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主要职责

2024-05-09 05:05

1.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主要职责

全国现有民营医疗机构14万余家,其中有半数是中医药民营机构。协会将一如既往扎根民间,协助政府重点做好如下工作:1、发展民营中医药机构的专科专病特色,增强综合诊治能力,坚持以人为本的办院方向;2、针对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的现状,鼓励融资、联营及实施股份制改革,促进医、科、教、产、贸、研的全面发展;3、鼓励在农村兴办民营中医药机构,改善农村医疗环境,解决农村就医难的状况;4、增强从业者的法制教育和维护民间中医药工作者的正当权益,促进卫生体制改革和民间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的主要职责

2.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常用名: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简称:中医促会。英文译名: Chinese Association for Research and Advancement of ChineseMedicine英文缩写:CRACM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医药专家、科技工作者与热心支持中医药事业的单位自愿组成,依法由民政部批准登记,服务于医药行业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接受主办单位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广大中医药界同仁,研究和促进祖国传统医药科技发展,为提高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医药卫生事业服务。第四条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第五条本会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中医药界的学术交流,总结知名老中医的经验,研究发展祖国的传统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人类医疗与保健事业作贡献。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一)开展国内外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联系与协作;(二)编辑出版中医药方面的专著和刊物,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整理和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选和奖励中医药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三)向海内外组织开展中医药和中西医结合新技术、新成果的交流与推广;协助开展相关健康产品的推广工作,接受委托、组织举办医药、健康类的展览展示活动。(四)举办全国性中医药专题讲座及培训,提高各级中医药专业人员的从业水平;(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工作,接受委托承担中医药综合性项目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为医药企业、研究单位提供行业综合资讯与专业技术服务。(六)发挥本会专家资源优势,积极帮助支持从事中医药产业的单位(个人),协同振兴、弘扬我国的中医药事业。第三章会员第八条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下统称会员)第九条凡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一)长期从事中医药工作者;(二)获得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及相应技术职称(资格)者;(三)相关学科人员,在继承祖国传统医药学方面取得一定成绩者;(四)热心中医药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以及从事有关中医药医疗、保健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第十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特邀)会员。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须本会会员或基层(分支)组织推荐,经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三)特邀(名誉)会员,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或单位自愿报名或推荐,经秘书处审核通过,报会长同意聘请;(四)由本会发放会员证。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如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学术著作优先录入本会编辑出版的刊物,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学术资料等(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不含特邀会员和名誉会员);(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六)会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注重医德,努力学习,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作贡献。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六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选举、罢免理事,决定名誉职务人选;(五)通过大会重要提案和决定;(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和组织本会工作;(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七)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订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以有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有关部门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月9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 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组织章程

