设立“经济窗口”。
  6.与我省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部门、单位及社会团体,从事经济、科技学术交流,开展联谊活动,组建合作网络组织等。第三条 云南市场向全国开放。
  1.鼓励外省单位及个人以独资或联合方式参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技术市场的建设。各类市场经营的商品,除国家禁止、限制、专卖和保密的以外,一律放开。资金、技术、劳务、信息等流动,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2.对进出省物资商品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外,不再办理“准运”、“放行”审查手续。
  3.我省已上报国家审批的地方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待国家批准后,与属于地方管理的各类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均向全国开放,欢迎外省参股、联建联办,其申报审批手续由我省金融企业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四条 鼓励外省单位及个人来云南利用沿边地域优势开展以下边贸及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1.联合或独资建设边境贸易口岸设施。
  2.联合或独资兴办出口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兴办利用进口原材料加工增值的内销企业。
  3.联合或独资兴办边贸商品、公司。
  4.联合实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5.由四川、云南、贵州、广西、西藏、重庆、成都等五省区二市在昆明设立的“五省区七方联合开放办公室”扩大对国内服务的范围,在重点保证对西南各省市服务的同时,面向全国,积极承担各地委托的与东南亚、南亚发展经贸科技业务的联络工作。第五条 鼓励外省单位及个人来云南对我省已有和规划中的农业开发区、工业走廊开发带、出口加工区、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度假)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进行联合规划,联合开发,共同受益。第六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省产业规划,按有偿互惠的原则,积极接纳沿海产业向云南转移,创造条件,使其顺利“落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扶助发展。同时,云南也支持和扶助省内企业走出省门,到沿海和其他地区“落户”,积极参与当地的经济建设。第七条 省内外单位及个人在联合协作中,可用以下投入作为投资:
  1.现金、股权。
  2.技术、科研成果、生产(经营)管理经验。
  3.生产(经营)、科研及管理(办公)设备、设施。
  4.生产(经营)及科研所需物资、商品。
  5.土地使用权、专有经营权、商标专用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6.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或经双方约定的其他投入。第八条 本省各级政府依法保护外省单位及个人在云南兴办的独资和联合企业(以下简称外省投资企业)、项目的合法权益;对联合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
  1.联合企业(项目)各方在自愿基础上,自主决定合作方式、内容和期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我省参加联合的企业,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隶属关系、财政关系和解缴渠道。
  3.外省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知识产权,依法受到保护,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也不得搞任何不合法的费用摊派。企业有权抵制各种非法侵占和摊派。
  4.企业的基本建设、经营方式、劳动工资、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和利益分配、财务制度等,均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5.联合企业用工由各方商议决定。实行聘用制的联合企业,我省人员,从原企业法人代表到具体岗位员工,均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使用,凡因不适用和超员落聘的人员,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调剂安置或进入劳动力市场,重新介绍就业。
  6.外省投资企业与我省单位及个人发生经济、民事纠纷请求调解时,当地政府部门应予公正调解,调解无效的,由当事人按仲裁或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7.省内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对外省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的各类监督检查,与省内企业同等对待。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开放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2. 昆明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是昆明市人民政府主管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工作的综合职能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检查、协调全市横向经济联合与协调工作。第二条 凡下列经济联合组织,须经过审批方可成立:
  1、通过联合,建立或组成新的经济组织;
  2、通过联合,更换企业法定名称;
  3、通过联合,改变或扩大经营范围、增加产品品种或共用产品商标;
  4、省内外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
  5、依法需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进行注册登记的经济联合组织。
  经济联合组织必须是经济实体,禁止将经济联合组织变成行政管理机构,或在经济联合组织上建立行政管理机构。禁止将现有的行政管理机构换块经济组织的牌子,继续行使行政管理。第三条 各种经济联合组织,应按下列规定审批:
  1、本市县(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单位联合,使用“县(区)”企业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由联合企业所在地县(区)政府所指定的部门审批,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2、本市市属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商业、农业内部实行联合,使用“昆明市”名称的经济联合组织,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按归口管理原则审批;
  3、本市所属企事业单位与省外、市外单位联合,或实行跨部门联合(如工农商联合)的经济联合组织;以及由市经协办牵线的联合组织,使用“昆明市”企业名称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4、新组建的企业集团,或需改变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政解缴渠道的经济联合组织,由其确定的行政主管单位审核后,按归口管理原则分别报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审批;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分别由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按规定报市政府或省有关部门审批;
  5、外地企事业单位来昆开设“窗口”的,由市经协办审批。
  各种联合经济组织经审批后,方可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
  市经委、财委、农委、建委、体改委、经协办在审批工作中,要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审批工作。第四条 凡需报批的经济联合组织,应提交下列文件:1、经济联合组织的协议;2、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3、可行性研究报告;4、经济联合组织主管部门的意见;5、经济联合组织如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交特殊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批准证件。
  审批工作要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尽可能为审批单位提供方便。第五条 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要适应我市调整产业结构、产业政策的需要,充分利用我市资源和加工优势,大力发展开发能源,原材料生产的联合项目;以及投入少、见效快、有利于挖掘现有生产力,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有助于改善企业管理,推进技术进步的联合项目。第六条 凡属由市经协办牵线搭桥,传递信息,协助企业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并已取得效益的项目,市经协办可向受益单位一次性收取适当的信息、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政府《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由市经协办根据所提供的服务开支事实,与受益单位商定。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酌情减免收费。所收费用只能专款用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业务,不得用于改善职工福利或发放奖金、补贴,并由财政监督执行。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由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昆明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
                        一九八九年八月五日

d22902--010612ck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