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进池塘淹死,她为何这么做?

2024-05-08 20:37

1. 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进池塘淹死,她为何这么做?

相信很多人都看过女婴坠楼的新闻了,而女婴父亲拒绝接受治疗的行为也引起了网友的指责,当地志愿者和相关部门也已经介入调查此事,女婴也已经通过政府部门的救助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但在前期调查中,根据邻居描述,这不是女婴第一次坠楼了,警方也对此事保持高度重视,一直在调查女婴坠楼的原因,根据女婴父亲描述,当时只有女婴和女婴母亲在家,所以女婴母亲的嫌疑是非常大的,而且在后续调查中还了解到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进池塘淹死,这个调查结果惊呆了所有人的下巴,天底下怎么会有这样的母亲,那可是她的亲生孩子啊,她怎么下的去手,那她为何这么做呢,根据警方提供的信息来看,坠楼女婴生母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才这么做的。

因为她患有精神疾病,经常会发病,而且在发病的时候是完全没有理智的,所以她做出这种事情都是因为她的精神疾病导致的,根据女婴父亲和邻居描述,女婴生母在发病时会失去意识做出一些疯疯癫癫的行为,而且还经常发病,有的时候在道路上发病也会吼骂过路的行人,周围的邻居特别害怕她。

我想说到这大家肯定也都知道坠楼女婴生母为什么能做出这种惨无人道的事了吧,这不是她想做的,也不是她故意做的,这都是疾病害的,我想如果她没患有精神疾病的话,根本就不可能做出这种事情,毕竟在这个天底下,母爱才是最伟大、最无私的,我想这点没有人会反驳吧。

归根结底总结的话,坠楼女婴生母也是一个可怜人,当地相关部门也已经把她送到医院治疗了,希望她的精神疾病能够康复,让她能有一个美满的生活,也让她的孩子能够得到真正的母爱。

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进池塘淹死,她为何这么做?

2. 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池塘淹死,孩子的父亲为何放纵妻子一错再错呢?

因为这位父亲也不是什么正常人,对孩子的死活无所谓,对妻子的死活也无所谓。

一、凑合过日子的一对夫妻女婴生母魏某:高一米七,长得不错,是一名精神不太正常的人,经常殴打父母。
女婴父亲郑某: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个子不高,长得一般。
两个人没有办婚礼,只是郑某搬到了魏某的家里生活,两人靠着魏某病退的一个月4000多元的退休工资生活。
婚后两人生有三个孩子,老大女儿:小时被魏某虐待被郑某送回老家县城,与奶奶一起生活。
老二儿子:半岁时被母亲魏某扔到池塘淹死,在期间曾被母亲多次扔到门口,被父亲和母亲多次反锁在家里。
老三女儿:两次被从五楼扔下,女婴现状,身体健康深受影响,脑部出血、身上多处淤青等。

二、魏某有责任,郑某责任更大很多人都说魏某的问题,觉着都是魏某在祸害三个孩子,其实这里面郑某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结婚开始郑某就知道魏某是一个精神不太正常的人,那么为什么还要一次又一次的让她“有机可乘”呢?
老大既然可以选择送到奶奶那里去生活,为什么老二就不想办法送走呢?不给奶奶给姥姥也行,或者说自己亲自照看,保护儿子的安全,不被魏某伤害。老二不幸去世,到了老三身上为什么不吸取经验教训呢?好好照看女儿,让魏某不要再伤害女儿了,反而是平淡的出奇,任魏某作?
最最最关键的问题是魏某精神不好,为什么不去医治呢?吃药打针心理治疗都是可以的,让魏某的病情可以得到有效的控制,而不是任其发展,更不是锁在家里让她自生自灭。

三、无业游民郑某郑某从一开始并不是因为爱魏某才选择娶她,而是为了魏某每个月4000元的退休费。有了魏某他就可以不用愁吃喝拉撒睡,可以安心做一个无业游民,想怎样就怎样。
郑某没有责任心和义务,在他的眼里是孩子投错了胎,不应该投到他们家,并不认为是自己没有做好避孕措施导致妻子怀孕生子。郑某还无知,他认为妻子的病孩子的病他都能治,妻子给弄点药面吃了就好,孩子睡觉喝奶粉就能养好。
最后:建议不论男女精神不好的人不要结婚生子,精神不好就请立马救治,而不是成为犯罪的借口。




3. 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池塘淹死,是否应该限制精神病人的生育呢?

