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产业政策的目录

2024-05-05 13:27

1. 煤炭产业政策的目录

第一章 发展目标第二章 产业布局第三章 产业准入第四章 产业组织第五章 产业技术第六章 安全生产第七章 贸易运输第八章 节约保护第九章 劳动保护2007年11月29日 15:28:56莫神星转:发改委网站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政策。

煤炭产业政策的目录

2. 近期煤炭产业政策

前瞻网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煤炭市场体系,电煤价格的并轨深化了电力市场化改革,在离开了政府干预的前提下,由煤炭企业自愿向发电企业供应电煤,电煤供给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我国的电力安全和经济社会安全。实践证明,实现电煤稳定供给,最有效的措施就是煤电联营。
根据前瞻《中国煤电一体化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中对煤炭行业细分市场的分析,近年来,特别是2012年,受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以及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下游行业进入结构调整,设备更新、产品升级换代阶段,发展速度放慢,对煤炭的需求拉力明显不足。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决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解除对电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电煤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伴随着《通知》的正式实施,其后续效应正在煤电行业内持续“发酵”。
困于煤炭价格持续走低的煤企,以及火电经营持续亏损的电企,政策性干预的解除看似同样伤不起。就目前来看,由重点合同转为中长期合同后,对电力企业造成的压力并不大,今后若能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煤电联营,那么我国的电煤价格市场化将得到更为有效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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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煤炭政策

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重要工业原料。煤炭产业是我国重要的基础产业,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国家能源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法。第七条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加强劳动保护,保障煤矿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开发利用煤炭资源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煤炭政策

4. 煤炭产业政策的介绍

《煤炭产业政策》,共十章、五十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有序开发煤炭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和生产力水平,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该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煤炭工业有关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政策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5. 煤炭产业政策的产业准入

第十四条 开办煤矿或者从事煤炭和煤层气资源勘查,从事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煤矿资源回收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安全、生产装备及环境保护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五条 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9万吨/年。其他地区新建、改扩建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核准(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第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置地矿类主体专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鼓励煤矿企业从技术学校招收工人。

煤炭产业政策的产业准入

6. 国家对煤炭企业的政策

1.发展目标。2.产业布局。3.产业准入。4.产业组织。法律依据:《煤炭产业政策》第一条坚持依靠科技进步,走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经济效益好、环境污染少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道路,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能源保障。第二条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快煤炭资源整合,形成以合理开发、强化节约、循环利用为重点,生产安全、环境友好、协调发展的煤炭资源开发利用体系。第三条严格产业准入,规范开发秩序,完善退出机制,形成以大型煤炭基地为主体、与环境和运输等外部条件相适应、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产业布局。

7. 国家对煤炭的政策

法律分析:《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和《关于促进煤炭安全绿色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的意见》和《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行动计划》和《关于促进煤炭工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煤炭资源,规范煤炭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和保障煤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国家对煤炭的政策

8. 煤炭产业政策的产业布局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部署,按照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煤矿安全生产规划、矿区总体规划, 合理、有序开发和利用煤炭资源。第十条 稳定东部地区煤炭生产规模,加强中部煤炭资源富集地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加快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勘查和适度开发。建设神东、晋北、晋中、晋东、陕北、黄陇(华亭)、鲁西、两淮、河南、云贵、蒙东(东北)、宁东等十三个大型煤炭基地,提高煤炭的持续、稳定供给能力。第十一条 大力推进煤炭、煤层气等资源的协调开发和基础设施的高效利用。在大型煤炭基地内,一个矿区原则上由一个主体开发,一个主体可以开发多个矿区。按照资源禀赋、运输、水资源等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确定区域煤炭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在大型整装煤田和资源富集地区优先建设大型和特大型现代化煤矿。第十二条 鼓励建设坑口电站,优先发展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发展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大中型煤矿应当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选煤厂,鼓励在中小型煤矿集中矿区建设群矿选煤厂。第十三条 在水资源充足、煤炭资源富集地区适度发展煤化工,限制在煤炭调入区和水资源匮乏地区发展煤化工,禁止在环境容量不足地区发展煤化工。国家对特殊和稀缺煤种实行保护性开发,限制高硫、高灰煤炭资源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