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了吗

2024-05-04 02:50

1.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了吗

没有呢,现在只是意见稿,在征求意见的阶段,将来具体实施可能还要等一段时间
今年9月26日,信托业协会曾向业内68家信托公司下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称,经国务院同意设立信托业保障基金。该公司正在筹备设立,注册资本拟定为100亿元,由信托业协会联合各家信托公司根据自愿原则共同出资,每家公司出资下限为1亿元,可以以1亿元整数倍增加。

一名信托业内人士对表示,信托业保障基金每家信托公司都要加入,实力强的就占股多一些,在其中的话语权也相应多些。中融信托市场化程度较高,资本实力又强,所以占股较大也不难理解。

据悉,今年9月,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备小组已经组建完毕。筹备组组长一职由来自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一名高管担任,银监会办公厅副主任刘宏宇、银监会非银部多名人士等也均已进入筹备小组工作。

前述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基金公司将完全实行公司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主要职责包括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负责基金的保值增值;负责基金认购者的权益保护和基金的清算偿付;执行基金认购规定,核查基金认购者的基金认购和基金使用者的基金使用、偿还情况。

此外,该基金公司还要负责监测信托公司风险,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信托公司监管和处置意见;以及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委托,托管被停业整顿、撤销或关闭的信托公司,依法参与其资产处置和机构重组等。 
(一财)信托保障基金起步,注册资本拟为100亿元。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了吗

2. 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基本信息

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4]50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中国信托业协会:为规范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建立市场化风险处置机制,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促进信托业持续健康发展,银监会、财政部联合制定了《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2014年12月10日

3.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介绍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是获国务院同意在2014年设立的,并明确由银监会负责监管。

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介绍

4.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业保障基金就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基金募集来源
按照《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募集规则分为三类: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但业内人士反馈,信托公司“自掏腰包”筹建的行业保障基金,将增加信托公司成本,挫伤主动管理的积极性。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作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设立目的就是要更好解决投资人对信托产品信心的问题,一旦单一信托机构出现风险,保障基金将在信托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出手实施救助,避免引发行业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5.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信托业保障基金就是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资金。
基金募集来源
按照《办法》规定,保障基金募集规则分为三类:信托公司按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认购;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由信托公司认购。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但业内人士反馈,信托公司“自掏腰包”筹建的行业保障基金,将增加信托公司成本,挫伤主动管理的积极性。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作用
信托业保障基金的设立目的就是要更好解决投资人对信托产品信心的问题,一旦单一信托机构出现风险,保障基金将在信托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出手实施救助,避免引发行业风险甚至系统性风险。

什么是信托业保障基金

6.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1月2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银监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已废止此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三)不得举借外债;(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信托目的;(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五)信托期限;(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十四)风险的揭示;(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设立专门为资金信托业务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息处理等部门。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资金运用部门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应当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指定信托执行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担任信托执行经理的人员,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信托经理资格证书》。 资金信托终止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书面通知信托财产归属人取回信托财产。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保管。保管期间,保管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的归属人。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归属依据信托合同规定,可采取现金方式、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或者两者的混合方式。采取现金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于信托合同规定的分配日前或者信托期满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变现信托财产,并将现金存入信托文件指定的账户。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信托投资公司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归属人的财产转移手续。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当按季或者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期限超过一年的,每年最少报告一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金信托业务经营的有关资料。 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书应当载明如下内容:(一)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二)信托资金运用组合比例情况;(三)信托资金运用中金额列前十位的项目情况;(四)信托执行经理变更说明;(五)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六)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财产、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利益的情形;(七)信托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

7.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 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2006年6月13日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7号文件形式发布,自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至2007年3月1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九章第五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8.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资金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除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取得的资金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因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而形成的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以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受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和其他方式筹集资金,办理负债业务;
    (三)不得举借外债;
    (四)不得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五)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信托投资公司违反上述规定,按非法集资处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投资者承担。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第六条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信托合同。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
    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信托目的;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
    (四)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五)信托期限;
    (六)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权限;
    (七)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九)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十一)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十二)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四)风险的揭示;
    (十五)信托资金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六)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七)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应当于签定信托合同的同时,与委托人签定信托资金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风险申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二)信托投资公司违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导致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投资公司负责赔偿。不足赔偿时,由信托财产承担。第九条  受托人制定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
    “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合同规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资金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第十条  信托文件有效期限内,受益人可以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转让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信托投资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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