我觉得,婚姻法其实已经有相关的要求了,但是应该限制得更加明确与严格,避免此类惨案再次发生。在《婚姻法》第七条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就明确指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但是一般情况下这类人指的是是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症,以及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但是看到新闻,我觉得,针对这个女士,确实应该禁止她结婚、生育……

部分精神病人的护理孩子的能力有限,也无法照顾好自己。在新闻报道中,我看到了邻居对她跟孩子的一些说法,邻居说,她一开始的时候穿着搭配讲究,但是结婚生子之后,就暴瘦了,而且衣着也变得邋遢,那个被扔池塘淹死的小孩,生前邻居看过,是个可爱的小男孩,但是身上的衣服却脏兮兮的,很久都没有洗过的样子。甚至就在脖子上,还有因为沤奶不擦留下的一指粗的痕迹……更是时不时把孩子丢家里边自己出门,或是把孩子扔车库里面……
这样的精神病母亲……她真的“合格”吗?

部分精神病人有暴力倾向,不但无法对孩子好,甚至可能对孩子做出暴行。除了照顾不好孩子也就算了,有些精神病人,可能还读孩子“下毒手”,比如把孩子扔下池塘,把孩子丢下楼……
有暴力倾向及抑郁倾向的精神病人,不仅仅是有伤人行为,也有自伤行为。而且这些人的行为很多时候是无法预估的,你无法准确判断这个人什么时候会伤害别人,伤害自己。就好像这个女士,在伤害孩子之前,其实是连她爸爸也打,还把他给打跑了的……生了孩子之后,精神更加不正常……
所以,这种人,生什么孩子啊……就不该给她生育的机会……

部分精神疾病是可能遗传的,生育的孩子也可能有精神疾病。而且,有一些精神疾病是带有遗传性的,在父母的身上若是有精神疾病,在后代的身上也有一定的几率出现对应的精神病,小小的孩子,可能什么都还没有感受到,就已经失去了生活的能力,成为了“疯子”……这样的孩子,为什么要来到这个世界受苦呢?
如果说,精神病人本身就是一个不幸者,那么是否就应该让不幸在他们身上停止,而不是让这种不幸延续下去呢?
两个无辜的小生命,一个被她扔池塘淹死,一个被她摔下楼重伤,而她现在在精神病院接受治疗,倘若一开始,就没有这段婚姻,没有生育,那么,或许这些惨案也能够避免?我们不得而知

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池塘淹死,是否应该限制精神病人的生育呢?

4. 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池塘淹死,她精神病如此严重为何家人没有引起重视?

2020年末,石家庄市的一个四月龄女婴被人从五楼扔出的新闻被曝光后,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和热议。当时这个女婴被扔出后掉落在一个铁丝网上,后来被周围好心的市民解救了下来,并迅速送往医院。而这个女婴的父亲事后的一系列行为,引发了更多关注,同时,这个特殊的家庭以前发生的往事,也逐渐被曝光出来。

女婴住院却被父亲带回家2020年11月底,河北省石家庄市这个从五楼坠落的女婴在医院治疗几天后,就被女婴的父亲郑某接回了家,郑某的理由是孩子回去修养就足够了。后来在众人纷纷指责的情况下,郑某自称是在舆论的压力下才让女婴重回医院治疗的。这一态度更是引发了人们的愤慨,对于自己的孩子如此不重视的郑某,让很多人都非常气愤。