中华中医药学会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华中医药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学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章程(中华中医药学会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9月21日通过)第一章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CACM)。 第二条中华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全国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中国中医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会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中国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依法维护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益,为中医药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中国传统医药” 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推进中医药现代化,推进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本会办事机构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 第五条本会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4号。邮编:100029第二章第六条本会围绕中医药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范围的活动: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及音像制品;(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医药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五)组织中医药专家协助政府对中医药政策法规、发展战略、科技政策和管理决策进行论证;(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转变职能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七)评选和奖励优秀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宣传、奖励 医德高尚、业务精良的中医药医务人员。发现、推荐和培养优秀中医药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中医药科技活动中成绩优异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工作人员;(八)开展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有关国际及地区学术团体及学者的联系;(九)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第三章第七条本会设会员、专科会员、资深会员、团体会员、外籍会员、名誉会员六类会员。 第八条各类会员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一)会员1、高等中医学院校毕业,获得(执业)中医师、助教、实习研究员、助理编辑、技师以上职称者。2、从事与中医药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以上相应技术职称者。(二)专科会员本会会员中,从事有关本专科主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工作五年以上者,或经过专科医师培训己取得专科医师证书者,或取得有关本专科副主任医师或相应技术职称者。(三)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技术职称,有较高学术威望,在有关学科发展中起带头作用者,或在中医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四)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五)外籍会员著名的外籍医学专家,支持本会工作,赞助本会活动,对中国中医药事业有重要贡献者。(六)名誉会员国内外知名人士,愿与本会交往、合作,对促进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入会程序:个人会员由本人(或单位〉提交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学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其他会员按照《中华中医药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办理入会手续。第十条各类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会员与专科会员1、权利⑴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⑵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⑶优先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举办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并优先选派出席有关的国际学术会议。⑷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并优先取得本会或所在专科分会的学术资料。⑸入会自愿,退会自由。2、义务⑴遵守本会章程。⑵执行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的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⑶参加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组织的有关社会公益活动。⑷按期缴纳会费。⑸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或接受委托依法募集资金。⑹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资深会员除享有和履行会员与专科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外,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1、权利⑴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⑵免费获取本会的年度活动计划表、中华中医药学会通讯、会刊。2、义务参与由本会组织的对国家中医药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等活动。 三、团体会员1、权利⑴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⑵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⑶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⑷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2、义务与会员、专科会员的义务相同。 第十一条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学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审议、通过提案和决议;(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国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九)审批年度学术计划和工作计划;(十)筹措、管理学会经费;(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下设的专科分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科分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中华中医药学会×××分会”。专科分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高声望;(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届满时)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得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经会长提议,本届法人代表由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中国科协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拨款;(四)有关部门资助;(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六)利息;(七)学会基金;(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第七章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3年9月21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华中医药学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国中药协会的介绍

中国中药协会筹建于1999年,并于2000年7月经民政部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领导批示,2000年12月18日民政部以2000民社登第2号文批准,中国中药企业管理协会更名为中国中药协会。2001年5月20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中国中药协会成立大会。是国内代表中药行业的权威社团法人组织。

5.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组织机构

中医药促进会下设中医肾病分会、软组织疼痛治疗分会、药品管理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专业委员会、中医医院管理专业委员会、中药材种植养殖规范化专业委员会、药物经济学专业委员会、中药制药专业委员会、中药化学专业委员会、中药生殖医学专业委员会、名医名药专业委员会、中医药文化专业委员会、骨科专业委员会、肿瘤专业委员会,共十三个分支机构和中域药物经济学发展应用中心。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的组织机构

