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在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2024-05-18 07:11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在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在银行贷款合同仍然有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涉案人,在银行贷款,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两个不同的行为,其在银行的贷款是按照有关程序进行的,并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除非银行明知道其贷款用途是违法犯罪行为,否则该贷款合同就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人在银行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2. 具体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无效呢?


3.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

1.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贷自有的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无偿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资金的行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相似点是:
1.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
2.都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融通,即金融的作用。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
(1)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吸收存款的数额
(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在数额上,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
(2)达到吸收存款的户数最低要求;
(3)达到吸收存款的数额最低要求;
(4)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5)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6)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5.在具备了以上6项要素,出现下列情况,以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

4. 合法民间借贷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不同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
(1)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吸收存款的数额
(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在数额上,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除了需要考虑(1)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2)达到吸收存款的户数最低要求;(3)达到吸收存款的数额最低要求之外,还需要具备以下要素:
(4)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5)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6)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5.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和联系

您好,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
 
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分为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和公民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个人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
 愿互助、诚实信用原则。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相关知识
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
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
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
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
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
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
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
综上,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本质不同。当事人只有严格区分上述差异,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和联系

6.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的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是非常普遍的。不仅有公民之间相互借贷,而且有企业及其他组织集资建房、修路或者开展公益事业,以及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出资入股等情形。这些虽然也体现为吸收资金并且也有利益回报,特别是公民之间的借贷一般都约定有利息但并不违法,也不需要银行管理机构的批准,而且,这些借贷行为还受到《民法典》的保护。而依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那么如何来区分两者呢?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资金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目的一般是合法正当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后,有可能通过正当货币运营手段盈利,有可能以非法手段运营资金。
2、两者针对群体对象范围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4、法律追究标准不同。民间的借贷行为受民事法律约束,一旦出现纠纷,受《民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调整。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明确的被吸收人数、被吸收资金数额规定,满足相关刑事法律规定时,就会受到刑事责任的制裁,最高刑期为10年。
一、怎样算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主要是指: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等手段公开获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且侵犯了公民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非法集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可能会构成犯罪,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责任形式为故意,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众存款的,以集资诈骗罪或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7. 民间借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和概念

民间借贷,自然人、自然人和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借用自己的人民币、港澳台币等证券。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都起到了一定的融资作用。如何界定两者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吸收存款的贷款人是否具体不同:合法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为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应向特定人群或人群借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向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属于社会不特定群体。对社会上不具体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2、吸收存款金额
(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金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金额也达到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就金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吸收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在数额上达到上述标准的,符合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是,如果吸收很小,金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则不以犯罪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间借贷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和概念

8.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两者的行为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吸取公众资金至其“金融机构”后,其目的虽是通过货币运营等金融手段获取利润,但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两者的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其往往通过宣传、介绍、许以高额回报等手段诱使社会公众基于增值货币的愿望出让资金,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制度。
3、两者的利率合法性不同。民间借贷一旦发生纠纷,贷款利率在同期银行利率四倍以内的受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相关知识民间借贷中借条与欠条两者的区别分析如下:
一、是否确定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有所不同。借条本身就能说明当事人之间因借贷法律关系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本身就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欠条本身仅能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仅凭欠条本身无法明确是何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借贷、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等都能在当事人之间因为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欠条凭证,但欠条凭证却无法直接对应借贷关系。在诉讼中,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借条原则上应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而审判。但欠条却不一定,要以基础法律关系而定。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起算不同。
1、出借人依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提起诉讼,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债务人归还债权人的借款的时间尚未确定,即债务人应当归还借款,但由于期限待定,所以债务人在法律上不存在归还的义务。在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前,债权人也没有权利要求债务人立即还款。而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故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中,只有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后,债务人才有义务归还借款,债务人才有可能不履行还款义务从而侵犯到债权人的利益,从而诉讼时效起算。
2、出借人依据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提起诉讼,从出具欠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但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款规定处理。欠条出具之日就已经表明借款人已经在法律上负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出具欠条后不履行还款义务就已经侵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计算诉讼时效。未约定还款期限时,出具借条时尚未计算诉讼时效,但出具欠条之日就已经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2年。综上,借条与欠条一字之差却本质不同。当事人只有严格区分上述差异,才能在民间借贷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