重男轻女的父亲,患精神病的母亲后来,郑某的家庭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而他们这个特殊的家庭,也逐渐被曝光出更多往事。据了解,郑某的妻子魏某是精神病患者,而且在两个人生活在一起后,魏某的病情逐渐加重。两个人一共生育有三个孩子,第一个大女儿在老家由老人看管照顾。第二个孩子是男孩,而这个男孩却在半岁左右的时候被魏某扔至小区池塘溺亡。第三个孩子就是现在的女婴,而这个女婴的两次坠楼,都是魏某所为。

这个患有精神病的母亲至今也没有得到救助,而一旦这样持续下去,将会有更多悲剧发生。精神病患者本身不具有抚养孩子长大的能力,因此应该限制其行为,而郑某又有重男轻女的倾向。这个家庭的问题陆续被曝光后,已经得到了当地相关部门的重视,相关的救助行动已经展开。

5. 坠楼女婴生母为何曾将儿子扔池塘淹死?

坠楼女婴生母曾将儿子扔池塘淹死是因为女婴之母患了精神病。
近日,石家庄一出生仅4个月的女婴坠楼、其父郑某拒绝送医治疗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与热议。据悉,坠楼女婴的生母魏某疑似患有精神疾病。
12月11日,石家庄市鹿泉区公安局政治处一位工作人员回复记者,2017年5月4日,魏某家的男婴在小区附近一处湿地公园的水塘里溺水死亡,“是魏某做的”。消息一出再次引发热议与关注。根据爆料事相关消息,两个孩子的伤或亡都与患有精神疾病的魏某有关。
据12月8日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街道办事处公告,目前,魏某已被送往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精神鉴定。

扩展资料
亲友眼中的坠楼女婴父亲:
11月30日,石家庄桥西区,郑利平四个月大的女儿从楼上坠落,疑是被精神异常的生母从五层扔下。坠楼发生后,郑利平的一系列举动引起众怒,他多次将孩子从医院接回家中,坚持要用自己的方式给孩子“看病”,还签下了《放弃治疗协议书》。即使事发十多天后,面对记者的采访,他依然称,将孩子送回医院是“迫于舆论压力”。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郑利平8岁的大女儿也曾被母亲赶出家门,因怕孩子“受到伤害”,此后亲戚一直把她带在老家抚养。在评价郑利平对待孩子的方式时,他的亲属表示,“他不是不爱孩子,但从理念到方式都是错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京报-石家庄坠楼女婴之母曾育一子,其子生前多次被丢门外半岁溺亡

坠楼女婴生母为何曾将儿子扔池塘淹死?

6. 坠楼女婴的母亲曾育有一子,半岁时被扔公园池塘溺亡,最终是如何处理的?

河北石家庄一个四月大的女婴,从楼上掉下去,引发了不少人员的议论。当时在调查之后发现是她患有精神病的母亲从楼上下扔去的,大家也觉得这个母亲所做的行为是很狠心的。但是是因为她患有精神病的原因,大家也觉得有一些谅解。但是从记者了解到,这个母亲在没有结婚之前是非常清醒的。在结婚之后就出现了体重骤减,而且拥有暴力倾向的行为。
她和女婴的父亲结婚之后就有一女和一子,他的儿子在还没有一岁的时候就发生了非正常死亡,而且还多次的被丢弃在外面。这个女婴的哥哥早在2017年就发生了死亡,在警察赶到现场进行勘察的时候,发现这个孩子是溺水而亡。

