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关于培训的规定

2024-05-12 14:14

1. 公务员法关于培训的规定

法律分析: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七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提高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更新知识的在职培训,其中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优秀年轻公务员的培训。

公务员法关于培训的规定

2. 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国家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第四条 参加培训是国家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国家公务员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二章 培训分类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初任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时间不少于十天。
  初任培训合格者方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所进行的培训。
  任职培训一般在到职前进行,培训期间不少于三十天。经任免机关批准,也可先到职后培训,但必须在到职后一年内完成。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学习培训,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国家公务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培训时间和方式视工作需要确定。
  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专门业务工作。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培训进修。每人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七天,也可以采取集中时间培训的办法。第十条 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和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为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第七条规定接受培训。第十一条 经任免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培训综合管理机构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可视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培训 
予以认可或免修。第三章 培训科目第十二条 按照“少而精”的原则和科学性、针对性的要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同类型的培训在内容上应有所侧重。第十三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人事部制定和组织编写。第十四条 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人事部审定,教材由国务院相关工作部门组织编写。第十五条 选修课是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科目。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确定。
  选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各工作部门人事机构组织编写。第四章 施教机构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并对施教机构是否具备国家公务员培训条件实行资格认可制度。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学院按各自职责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第十八条 管理干部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经过批准,可以承担国家公务员培训任务。其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主管的,报人事部审批;属于省级以下部门主管的,报省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业务指导,按照培训规划实施教学活动,开展教学研究。第二十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以兼职为主。第五章 培训管理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综合管理机构。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人事机构,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人事部培训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拟定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和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组织培训者培训和培训理论研究;按照分类分级原则,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第二十三条 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国家公务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

3. 怎么做才能规范公务员出国培训

1、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2、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3、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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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做才能规范公务员出国培训

4. 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简介与规范措施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旨在学习和借鉴国外现代行政管理的先进经验,培养造就精通行政管理科学的业务骨干,为国家经济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服务。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应坚持按需派遣、择优选派、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逐步承担起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职能。
3培训对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对象为在职的各级国家公务员骨干。
第六条 参加出国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丰富的工作经验,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七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和出国培训对象德、能、勤、绩的考核结果,必要时通过外语考试和专业考核,择优选派出国培训、进修人员。
4培训内容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业务部门的实际需要,确定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内容。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方式主要分为短期培训和长期进修两种。短期出国培训为专项课题培训;长期出国进修为系统的业务知识培训。
5培训管理
第十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国家公务员的出国培训工作要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出国培训计划;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出国培训成果。
第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的公务员出国培训,加强出国培训工作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程序,包括确定培训目标,选择合适的国外培训机构,重视出国前培训和在国外培训期间的管理以及组织好回国后总结汇报和培训成果评价、培训效益追踪等项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派出单位应根据需要对国家公务员在国外培训的成绩和表现以及回国后的应用效果,进行必要的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其任职和培养使用的依据之一。
6培训经费
第十三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争取国外资助和其他资金来源为辅。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财政要根据需要,列支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经费。同时,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也应建立或健全公务员出国培训基金或通过建立非盈利性、非官方的基金会筹集必要的出国培训经费。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期间的有关费用以及国内的工资、福利待遇和职级晋升等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7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出国培训组织管理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1.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国法律大全 [引用日期2012-0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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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关于公务员培训规定的内容如下:
1、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公务员应当服从组织调训,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法律法规对领导成员、后备领导人员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在职培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3、国家根据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公务员培训机构体系。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公务员培训工作。
4、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公务员的培训情况一般由公务员培训机构或培训主办单位记载,并及时反馈公务员所在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培训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

5、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制止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公务员培训规定

6. 公务员培训规定

公务员培训规定,具体如下,供参考:
1、公务员培训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按照职位职责要求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公务员特点进行。

2、公务员培训应当遵循理论联系实际、以人为本、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学以致用、改革创新、科学管理的原则。.
3、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4、中共中央组织部主管全国公务员培训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全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说明:中央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公务员业务培训。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主管本辖区公务员培训工作。政府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的公务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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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