6. 中国药文化研究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中国药文化研究会 China Pharmaceutical Culture Society 编写为:CPCS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队、农垦等部门及所属医药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大力弘扬医药文化,促进医药事业发展,在国家医药管理部门与社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我国医药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第四条所属管理部门本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办公地址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宣武门西大街乙97号尚座大厦5 B。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⑴ 围绕“理(理论、学说),艺(工艺、技术),史(史志、传记),德(道德、风范),法(法规、制度)”开展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⑵ 对医药在人类社会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状态即药文化现象进行学术研究,组织交流活动。⑶ 为医药企事业单位提供政策法规、专业理论、工艺技术、发展趋势、市场信息、科研动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⑷ 组织编印发行有关资料、书籍、刊物,推荐有价值的著作出版和影视作品的制作。⑸ 组织国内外医药科技成果及产品的论证、推荐、展示和交流活动,并为医药企事业单位在新药报批、质量认证、员工培训、广告宣传等项工作上提供指导和帮助。⑹ 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的各种事项。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热爱中国药文化研究会事业,并愿为推动中国药文化研究的深入发展做贡献。 第九条会员的入会程序: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章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⑴ 制定和修改章程;⑵ 选举和罢免理事;⑶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⑷ 决定终止事项;⑸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⑴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⑵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⑶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⑷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⑸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⑹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⑺ 决定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⑻ 领导本会和各机构开展工作;⑼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⑽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⑴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⑵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⑶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⑷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⑸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⑹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⑴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⑵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⑶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九条在会长领导下,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指定人员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下属机构处理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职权:⑴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⑵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⑶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⑷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⑸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⑴ 会费;⑵ 捐赠;⑶ 政府资助;⑷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⑸ 利息;⑹ 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章程,须有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12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7.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以下简称“世界中联”),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 Societies,缩写为“WFCMS”。第二条 世界中联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团体、机构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第三条 世界中联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和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加快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为人类的健康作出更大贡献。第四条 世界中联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世界中联的业务范围是:一、研究、制定、发布与推广中医药相关的国际组织标准,规范中医药管理,提升中医药的国际地位,促进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二、组织会员单位了解本国(地区)中医药发展历史、现状,判断未来发展趋势,开展中医药国际化发展的战略研究并制定规划,探索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的方法与途径。三、积极推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的医疗、教学、科研合作与交流,通过合作办医、办学、合办科研机构等,提高中医药学术水平,使中医药知识与文化得到有效的传播。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研究、收集、整理国际中医药信息,加以人才交流、物资产品信息交流等,形成全方位、多层次交流与合作网络,宣传中医药文化和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使中医药服务和产品更多地进入国际医药保健市场,中医药独特的医疗保健康复模式及其价值逐渐被国际社会所理解和接受。五、通过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机制、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资格考试等多种形式,开展国际中医药的教育、考试与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六、开展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七、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八、表彰奖励为中医药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的团体或个人。九、为体现世界中联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世界中联由中医药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组成。第七条 会员件如下:一、团体会员:1、自愿申请参加世界中联,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为世界中联积极工作。2、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的中医药社会团体和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等。3、该机构或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4、有自己的办公场所。5、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6、有开展活动的经费。7、申请加入“世界中联”的团体会员,其主要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2)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3)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二、资深个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是指担任世界中联理事或监事会执委以上职务超过两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代表原学会参选,但仍致力于中医药的国际传播,愿意继续为世界中联建设做贡献者。资深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三十年以上,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资深个人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三、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是指从事中医药或相关公益性业务活动,以项目为纽带与世界中联有着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中医药的国际传播作出贡献,社会信誉好的个人,可以申请作为项目合作会员。项目合作会员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四、名(荣)誉会员:名(荣)誉会员是指热爱中医药事业,为中医药国际化特别是为世界中联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社会知名人士。由世界中联授予的名(荣)誉称号。名(荣)誉会员无需交纳会费。第八条 入会程序:一、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入会审批表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个人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2、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3、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4、申请资深个人会员或项目合作会员者需要填写业绩表。