但由于她的妈妈患有精神病的原因,所以就撤销了这个案件,这个案件也没有得到审理。而如今这个女婴从楼上掉了下去,让人们觉得这个家庭的环境实在是不利于孩子生长。这个女婴她从楼上掉下去之后,她的父亲并没有管她,还是一名快递小哥将她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在医生诊断之后,发现她的头部出现了流血的症状,而且五脏六腑都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在进入重症监护室之后,她慢慢地恢复了清醒,但是眼睛还有一些上斜,身体还是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的。但是她的父亲并没有让她在医院治疗,反而直接地将她带回家中。她父亲认为自己是学中医的,在家养一养就好了,这样的父亲可以说是非常狠心的。如果他没有钱的话,可以向社会请求帮助,社会的人员在听说了这件事情之后,也会非常的同情去帮助他,而不是直接的将孩子置之不理,这样的行为只会让让他受到舆论的谩骂。

在志愿者来到他们家的时候,发现家里面杂乱不堪,而且这个女婴的母亲已经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家里面有很多的垃圾,女婴所睡的床单也是非常肮脏的。这名女婴的父亲他没有工作,是一个无业游民,在结婚之前就是一直用女方的钱。如今,女方患了精神疾病之后,这个男子他也没有办法去维持自己的生活。但是这种种迹象都表明这个家庭是有一定问题的,这个父亲是否有虐待孩子的倾向,才会导致这样的情况发生,为什么她的母亲会引发精神疾病?这要引起人们的深思。

7. 坠楼女婴生父生母曾有过一个儿子,那个孩子是如何身亡的?

近期石家庄一个出生仅4个月的女婴坠楼,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女婴应该住院接受治疗,被其父郑某拒绝,并声称带回家养养就好了,这件事情引发网友的关注,据了解,女婴在此之前曾两次被患有精神病的母亲魏某扔下楼。

魏某之前住在鹿泉区富丽花园小区,后来才搬到石家庄。在鹿泉区富丽花园小区时,魏某是跟父母一起居住的,婚后跟丈夫郑某单独居住,但是婚后精神状态变差了,体重骤减,暴力行为增多。婚后,魏某曾先后生过2个孩子,分别是一名男孩和一名女孩,男孩在其半岁大时于小区附近一处湿地公园的水塘里溺水死亡,但是由于魏某患有精神病,因此这个案子被撤销。

魏某给人的印象并不坏,白嫩的皮肤,五官清秀,个子还挺高的,身材略微有点胖,但衣着穿搭还是比较讲究的,但是这个看起来给人印象不错的母亲,却一次次的伤害自己的孩子。孩子的父亲也放任不管,这是一对非常不负责任的父母,孩子的父亲郑某坦言自己“重男轻女”,但是据邻居反映,在照顾这个男婴时郑某也并未做到父亲的责任,好像只是说说罢了,邻居反映男婴被魏某扔在车库门口,当时天气很冷,但是孩子只穿了一层单衣,这足以表明这对父母是多么的不合格。男婴在这对不合格父母的照顾下,在男婴半岁大的时候溺水死亡,在上庄桃李小区北侧湿地公园水塘内,距离富丽花园小区约1.3公里,步行过去约20分钟。据当地的警方表示,这起溺亡事件“是魏某做的”,但是由于魏某患有精神病,所以案子被撤销了。

孩子是无辜的,无论什么情况,父母都应该照顾和抚养孩子,于情于法,魏某和郑某的做法都是不恰当的。

坠楼女婴生父生母曾有过一个儿子,那个孩子是如何身亡的?

8. 小孩掉入鱼塘淹死谁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摘要】
小孩掉入鱼塘淹死谁的责任【提问】
您好,百度平台合作律师为您服务!已收到您的问题,请稍等!【回答】
双方都有一定责任,小孩的大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鱼塘责任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双方都要为此担责,至于双方责任大小,由你们双方协商,协商赔偿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解决【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结合实际情形,你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是未尽到合理注意的谨慎义务。至于刑事责任,一般不会涉及。【回答】
如果鱼塘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要承担一定责任。 鱼塘拥有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责任。【回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规定: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回答】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回答】
谢谢您的咨询,很高兴为您服务。【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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