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

2024-05-17 23:01

1. 绍兴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

 办理条件
 
   在绍兴市区参加工伤保险的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
 
   办理材料
 
   窗口申报:
 
   1、用人单位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1份和《绍兴市区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2、劳动合同和就业(失业)证或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调动(或录用或任命书等)的复印件1份及照片1张;
 
   网上申报:
 
   开通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单位,可直接在绍兴市社会保障业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窗口申报:用人单位社保经办人持上述办理材料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网上参保:企业单位在社会保障业务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相关业务科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核。
 
   办理地址
 
   绍兴各区县市的社会保障部门
 
   绍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一览
 
   绍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地址:胜利西路铁甲营2-2号
 
   电话:5117925
 
   绍兴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地址:绍兴县柯桥鉴湖路发展大厦
 
   电话:4126769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不收费

绍兴工伤保险参保办理条件、材料及流程

2. 绍兴市民工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3%至2.5%。工伤办理程序: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因工残废证》、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供养直系亲属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属交通事故的,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在民事赔偿完后,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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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工伤保险含在社保里,国家规定社会保险是由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的,因此,工伤保险不可以单独购买。只有在员工参加工作的情况下,才能由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不需要职工自行缴纳。用人单位按规定必须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4. 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流程

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流程如下:1、先登录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官方网站;2、然后找到社保申报的届面,点击工伤保险缴费;3、再如实填写相关的信息,核定缴费的费率和数额;4、最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一、工伤保险费的确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数额来确定征收额度,做到收支平衡。国家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三、工伤保险的具体赔偿范围1、住院伙食补助费;2、停薪留职期间的工资;3、医疗费;4、生活护理费;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5. 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流程

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流程如下:1、先登录当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的官方网站;2、然后找到社保申报的届面,点击工伤保险缴费;3、再如实填写相关的信息,核定缴费的费率和数额;4、最后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征收。按照工伤保险基金的实际支出数额来确定征收额度,做到收支平衡。国家根据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工伤保险缴费流程

6. 工伤保险怎么缴费

法律分析:从7月1日起,深圳将调整深圳社保问题基数怎么改政策,涉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均按6753元/月的标准计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一档、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7. 工伤保险单位怎么缴费

单位是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单位在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应当及时为其申报社保登记,并足额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等社保费用。
一、在工厂受伤如何赔偿
在工厂受伤属于工伤,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购买保险的,应当支付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后,单位未按照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和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可以向企业注册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二、民办幼儿园教师社保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20%);劳动者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专户管理。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分别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本市按照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4、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另行制定。5、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0.7%缴纳。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人均工资为社会保险费征集基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单位怎么缴费

8. 浙江工伤保险办理程序

问:我在浙江,小加工仿,工资记件,老板说要办工伤保险。需要员工自己出钱吗?需要用身份证原件吗?我只报了我的名字和号码,对了,没合同的。答:工伤保险办理程序大概如下:资料备齐后到社保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并缴纳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单位参保缴费后有人员变动及时将变动人员名单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位初次参保交费的次月新发生工伤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相关知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国境内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这些用人单位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是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雇佣劳动者为其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体经济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1)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属于工伤?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1〕》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