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2024-05-09 03:57

1.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针对公司的个性需求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当遵守公司章程所作的规定。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2.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对股权转让的限制可以分为以下3种情形:1、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中国法律规定,依法律的股权转让限制主要表现为封闭性限制,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此类转让场所的限制规定,在各国立法上也极为少见。这也许与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论占主导的思想有关,但将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为股权转让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发起人股权转让的限制,使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的权利不相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各类市场主体平等行使权利不相称。(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第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转让或者购买股份的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1997年7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改企业原合同、章程协议自核发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企业投资者按照修改后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享有有关权利并承担有关义务。(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不得收购该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该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该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同时,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还规定:公司不得接受该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里的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该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2、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依章程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设置的条件。《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针对公司的个性需求通过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当遵守公司章程所作的规定。3、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1.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4.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法律分析:1.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1.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尽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自由地转让出资,但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2、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通说此项规定,无非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任职便利获得的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它非任职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4、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与此同类的限制,还包括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特殊股份转让的限制。这主要是指对国家股、外资股转让所作的限制。
一、股份公司股权转让规定有哪些
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转让做了必要的限制,即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股份,自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6. 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性的规定?

股权转让有下列限制:
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它原有股东还享有优先受让权。
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于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4、即公司不得为受让自己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
一、股权质押的执行流程有哪些
1、需要融资的企业咨询融资相关事项,准备融资所需资料;
2、联系融资机构;
3、双方商议融资的金额、利率、期限等相关事宜并达成协议;
4、签订股权质押融资合同;
5、到证券登记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6、出借方发放资金。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股份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出质,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出质。
(4)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股权转让完成后多久可以再转让
1.股份公司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有限责任公司都可以,但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有优先认购权。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三、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包括:
1、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姓名、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介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
4、股权转让份额、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和方式;
6、取得股东身份的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协议和实际交接程序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

(一)发起人转让股份的限制: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1.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公司章程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作出的其他限制。
(三)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第
(一)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且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公司因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1)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2)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3)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4)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第
(二)项和第
(四)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四)记名股票转让的限制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能提供详细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周详的回答。

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性的规定

8. 股权转让限制性规定有哪些

保障资本流通的自由与安全秩序是立法的首要任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就是股权在公司的股东之间进行,不涉及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对于重视人合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各国的公司法对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极少限制,并且不需其他股东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转让即可成立。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也是如此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该条款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仅在最后一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大的自由度,在订立公司章程时可以做出例外规定。而外部转让则因为会吸收新股东加入公司而改变股东的原先结构,影响股东间的信任基础,所以对于人合性占重要因素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权的外部转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有别于原《公司法》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应当经公司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这意味着转让股权的股东被排除了表决权,这样的规定更具有合理性。但原《公司法》仅有这个规定,在股权转让的实际运作上,并没有任何的可行性。例如,如果其他股东借口并不知道股东要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或者承认知道此事但迟迟不作决定,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反对,而使股权转让处于无限期的拖延和等待中,在某种程度上这实际是限制了股权的转让。鉴于以上情况,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权转让进行了程序性的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该条款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将产生默认已同意转让的法律效果,这就使得欲转让股权的股东不至于陷入“欲哭无泪”的境地。但这其中“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是个关键环节。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必须证明其他股东已接到你送达的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并将这送达之日以有效的方式固定下来,否则其他的都没意义。因为有意阻止股权转让的股东可以说我没有接到任何通知,我也不知道这回事,即使他实际接到了通知,也知道此事。因为在我们这个大力提倡诚信的国家,这样的事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可能发生的。因此,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用公证这个法律武器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运用公证的证据效力来固定这个关键的“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就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了。公证的证据效力是公证的法定三大效力之日,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以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送达《股权转让事项通知书》的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员的陪同下,向其他股东逐一送达该通知书,将“收到通知书”这一事实和“收到之日”这一重要日期用公证的方式固定下来,为自己股权的转让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的支持和保证。除此之外,我们在公证实践中又面临了新的领域。因为《公司法》在股权转让中第一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以发生继承,而这种继承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权的继承,而且是包括股东所享有的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的权利的继承。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不仅有财产权利,还有非财产权利。在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