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长津实业是骗子公司吗?

2024-05-09 20:04

1. 西安长津实业是骗子公司吗?

我也是被长津实业公司被骗了一万多,平台网页实然就打不开了,无法提现,由于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腾讯110查不到有违规之处。截图上的客服电话也是留言电话,从无回复,真的无语啊。
网上这么多的人被骗,既是证明材料不足,也肯定是有跑路这回事,建议有关部门应该调查真伪,为受骗网民伸张正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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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西安长津实业投资平台安全吗?

骗人平台不要投资,你们投资了记得保留交易记录,不然追不回本金了

3. 非法集资怎么追回欠款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关于追回非法集资的钱,关键是要看非法集资者那里还有多少钱.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法律依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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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苏州津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苏州津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是1981-02-19在江苏省苏州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苏州市平江区临顿路101-141号。
苏州津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50813769797X6,企业法人堵百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苏州津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长发商厦有限公司进行投资、商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32754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5000万以上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117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优秀。
苏州津津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4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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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如何举报金融诈骗、金融传销、非法集资? 我知道深圳有这样一个团伙,他们正在设一个很大很大的局……

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参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
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参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问题。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
参照《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如何举报金融诈骗、金融传销、非法集资? 我知道深圳有这样一个团伙,他们正在设一个很大很大的局……

6. 这么做算不算非法集资?请详细解答。多谢。

1、“这么做算不算非法集资?”:不算,放心去干吧,但要注意将投资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尽量事先约定清楚。理由:
(1)非法集资的概念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2)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是:
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
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3)而你说的:不具备“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你是为筹资办实业)、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你也没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等:所以,不是非法集资。
 
2、你说的情况:属于个人合伙形式,只要你们以协议约定的合伙人的出资额、出资方式、餐厅如何经营管理、营利分配方式、亏损分担办法、入伙条件和方式、退伙条件和方式等,就没有任何违法嫌疑。

3、千万别放弃,应该试一试,如果还有疑问,你也可以自己在网上搜索一下《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看看,重点是看一看《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五节 个人合伙中第30-35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个人合伙的解释。

7. 上海兴津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上海兴津实业有限公司是2005-06-02在上海市杨浦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03室L-35。
上海兴津实业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101107762533988,企业法人施建冲,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上海兴津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以服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管理服务;为国内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劳动保障咨询服务(除经纪);清洁服务;绿化养护;会务会展服务;百货、五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上海市,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03077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64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上海兴津实业有限公司对外投资0家公司,具有2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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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兴津实业有限公司怎么样?

8. 非法集资投资者有罪吗,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您好,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第一个罪。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罪名的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刑法学界对这个罪名有四种不同的称谓:一是非法集资罪,二是非法集资诈骗罪,三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四是集资诈骗罪。前两个罪名着眼于集资行为的非法性,而后两个罪名则强调诈骗是犯罪的手段。我们认为,以集资诈骗罪来概括刑法第19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简洁明了,既具备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以,用集资诈骗作为罪名更能体现立法意图。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作为有机的统一整体,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由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的。这四个要件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理解和掌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地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和集资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地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它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又同时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以及国家、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权益;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这是因为集资诈骗行为是以“集资”的形式非法挤入金融市场,采取以高利率、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流向,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资诈骗行为是指借“集资”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以,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尽管没有错误,但未免过于宽泛,而没有触及集资诈骗罪的直接客体。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里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诈骗方法
即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行为人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证明文件,擅自成立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来吸引、欺骗投资者。例如,原无锡市新兴实业总公司的几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经营“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乳胶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为诱饵,骗取了人民币32亿元的集资诈骗案,造成1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这种诈骗方法,都是采用使人信以为真的手段,诱使他人自愿地将资金
交给犯罪分子。
2、非法集资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已撤销,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企业、事业等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可见,非法集资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指虽经批准但已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对象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非法集资的对象人数多、范围广、数额大。上文例举的原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集资诈骗案,共涉及13个省市273人。其中党员18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26人,地厅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干部55人。其中有无锡市副市长丁洗兴、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
3、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如果数额不是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只能以违法行为处理。
(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自然人犯罪时,也都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在认定犯罪主体时,必须注意区分具体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与单位整体意志下的行为,才能准确地区分个人集资诈骗罪和单位集资诈骗罪。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敛来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呢?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所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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