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价权利凭证是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2024-05-04 04:27

1. 无价权利凭证是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七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据上面的三个条文,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基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你在登记的过程中要提供你对该不动产的权属证明 。 房产证是你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明,林权证是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凭证。
房产证与林权证就是你的不动产物权的凭证,它们与本票、支票等有价权利凭证具有一样的法律地位,区别只是前者是不动权凭证后者是动产权凭证。 补充: 对不起,答案应该是:
房屋产权证、林权证不是我国《物权法》上的物。
原因:
1.它们只是证书。原因如昨天所分析的
一、拥有房产证并不就拥有其上面所记载所有权。
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进行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房产证的作用比较重要但是其必须要与登记薄相一致的情况下才有作用,否则是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的。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那是因为在以房屋这一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执有你房产证的其它人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也不能以拥有你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二、房产证的作用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可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准备签订房屋买卖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
所以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 追问: 无价权利凭证如果不是物权法上的物,那么是不是民法上的物? 回答: 我们国家有个这样类似的案子,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你可以借鉴的。上面有很详细的分析。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我实在是太忙了,又担心你急着知道解答,不然我准备晚上的时候帮你分析的。如果看了这个案例后还有不懂就追问我吧。抱歉!

无价权利凭证是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