5、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二、团体会员与项目合作会员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资深个人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秘书处作形式审查),名(荣)誉会员由秘书处推荐,皆由主席会议批准。三、按照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名(荣)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团体会员其成员证书可在封面显著位置加注“世界中联团体会员”标志并在证书内加盖“世界中联”印条,每四年换发一次。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第十条 团体会员、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荣)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一、按规定的比例确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世界中联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优先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五、与世界中联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世界中联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一、遵守世界中联章程,积极参加世界中联组织的活动,完成世界中联交办的工作任务,执行世界中联的决议,维护世界中联的团结。二、按时交纳会费。三、推动中医药进入各国医疗卫生保健体系,维护世界中联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四、推广应用世界中联制定的中医药国际组织标准。五、向世界中联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各团体会员单位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秘书处履行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向常务理事会通报并在世界中联网站或媒体上公布。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世界中联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主席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一、累计二年不参加世界中联的活动。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世界中联宗旨的活动等。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会员代表大会第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其会员数以递交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为准。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和名(荣)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主席会推荐,总数不超过10人。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可与世界中医药大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时,须由主席会表决通过,但提前或延期期限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当年理事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理事会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和承办单位,承办单位与世界中联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又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审议上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主席、主席和秘书长、司库,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执行委员;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与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也可以用网络通讯会议。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网络通讯会议,对相关事宜进行表决。第二十一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16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司库1人),常务理事100人左右(包括主席、副主席),理事18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在各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主席会议决定,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确因工作需要延长者,须经秘书处提出意见,主席会议讨论通过,方可作为候选人提交代表大会选举。副主席、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应先在名额所在国家(地区)或本洲内酝酿,提出意见,经秘书处审查后,交主席会议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选举产生。第二十四条 每年召开的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为减轻与会人员的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除理事会外的其他会议,除重大事项外,一般采用网络通讯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反对意见者,视同于赞同票。第二十五条 世界中联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个人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在世界中联、所在国、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热心中医药国际化发展,自愿为世界中联的建设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二、理事、常务理事每年应在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一篇,副主席每年应完成并通过秘书处向理事会提交研究报告一篇;三、具有参加世界中联相关会议和开展工作所需要的时间和经济保障;四、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能;1、确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和召开地点;2、补选理事会理事以上人员和监事会执行委员以上人员。二、审查批准世界中联制定的国际组织标准。三、审查批准表彰奖励名单。四、分析形势,研究战略,对中医药国际发展和世界中联建设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五、应由全体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有下列职责:一、审议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二、审查接受新会员有关事宜。三、审查通过各专业委员会设置方案。四、审查批阅计划开展的重大项目。五、应由常务理事会作出决定的其他事项。主席会第二十八条 主席会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核心,对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主席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参加。第二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职责: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二、审查并决定主席、副主席及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及执行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终止会员资格,提前或延期召开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每年世界中医药大会地点等;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第三十条 主席在任期内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主席中推选1名代理主席至新一届主席选出为止。第三十一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主席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世界中联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副主席行使下列职责:一、作为主席会议的组成人员,按时参加会议,积极发表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协助主席开展工作;二、应在本洲、本国(地区)、本会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团结、组织、带领中医药工作者,履行我会章程;三、开展调查研究,为世界中联的战略发展提出指导性建议。第三十三条 世界中联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司库担任。监事会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是世界中联内部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对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策程序及领导人、秘书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进行监督,并对违犯章程和决议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由17~21人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副主席5~7人,执行委员10~15人。监事会执行委员可以参加理事会,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参加常务理事会,监事会主席可以参加主席会议。可以发表意见,参加表决。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条件:一、本人所在组织必须是世界中联会员单位或本人是世界中联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二、本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无不良记录。秘书处第三十七条 世界中联理事会设立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办公地点设在中国北京。第三十八条 世界中联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在理事会领导下,处理世界中联的日常工作,根据宗旨和本章程而确定业务范围,拟定工作计划,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及其在闭会期间的主席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作为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秘书长出缺时,由主席提名临时秘书长,经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第四十条 秘书长的职责:一、根据章程赋予秘书处的职能和工作目标,领导秘书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收集信息,研究战略,制定规划,提出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向世界中联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主席会报告工作。