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4-05-14 03:41

1.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教兴黔战略的决定》的精神,为推动科技成果商品化,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决定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省级重点中试基地,使其具有较好的研究试验环境和成果转化条件,成为向社会源源不断辐射成熟技术的基地。第二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宗旨是面向贵州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全省重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能独立承担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开发工作,为社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附加值的新产品。重点中试基地是科研、开发、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科技实体。第三条 重点中试基地运用自身较完善的中试条件和研究开发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第二章 立项条件及立项程序第四条 申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能形成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和技术优势;
  (二)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科研开发所必须的手段,能承担国家和省的重点中试任务;
  (三)中试目标明确,并在近期内有若干可能启动的高水平的中试项目;
  (四)要有水平较高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有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开发、经营管理队伍,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五)建立中试基地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有强烈的科技意识,高度重视中试基地建设,能提供20%左右资金,并在人员、设备、房屋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凡申请全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的项目,由依托单位负责编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同时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科委;组建跨行业中试基地,需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联合申报。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申报中试基地应安排一定的前期费用。第六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聘请一批熟悉研究开发,客观公正的工程技术专家和科技管理专家,对上报的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逐项评审,经综合平衡,制定建设项目计划后正式下达,并由省计委列入国民经济建设计划后正式下达。第七条 列入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计划的项目,由承担单位负责填写《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合同书》,作为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项目合同书”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审批后下达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核定的总规模、总经费和外汇额度不得超过控制数。中试任务或建设内容有重大变动的,需再行审批。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八条 由省科委会同省计委、省财政厅负责重点中试基地的总体规划、立项、审批、验收以及建设和运行期间的协调、督促和政策性指导。第九条 省重点中试基地是相对独立的技术开发实体,属科研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重点中试基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作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第十条 重点中试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主持单位提名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科委备案。第十一条 重点中试基地一般依托于科技开发实力较强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也可与企业合作合资共建。重点中试基地应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重点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二至四年。基建、设备购置,由省计委、省财政厅和省科委根据实施进度在基本建设投资、科技三项费、省级科学事业发展基金中拨(借)资金。并协助解决部分贷款。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匹配资金、后勤等条件,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第十三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中试车间的土建、设备购置、安装、调试,测试手段及试验费用等。第十四条 重点中试基地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和公用设施,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其依托单位、主这部门对此应给予重点支持。第十五条 项目需装备的仪器、设备、装置等加工所需材料及基建所需物资,应纳入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的物资供应计划。第十六条 重点中试基地的建设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各重点中试基地应积极地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加速中试基地建设。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贵州省重点中试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科委制订的《贵州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的通知

第一条 为确保我国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科学技术保密范围:
  (一)国家批准的发明;
  (二)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
  (三)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重要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获省奖励的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科学技术成果;
  (五)国外没有或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技术决窍及传统工艺技术;
  (六)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属于与对方协议中规定保密的部分和对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重大改革;
  (七)我国特有的稀缺珍贵生物品种和矿产资源;
  (八)正在进行研究、试制的重要科学技术项目的关键内容;
  (九)科学技术长远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以及重大工程的计划、规划;
  (十)涉及保密范围的科学技术资料。第三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划分,应按科学技术的性质、用途、作用、水平和泄密后的危害大小,结合国内外科技情报进行综合分析,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我国特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绝密级;
  (二)超过国际水平,对国家建设或人民生活有重大意义,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较大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级及机密级,一旦泄密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保密项目,列为秘密级;
  (四)不属于以上三级保密范围,但不宜公开的科学技术成果、资料、数据、文件等,都应标明“内部”字样,不准外传和公开出售。第四条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的审批权限。
  划定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密级,应先由基层单位的科技部门或科研单位的研究室(组)提出初步意见,交单位科技部门、领导、保密委员会共同研究,按归口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审批。
  (一)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的保密项目,省内单位,由申报发明单位在申报发明时,提出密级划分意见,经省科委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在省的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科委审批,同时抄报省科委(军品项目除外)。
  (二)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二、三、四款的保密项目,省内单位,按归口隶属关系,在申报成果时,由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国务院各部门在省的企、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科委。
  (三)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五、六、七款的保密项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厅、局、委、办审批;地、州(市)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地、州(市)主管局会同地、州(市)科委审批;县属企业、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县科委共同提出审查意见,报地、州(市)主管局会同地、州(市)科委审批。
  (四)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八、九、十款的保密项目,由各单位自行决定。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具有一定的时间性,由于新成果的不断出现,国外已经不保密或已不先进的,要解除密级或降低密级。有的科学技术,事后发现需要保密的,要及时调升密级。解除密级和升降密级工作要形成制度,每年第四季度要进行一次密级清理,其审批权限按本细则第四条办理。第六条 各单位要做好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建立利用、销毁科学技术保密档案的制度。
  (一)承担保密科研、技术任务的单位或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工作中形成的科技文件、资料、图片、图纸等,任务完成后,及时整理一至二套完整、准确、系统的科学技术档案,并准确地标明密级,交科学技术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
  (二)科学技术保密档案,应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档案室保存。试验室、办公室以及个人家中不得存放科技保密档案。
  (三)绝密级的科学技术档案、资料,只限于指定的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机密级的,只限于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使用;秘密级的,工作需要的单位和人员都可使用。工作需要查阅绝密、机密科学技术档案、资料,应由分管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在指定地阅读。查阅秘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由科技部门室主任一级领导批准。
  (四)秘密以上的科学技术档案、资料,一般不准翻印或摘抄。必须复制、摘抄时,绝密、机密的须经分管科技保密工作的领导批准;秘密级的由主管单位主管技术部门的领导批准。摘抄科技保密内容,必须使用保密记录本,工作调离时,应将保密记录本收回注销。秘密级以上的科技文件、资料、图片、图纸、样品等,必须经过机要交通传递或专人接送,严禁用普通邮件发送或一般托运。
  (五)经过鉴定无保存价值的科技档案、资料,应登记造册,送当地政府指定的造纸厂,并由指派的保密工作人员负责监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