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的利弊,P2P是恶魔还是天使

2024-05-16 13:51

1. P2P的利弊,P2P是恶魔还是天使

凡事都有两面性,有利就有弊

P2P的利弊,P2P是恶魔还是天使

2. P2P网贷理财是天使还是魔鬼

一般是天使,偶尔是魔鬼。

3. 上市公司介入P2P,是天使还是恶魔

现在的P2P正处于一个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时期,各家的平台都在为了获取更多的用户口碑,大力的为用户做好体验,这是用户投资的一段好时期。
但是同时,也有一部分公司事先没有对市场进行调研就轻易进入,也导致失败率比较高,增加了金融平台投资的风险率。
建议在投资的时候,不管选择哪家平台都要降低投资额度,然后多选择几家平台进行投资,这样就可以在享受各种高收益的待遇下,降低投资风险。

上市公司介入P2P,是天使还是恶魔

4. P2P网贷高息是天使还是恶魔

贷款建议你去正规机构申请,选择没有前期,希望可以帮到你。
办理贷款的流程:
1、借款人向提交贷款申请材料;
2、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3、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
5、借款合同生效后,发放贷款;

5. "小额分散"对P2P网贷行业是天使还是魔鬼

  小额分散对于P2P网贷行业以及P2P理财投资者都是天使,是利好的一面。
  首先,P2P行业的本质就是普惠金融,而P2P网贷的出现就是为了填补国内小额借贷市场的空白,是传统金融的补充,所以“小额分散”更有利于小额借贷市场的发展。再者,在我国,大额借贷一直是以银行机构为主,毋庸置疑,不管是运行体系还是风控能力银行都占有很大优势。如果网贷平台向大额借贷市场发展,不仅会影响其本身的发展还会对我国传统金融造成冲击,所以,“小额分散”的发展是势在必行的。
  另外,“小额分散”还有利于降低平台风险。众所周知,P2P网贷自进入中国才短短几年时间,运作模式还不成熟,一切都还在摸索阶段。如果在这个时候就涉足大额融资,风险就会过于集中,一旦出现问题就会给投资人和平台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这些都是我们不愿看到的,限制网贷借款额度,不仅能分散风险,避免对平台和投资人造成致命伤害,还能对借款项目的严密把控。
  综上而言,“小额分散”对网贷行业的长远发展来说仍是利大于弊,天使高于恶魔的。尽管小额限制意味着现有80%以上的抵押类业务要暂停,尤其是一些超过20万的房贷,个人信用贷以及超过100万的企业贷等,都将会被要求暂停业务。未来将会以车贷和消费金融为主流,像后河财富目前的平均借款金额为8.7万左右,资金流向透明,资金处于第三方资金托管的平台将会越来越受到大家的欢迎。

"小额分散"对P2P网贷行业是天使还是魔鬼

6. 什么是P2P网络?

P2P网络即对等网络/对等计算机网络:是一种在对等者(Peer)之间分配任务和工作负载的分布式应用架构,是对等计算模型在应用层形成的一种组网或网络形式。
“Peer”在英语里有“对等者、伙伴、对端”的意义。因此,从字面上,P2P可以理解为对等计算或对等网络。国内一些媒体将P2P翻译成“点对点”或者“端对端”。
学术界则统一称为对等网络(Peer-to-peer networking)或对等计算(Peer-to-peer computing),其可以定义为:网络的参与者共享他们所拥有的一部分硬件资源(处理能力、存储能力、网络连接能力、打印机等),这些共享资源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和内容,能被其它对等节点(Peer)直接访问而无需经过中间实体。
在此网络中的参与者既是资源、服务和内容的提供者(Server),又是资源、服务和内容的获取者(Client)。

扩展资料:
与客户端/服务器网络相比,对等网络具有下列优势:
1、可在网络的中央及边缘区域共享内容和资源。在客户端/服务器网络中,通常只能在网络的中央区域共享内容和资源。
2、由对等方组成的网络易于扩展,而且比单台服务器更加可靠。单台服务器会受制于单点故障,或者会在网络使用率偏高时,形为瓶颈。
3、由对等方组成的网络可共享处理器,整合计算资源以执行分布式计算任务,而不只是单纯依赖一台计算机,如一台超级计算机。
4、用户可直接访问对等计算机上的共享资源。网络中的对等方可直接在本地存储器上共享文件,而不必在中央服务器上进行共享。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对等网络

7. p2p,a2p,于私募基金的区别

  P2P,即peer to peer ,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即P2P平台充当中介,帮助借贷双方匹配需求,使双方达成借款协议,平台从中收取服务费的模式。
  A2P,部分国内主做融资租赁债权转让的网贷平台称自己是A2P的业务模式,行业内专家称,A2P(Asset to Peer),即众投,其以资产交易为核心,盘活优质资产,拓宽投资渠道。平台解释为这种模式为涉及租赁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的认购、转帐等交易环节在网贷平台完成,平台不参与交易本身,仅提供服务。
  私募基金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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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监管政策对p2p,到底是杀手锏还是一块敲门砖

10月13日,P2P行业迎来了久违的热闹。当天下午,多家媒体报道称“国务院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随后各大门户网站便登出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全文。

严格意义说来,《方案》与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存在着一个本质的区别,即《方案》是针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和股权众筹三大业务领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这一种业态。就P2P网贷的部分来看,监管思路及整治意见与《暂行办法》大致相同。在P2P行业忙着自我整改的关键时期,银监会再下这么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显,无非是想加速落实监管细则,更全面、深入地推动行业整治。