提出年度计划,拟定重大事项提案,制定工作规范,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做好与相关机构和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四、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工作咨询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秘书处内设机构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六、处理与秘书处工作相关的其他日常事务。第四十一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主席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第四十二条 司库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世界中联的财产、物资、经费的管理;二、提出年度、任期预决算草案,提请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三、制定财务收支制度,监督审查财务收支项目。罢免第四十三条 世界中联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常务理事、理事出现严重违犯本章程和世界中联理事会决议的行为,经教育无效,或被判决有罪的,应当予以罢免。罢免程序是:根据所在组织的建议或收到的举报材料,由秘书处组织核实,经监事会讨论提出意见,由理事会批准,并发布公告。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及特聘职务第四十四条 为鼓励对世界中联的创建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世界中联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主席、名(荣)誉副主席、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第四十五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四十六条 对在开展工作中具有特殊作用的人,可以授予特聘职务。世界中联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主席会议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第六章 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和工作咨询委员会第四十七条 世界中联设有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主要职能是对世界中联的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第四十八条 世界中联设有工作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为世界中联的工作提供咨询与合作。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九条 世界中联设立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世界中联联系本学科、本专业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主要任务是为各学科、专业的学术研讨、技术交流、成果推广、培训人才、组织合作、信息共享提供组织平台。第五十条 专业委员会设置的基本条件是:一、有一定的学科分化基础和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二、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队伍;三、参加各专业的各成员单位和个人,具有开展活动所必须的经济和物质支持。第五十一条 各专业委员会可设会长一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应由本学科、本专业学术造诣深,德高望重的国际知名专家担任。秘书长应由年富力强、有开拓精神、有组织能力的中青年专家担任。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每四年换届一次。第五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业会议。各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提交年度工作总结一份。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世界中联设立工作委员会或指导委员会。第五十三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由熟悉该领域的工作的专业人士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该项业务工作重大决策、标准体系、工作计划、关键技术、实施方案进行论证,提出决策建议,经履行批准程序后,认真组织实施。第五十四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的内部结构及管理方式参照专业委员会。第五十五条 工作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八章 学术会议第五十六条 由世界中联主办的世界中医药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可以与全体理事会同时召开,也可以单独召开。第五十七条 承办世界中医药大会的会员单位,应在大会召开前两年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主席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主席会投票后确认承办单位和召开的地点,并向社会公布。承办单位与秘书处签订协议书。第五十八条 世界中医药大会要体现中医药学术发展的最高水平和中医药科技发展的最新成果。第五十九条 世界中联鼓励会员单位或各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区域性的学术会议,以活跃学术气氛,推动事业发展。第九章 会员证书第六十条 世界中联对正式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团体会员会员、专业委员会会员、资深会员、项目合作会员及名(荣)誉会员)颁发会员证书。第六十一条 会员证书分为两种,即团体会员证书和个人持有的会员证书。第六十二条 会员证书由秘书处统一制作、发放,每届注册或换发一次。第六十三条 会员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第十章 会 徽第六十四条 世界中联设会徽。会徽由内圆、中圆、外圆组成,内圆是以阴阳鱼为背景的世界地图,中圆为深蓝色,上方套白字母是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英文缩写。下方上层为贴紧内圆的绿色图案,下方下层贴近外圆的是中国长城图案。外圆上方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英文全名,下方为中文全名。整个色调以白色配深蓝为基础,符合大多数国家的欣赏习惯。会徽所代表含义的阐释详见本章程附件。第十一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六十五条 对世界中联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审议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十二章 经费、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六条 世界中联经费来源:一、会费;二、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三、政府部门资助;四、世界中联开办的项目、业务活动或服务性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六十七条 不专职参与秘书处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第六十八条 世界中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的管理实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开源节流,保证工作的正常开展。第六十九条 世界中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七十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物资管理制度,接受司库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社会公布。第七十一条 每财政年度,要做好预决算。世界中联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做好财务审计工作。第七十二条 世界中联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七十三条 世界中联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标准如下:一、资深个人会员和项目合作会员每人每年100美元。二、团体会员每年会费:100人以下200美元;101人~500人400美元;501人以上600美元。第十三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七十四条 世界中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秘书处报请主席会同意提出终止动议。第七十五条 世界中联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七十六条 世界中联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世界中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八条 世界中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世界中联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十四章 附 则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3年9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于2007年11月17日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第一次修改发布。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世界中联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第八十一条 世界中联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章程

8. 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的组织机构

世界中联下设秘书处,为世界中联的日常工作机构。秘书处设有综合办公室(国际贡献奖办公室)、信息中心、学术部、财务部、科技管理部、国际标准部、资格考试部、国际培训部、国际医疗与人才交流合作部、国际联络部、临床循证研究指导中心、《世界中医药》杂志、国际合作部等工作部门。为了发展学术,辐射、带动国际中医药界的学科建设,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是世界中联的重点工作之一,已有74个专业委员会成立。为了便于决策与协调,世界中联还设立了标准化建设委员会、考试与测评委员会、道德委员会、教育指导委员会、临床工作委员会、科技发展委员会等咨询协调机构。主要负责各个业务领域的工作研究、咨询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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