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

2024-05-13 04:44

1. 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

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我们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一种简单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是把未来的债券利息和本金的现值和认股权证的现值相加。但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实,比如,利率和债券息差都是随机的,可转换债券往往附带可赎回或可回售条款,以及转换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树。
一、可转换债券的组成部分
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
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
二、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三、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限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还是属于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与法定资本制下原有很大的不同,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流、融合,现大体趋于一致。在授权资本制下,筹资机制灵活,体现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权限上,将之归属于董事会。例如,1963年前的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需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决议通过而授权时,始得发行转换公司债。而1963年4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则特别授予董事会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专属权。与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基本相同的还有加州公司法与密西根州实业公司法等,前者规定,除非基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得决定任何转换权之条件。后者于1972年法中规定,若基本章程别无规定,公司可发行应持有人选择而转换成该公司所发行的他种公司债或股份的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

2. 为什么可转换债券的可转换条款对债券投资者有利?

可转换债券(convertible
bonds)是指公司债券附加可转换条款,赋予债券持有人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转换比率)转换为该公司普通股的选择权。由于投资者可以视被投资公司普通股的情况决定是否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即若是转换为普通股后的价值大于原可转换债券的价值,则选择进行转换,否则不转换。
投资者付出的代价是,可转换债券一般都是没有抵押的低等级债券,并且是由奉贤较大的小型公司所发行的,而且一般可以被发行公司提前赎回。

3. 可转换特别债券转换价格和比例是怎么算的?

的确只要转股价是10元就意味着可以转换成10股,由于可转债是按照债券面值除以转股价格作为可以换成多少股的条件。当可转债的标的股票上涨到15元时,理论上债券价值是有150元,主要是可转换成的股数乘以该股票的股价来衡量这可转债的价值,但一般来说可转债这时的交易价格会比其理论债券价值存在一定的折让,在可转换期内(一般不可转换期是该转债发行后的前六个月)一般是通过转股来获取债券最大价值,但转股时存在一定的相关转股成本(一般这些成本是有,但是相对占的比例很低),这些折让存在除转股成本因素之外,也有部分是相关债券投资基金存在基金合同规定不能持有或持有比例不超过多少之类的相关权益类投资的限定条款所造成的;当标的股票价格等于或轻度低于转股价时,一般情况下可转债的债券价值和可转债市场交易价格会接近其面值,主要原因是可转债具有的债性发和已被削弱的股性发挥作用;当标的股票价格严重低于转股价且未触发回售期条件的情况下,其可转债交易价格会接近其纯债理论价值,这时是可转债所具有的债性发挥作用,但一般情况下这时候的转债交易价格已经低于其转债面值。所谓未触发回售期条件是指虽然当前标的股票价格已经完全符合可回售条件当中的价格条件的条款,但未到达可以进行回售的时间,一般可转债为了防止其发行债券由于股价表现不佳被过早触发回售条款(虽然董事会可以调整转股价格,但会损害股东权益,一般情况下是慎用的),都会对回售时间进行限定,部分债券是限定其可转债发行后多少个月后或计息期最后的两个年度之类的回售时间条款。对于提前赎回条款一般是在标的股票价格高于转股价格130%时才会被触发相关条提前赎回条件的条款,这时一般标的股票公司会发相关的提前赎回公告,在赎回前投资者要进行转股操作,否则就会存在一定的由于可转债提前赎回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原因是提前赎回的债券价格远低于此时债券价值。

可转换特别债券转换价格和比例是怎么算的?

4. 可转债的赎回的修正条款的触发价格为什么不一样?

这两个不同的触发价格分别是当正股价格大幅高于转股价格时和大幅低于转股价格时的触发价格。当正股价格是转股价格的130%时(18.16元),公司可以按转债面值加利息赎回。同样,当正股价格跌至转股价格的80%时(11.18元),公司也可以按转债面值加利息赎回转债。

5.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6.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是怎样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
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之后还可以再转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票后不能再转换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在发行时就应明确约定,债券所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但是转换后却不能再继续将股票换为债券。如果债券所有人不想转换,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在市场上出售变现或者收取本金和利息。
二、股票转换公司债券什么意思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三、债券投资的优缺点
(一)优点
1.低息成本。公司赋予普通股期望值越高,转债利息越低;
2.发行价格高(通常溢价发行);
3.减少股本扩张对公司权益的稀释程度(相对于增发新股而言);
4.不需进行信用评级;
5.可在条件有利时强制转换;
6.期限灵活性较强
(二)缺点
1.转股后将失去利率较低的好处;
2.若持有人不愿转股,发行公司将承受偿债压力;
3.若可转换债券转股时股价高于转换价格,则发行遭受筹资损失;
4.回售条款的规定可能使发行公司遭受损失;
5.牛市时,发行股票进行融资比发行转债更为直接;熊市时,若转债不能强迫转股,公司的还债压力会很大。

7.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和发行公司都有较大的吸引力,它兼有债券和股票的优点。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债券本金与利息按市场利率折算的现值;另一是转换权的价值。转换权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当股价上涨时,债权人可按原定转换比率转换成股票,从而获得股票增值的惠益。
一、可转换债券的组成部分
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
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
二、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
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我们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一种简单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是把未来的债券利息和本金的现值和认股权证的现值相加。但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些事实,比如,利率和债券息差都是随机的,可转换债券往往附带可赎回或可回售条款,以及转换比率的定期重置等等。最普遍的可转换债券定价方法是有限差分模型,例如二叉或三叉树。
三、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限问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权限属于股东大会,还是属于董事会,在授权资本制下与法定资本制下原有很大的不同,但随着两大法系的交流、融合,现大体趋于一致。在授权资本制下,筹资机制灵活,体现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权限上,将之归属于董事会。例如,1963年前的美国纽约州公司法,规定董事会需获得2/3以上股东表决权的决议通过而授权时,始得发行转换公司债。而1963年4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则特别授予董事会以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专属权。与纽约州公司法规定基本相同的还有加州公司法与密西根州实业公司法等,前者规定,除非基本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得决定任何转换权之条件。后者于1972年法中规定,若基本章程别无规定,公司可发行应持有人选择而转换成该公司所发行的他种公司债或股份的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的售价组成

8. 可转换债券的回售条款是什么?

转售条款是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担保。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远低于债券面值时,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行人根据一定条件以面值加利息补偿的价格收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转售条款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权利。投资者可根据市场的变化选择是否行使该权利。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相当于发行公司提前兑现了本息。转售作为投资者的权利会增加可转换债券的期权价值。可转换债券的转售条款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转售条件:转售又分为无条件转售和有条件转售。无条件转售是指没有特殊原因的转售集合。有条件转售是指当公司股票价格持续低于转股价格并在一段时间内达到一定范围时,可转换公司的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向发行人出售所持有的债券。因此,当股价下跌不满足转售条件时,就难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通常的做法是,当标的股票的价格长期表现不佳而无法实现转换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有权按照规定的收益率将其债券出售给发行人。由于收益率一般远高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投资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 2、转售时间:转售时间根据转售条件分为两种。一是固定转售时间,一般为无条件转售,一般设置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还款期的1/3或一半之后。对于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售时间大多设定在 5 年后,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也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即将到期时进行回售,其作用类似于本金的偿还和利息,例如机场可转换债券。另一种非固定转售时间,有条件转售,是指股票价格满足转售条件的时间。 3、转售价格:转售价格事先商定。一般略低于市场利率,但远高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因此,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降低了投资风险。因此,具有转售条款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更受投资者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