一、重申P2P平台的业务边界和经营红线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基本上是重述了《暂行办法》中“P2P平台13项禁止从事行为”的内容,提炼出来就是要求P2P平台做好“确立平台的中介性质”和“明晰平台的业务底线”两件事。

监管层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坚持平台功能,主要目的还是为了从源头上防控风险。P2P行业高速发展的几年间,监管缺失导致市场乱象丛生,打着“互联网金融”的幌子做着吸储、放贷的“影子银行”式生意的P2P平台不在少数。一方面,原则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脱媒,P2P平台的中介功能可以帮助投融双方直接匹配,减少中间环节。但是国内征信体系的不健全导致P2P平台无法胜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当“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台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过程,已经完全背离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监管反复强调的资金池、拆标、承诺本息保障等禁止行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台作为“信用中介”必然会产生的行为。即便是早期法无禁止的时期,就有不少平台栽在了资金池、拆标、刚兑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说是扼住P2P平台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为过,足见前述行为对P2P平台长久生存的巨大伤害。

二、强调P2P银行资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点整治问题和工作要求”中明确规定P2P平台要“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并在“强化资金监测”一节指出会“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从去年7月的《指导意见》开始,银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标配”,也足够说明监管层对P2P平台资金安全保障的重视程度。

然而,银行存管成为监管“标配”并不意味着它也能成为P2P平台的“标配”。有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仅有291家平台已经宣布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而完成了银行存管系统上线的平台仅有95家,占比不超过5%。事实上,现阶段P2P平台对接银行存管之所以会存在这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银行的“兴致平平”,在P2P行业的自由发展时期,银行压根就看不上这个“野孩子”;到了监管关注的时期,P2P行业却又进入了内外交困的整改阶段,平台的合规程度参差不齐,银行难以对P2P存管业务的成本和风险进行准确测算和预判,进而必然会影响其在存管业务上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P2P行业的监管相关配套措施还没有到位,平台很多时候是在“跟风”办事,例如此前的ICP、EDI风波,政策没有明确的引导文件,可能会导致P2P行业在合规化过程中出现很多乌龙,所以经过这些风波之后,有很多平台为了保守起见会暂停一些工作,采取观望态度。在正式的资金存管指引文件(如果有的话)出台之前,P2P行业在银行存管上的推进可能还是会比较缓慢。

三、“房产金融业务”或将遭遇严管

《方案》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并点名要规范“众筹买房”及“首付贷”业务。

监管层严管“互联网金融+房地产”模式,也意味着现阶段P2P行业内的房产金融业务会遭遇一轮比较大的冲击、甚至会出现变革。事实上,今年年初央行行长周小川和副行长潘功胜对“禁止首付贷业务”作了明确表态之后,P2P行业内的大部分首付贷产品就已经铲迹销声了,如今在专项整治细则中再次强调,监管层似乎是想让P2P房产金融类业务“冰解云散”。然而,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考虑,互联网金融+房地产的模式本身就是在利用金融工具放大杠杆,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十分考究P2P平台的资金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另外,从P2P行业的小微性质出发,再结合《暂行办法》的借款限额规定来看,一方面是房产金融业务规模普遍较大,不符合监管要求,显然是要进行整改的,另一方面是风险不可控,大额业务集中度过高,必然会出现超强的风险积聚现象,从而增加系统性风险的发生率。

四、首度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

据《方案》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将设立举报平台,鼓励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多渠道举报,并将推行“重奖重罚”制度,以正面激励群众举报信息共享的积极性。根据相关消息显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官方网站已于昨日开通了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可举报的P2P平台行为包括设立资金池、自融、提供担保、线下营销、虚假宣传、直接放贷、拆标、违规债转、参与高风险金融市场(股票配资、证券市场融资)、从事股权或实物众筹等14项,基本囊括了监管层规定的P2P平台禁止从事行为。

《方案》可以说是大大小小政策中首度出台消费者举报制度相关规定的文件,也是本次专项整治细则不容忽视的一个亮点。从监管的广度和深度上的意义来看,建立金融消费者举报制度,更有利于推进“穿透式”监管的实现。一方面,投资人作为P2P投融交易的主体之一,往往更有机会掌握平台交易链条上的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对平台业务模式了解准确的投资人所提供的线索、证据将更有利于执法机关严打金融犯罪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平台。另一方面,举报制度的建立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改善监管的滞后性,缩短从监控到介入再到打击的整个过程,提高执法的高效性,更快速地推进整治工作。对于P2P平台来说,举报制度的建立也意味着今后P2P平台的违规行为定性会更快、更严。以往平台有问题,投资人只能通过论坛、社交媒体等平台进行所谓的“曝光”,一时击不中要害让平台逃过一劫的例子也不是没有;今后投资人直接通过官方的举报窗口来曝光平台的不良现象,一旦线索属实,执法部门按迹循踪,最终图穷匕见,平台面临的就是法律的惩治了。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公布的各项工作时间节点显示,11月底将相继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两项工作,明年1月底将完成整顿情况的验收总结,并制定总结报告于3月底前上报国务院。从进程上看,《方案》提出的整治期要比《暂行办法》紧迫得多,在监管的持续推动下,接下来P2P行业会呈现两个“加速”,一是模式基本合规的平台会加速各项合规工作的推进,二是严重违规的非法经营平台将会遭到监管的加速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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