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2024-05-18 05:15

1. 什么叫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什么叫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2. 什么叫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物权法》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的规定

所谓优先受偿顺序,是指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谁的债权。

担保法规定了以下的清偿顺序: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优于后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先登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受偿后抵押物处理有剩余的,由次等记的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人受偿。如果几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的先后顺序相同,也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清偿。

二、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以登记的,按照上述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几个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均未办理登记手续,按合同生效的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第一个生效的抵押合同的债权人首先受偿,清偿之后有剩余的,第二个抵押合同的债权人受偿,依次类推。

3. 什么是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

所谓优先受受偿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关于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是《担保法》第33条,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什么是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

4. 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
一、同一财产既设有抵押权又设有质权的
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可以约定抵押物吗
可以,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可以在债务履行期间设立抵押权,也可以在签订主合同之时签订抵押权。另外,可以约定抵押人方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来清偿自己的债权,并且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船舶抵押权的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5.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什么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或第三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债权人即该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折价出售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抵押的房产哪些情况下可以处理
抵押的房地产能够处分的情况: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履行到期债务的;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二、债权人一般债权受偿债权价值
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就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或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从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要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先行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有剩余款项的,才能用来清偿债权人的费用。
同时,债权人能够要求优先清偿费用非范围,只包括如下这些费用:
(1)债权本息;
(2)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而造成债权人的损失;
(3)债权人保管、变卖抵押物所支出的的必要费用;
(4)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或者提起诉讼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如果抵押物的价值不足与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剩余部分债务,仍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但这时属于一般债权了,不能获得优先受偿权。
当然了,要是抵押物价值超过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将剩余的钱返还给债务人或者担保人。
三、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包括什么
房地产抵押权实现的程序如下:
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偿还全部债务;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就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签订偿还协议;
3、如不能签订协议,抵押权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
4、如胜诉,可以就房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什么

6. 什么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法律分析: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7.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权和质押权均是意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留置权则是法定权利,即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实(上述特定合同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即有留置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二条 债权人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质物和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如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等)而设定,质押权则针对动产和相关财产权而设定,前者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后者则由债权人占有质物;而留置权是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而产生的针对动产的担保物权。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是指什么

8. 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指的什么

法律分析:抵押权“优先受偿”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卖得的价款,除了要先支付工资、抚恤金和征纳税款外,抵押权人可先行收回自己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抵押物的所有人的所有权,也优先于其他无抵押的一般债权。债务人用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上设定了数个抵押权,一般应按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合同如果必须经登记才生效,那么应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抵押合同只需经签订便生效,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二条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