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的问题

2024-05-17 14:09

1. 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的问题

  根据最新的规定,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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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四级机构负责人就是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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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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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是最适用四级机构的任职条件,对学历几乎没要求,有要求的就是从业时间。同时以下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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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四级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就是3年以上保险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而已。。

关于人寿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的问题

2. 工伤一级四级为啥不用交养老保险

一、享受工伤待遇以后,可以要求公司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等到交到15年以后,到退休年龄,可以按月领取退休金;
二、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 什么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级机构

保险公司机构框架设置如下: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四级营销服务部。四级营销服务部即四级机构。

什么叫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级机构

4. 财产保险公司四级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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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批准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称汇总纳税)的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公司(以下称汇缴企业)及其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以下称成员企业),除本通知第十三条的规定外,一律执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汇总纳税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现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就地预交:是指成员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二、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交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所得税。三、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交。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交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四、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就地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五、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交的全部税款。六、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七、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八、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就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交的比例。九、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十、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十一、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检查出的以前年度违反税收规定应补缴的所得税,应按规定税率就地全额补征入库,不得作为当年或以前年度就地预交的税款,不参与总机构的汇缴清算。十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行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十三、下列行业和企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一)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二)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三)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四)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5. 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竞聘问题

  根据最新的规定,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   (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   (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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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说的四级机构负责人就是支公司或者营业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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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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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条是最适用四级机构的任职条件,对学历几乎没要求,有要求的就是从业时间。同时以下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一)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
  (二)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
  (三)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   (四)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 (五)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   (六)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
  (七)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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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四级机构负责人的要求就是3年以上保险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经济工作经验。。。而已。。

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竞聘问题

6.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二)中,四级工伤待遇

1-4级工伤职工保留原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75%的伤残津贴~不是在基础上增加

7. 2019企业上调1至4级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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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时,由企业破产财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等1到4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才能退休《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019企业上调1至4级工伤保险待遇

8. 怎么样做好保险公司四级机构负责人

第一项:制定年度规划,完成中支下达的任务目标。
 
一、工作职责内容:根据分公司年度规划及下达的目标,与中支领导
研究确定业务、人力发展目标,分解至每季、每月,细分至营销服务
部、业务区部,做好全年费用预算并拟出达成年度目标的主要规划措
施
 
二、工作对接人员:中支领导、四级机构组训、内勤;
 
三、具体流程及步骤:
 
第一步:根据分公司年度规划会对各个中支公司下达目标,由中支领
导和四级机构经理召开会议进行商讨,最后将中支的任务目标分解到
各个四级机构。
 
第二步:经理将中支下达的任务目标,于第二日的早会一一分配给各
个外勤部门并做好追踪。
 
第三步:在此期间,四级机构的经理、组训会针对不同的险种召开产
品说明会帮助业务员进行保单的促成,来完成所制定的任务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