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2024-05-05 01:15

1. 苏州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在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符合条件的群体租赁的小户型、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住房。 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中符合人才标准的,按照《关于加强苏州市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委办〔2021〕55号)实施保障;产业园区配套比例提升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产业园区内工人群体。 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可以采用配租或者 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本条第一款所称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

苏州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

2. 苏州保障性住房出售条件

法律分析:(一)中心城区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1、具有苏州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满五年以上(含五年),现户籍在平江、金阊、沧浪区满二年;
2、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十八平方米以下;
3、家庭收入为最低收入、低收入或中等偏低收入。
(二)住房保障方式
1、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轮侯配租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形式;
2、城市低收入家庭以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型、完全出售型、购房补贴型)等多种住房保障形式;
3、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完全出售型、购房补贴型类保障性住房的住房保障方式。
(三)住房保障对象的认定
1、最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保边缘和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及其人员;
2、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八百五十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三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及其人员;
3、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由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一千一百二十元(不含本数)以下且家庭年收入在四点五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家庭及其人员。
(四)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1、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名下的,现有或五年内发生转移、拆迁的所有私房和承租的公有住房,以及现居住的未折除无证建筑,购置的房改住房(含已转让或拆迁的)等均纳入家庭住房面积;
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住房面积除以共同居住家庭成员。
(五)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1、家庭租赁补贴住房面积,以申请人家庭住房保障人员应有的住房保障面积减去自有住房面积的不足面积部分进行差额计发;
2、租赁补贴标准
最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一人户二十元,两人户十五元,三人户十二元;
低收入家庭每人每月每平方米补贴:一人户二十元,两人户十元,三人户八元。
(六)申请住房保障需要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诚信说明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家庭住保人员的经济收入情况等;
2、家庭成员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以及《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情况审查表》;
3、家庭住房证明:私房产权证、公房租赁证、其他住房说明材料;
4、经济收入证明:最低收入家庭需提交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救济证》或特困职工家庭《救助证》;低收入家庭与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需提交家庭住房保障人员的各类经济收入证明及材料;
6、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7、诚信填写《苏州市区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申报审批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