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审理判决的?

2024-05-15 06:30

1. 13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审理判决的?

法院认为银行负有过错,但是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也是没有允许,不过银行是要赔偿投资者相应的本金以及亏损。另外这也是一起典型的个人投资者与银行发生的事件,如果银行工作人员说得清楚,并且表明投资的项目来源于哪里?那么这个男子也不会直接就去投资130万元,而且这130万元是男子卖房的钱财,可以说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通过对于这件事情的分析,小编找出了5个方面。第一、银行并没有按照监管要求对客户进行能力评估,第二、并没有妥善保管相应的文件资料,所以也没有办法向法院以及监管部门提供各种会议记录,甚至视频等材料。第三、工作人员在推销产品的过程当中并没有提及亏损的方面,只是提及了各种强制分红以及回报率,所以属于一种诱惑性欺诈的方式。
第四、银行单方面也并没有严格执行方案里面的种种要求,所以银行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也是非常大的,即使不服从法院判处的处决,也是没有任何用处的。第五、银行只顾着去推销产品,而没有去落实,更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所以不管从哪一个方面来看,银行都是占主要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男子的损失。但是男子提出的要求有些无理取闹,130万元本金是可以要回来的,但是强行索要分红以及其他的回报率也是不太切合实际的。
投资理财在生活当中是很正常的一个方面,不过还是要注意其他方面的事件,不然很有可能会出现较大亏损的现象。另外不要被工作人员所说的收益给吸引到,同时也要考虑亏损的问题,毕竟亏损现象比回报率更加的重要一些,也能够让大家了解到这支产品的方方面面,这个时候才能够通过自己的主观意愿去判断、选择。

130万买“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审理判决的?

2.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50%的责任。

相信很多人在银行购买过理财产品,由于理财产品的收益要比定期或者活期存款的利率要高不少,而且有银行担保不会亏损本金的情况下,大部分人都不想让自己的钱被通胀贬值掉,所以很多都选择了理财产品,但是家住北京的焦某用320万元的巨款购买了银行的理财产品,结果却碰到了一个陷阱,原来其购买的并不是正规的银行理财产品,而是在基金经理郭某的蒙蔽下购买了私募基金,后来基金的实控人因为非法揽储锒铛入狱,导致了这个私募基金兑付困难,投资款也有去无回,焦某仅仅获得了2190元的执行款,焦某于是将广发银行北京太阳宫支行告上了法庭。

4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该起诉讼的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广发银行原理财经理郭某违规私自向焦某等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构成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广发银行承担,因此该行被判承担焦某投资损失50%的责任。 虽然等来了最终判决,但是焦某依然觉得非常难过,毕竟320万元的存款不仅损失了10年的利息,而且仅仅剩下了当初的一半,跟金钱损失相比,更大的还有精神上的损失。郭某也承认其推销理财产品的行为跟银行无关,属于个人行为,但是法院最终认定了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焦某的损失承担责任,焦某缺乏资金安全管理意识,也是造成损失的原因,自己承担另外的50%。
320万买“理财”只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你知道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吗?欢迎留言讨论。

3.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怎么审理判决的呢?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目前法院已经驳回曹某某的上诉,这也就意味着曹某某只能终止合伙企业清算获得一定财产,并不能要求广发银行赔偿。
一、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
最近出现了一个状告银行的案例,这个案例的结果对于投资者来说是不利的,由于原告曹某某本身投的就是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本身就要比公募基金风险要大得多,再加上其也是合格的投资主体,所以在广发银行履行到了相应的一般义务以后,曹某某的诉讼请求是不予支持的。但更多的人想要了解法院的审理判决过程,以下我们就进行简要论述。
二、银行的审理判决
按照目前银行的审理判决过程,其实曹某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也只能对合伙企业进行终止并且清算,但是没有资格就所谓的实际损失要求该企业赔偿。目前投资者的承担义务无疑是更高的,曹某某本身就是有限合伙人,而且其资质也经过了广发银行的认定,在这一系列的流程操作之下,哪怕广发银行存在着某些可能存在的过错,但依然不是造成其产生损失的原因,更何况曹某某本身就可能没有产生损失。
三、警示:银行理财审判基本是一事一判,我们投资还是要谨慎一些
其实不管这次的判决如何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弊大于利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关于银行理财的审判案例,我们基本上可以看到不少情况相同的案例判决结果是不一样的,这也就意味着一个事情只会出现一个判决,彼此判决并不存在必然关联,这对于投资者的风险来说是加大了的。一事一盼并不意味着投资者能够积极维权,所以我们投资的时候要相当谨慎,不要随便把自己的钱掏出钱包,因为风险依然巨大。

130万买的“理财”血本无归,投资者状告银行,法院是怎么审理判决的呢?

4. 买理财亏18万,为何银行要赔7万元?


5. 老人在银行买理财亏18万,法院判银行赔7万,银行吃瘪在哪里?

有很多的老人家老了之后他们都是舍不得花钱的,而且平常的时候也是会去存一些钱。现在有很多的人他们都知道老人的养老金是很多的,于是就开始去欺骗着老人,像这样的做法也是让大家都觉得非常的愤怒。
同样的这件事情也就提醒了很多的年轻人,一定是要经常的去给家里面的老人打电话,或者是回去看看他们,也才不会让这样的事情发生。而我们都知道现在很多的人都会去买理财产品,如果说这些理财产品能够成功的话也就是会赚很多的钱。有很多的老人,他们在老了之后觉得自己总是去花子女的钱,心里面过意不去。所以说他们也就会想着去赚钱,因此也就会受到一些欺骗。

而有一名老人在银行里面满了理财产品亏了18万,这名老人在银行当中购买了100万元的理财产品。但是在最后的时候却只拿回了77万,也就让大家都觉得不能够接受了。因为老人年纪大了,本身就不应该去购买理财产品,而且银行在看见这么大年纪的老人去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也应该让老人去给家里面的孩子打一个电话,现在很多的银行都是十分的黑心。其实站在银行的角度来看,自己只是推荐了一个理财产品,跟自己并没有关系,能不能够赚钱完全就是看对方的运气了。

但是在推荐产品的时候,如果说超出了客户的风险承受等级的话,那么双方都是要去承受相应的等级。也就是跟本次事件当中的这件事情是一样的,因为这是银行推荐老人最进行购买的。所以说在后来的时候老人赔钱了,那么银行业是需要去赔偿老人一些钱的。而这一次老人也是亏了很多的钱,这也就告诉了我们在日常的生活当中是不能够去相信别人说的话。而且我们在赚钱的时候一定要脚踏实地的去赚钱,不可能说去炒股理财就能够让自己变成亿万富翁。

天上是没有掉馅饼的事情,所以说大家也不要总想着去用一些不用劳动的努力去付出一些成果,这完全就是不可能的事情,而银行也应该合理的去跟人群推荐理财产品,像老人的话是绝对不能够去推荐的。而且我们也经常要跟家里面的老人去宣传这件事情,也应该让老人知道这种做法是非常的不对。

老人在银行买理财亏18万,法院判银行赔7万,银行吃瘪在哪里?

6. 买理财亏18万,为何银行要赔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62岁老人诉某银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2015年,62岁的王某在北京某银行处申购一款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产品,金额100万。2017年,由于产品亏损,王某只赎回了约80万元。王某起诉请求判令该行赔偿本金约23万元、利息16万元并三倍赔偿68万元。虽然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求,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应对王某的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判决银行赔偿王某7万元。

老人实际亏损约18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查阅相关裁判文书后获悉,2015年5月5日,王某购买产品时,《案涉产品申请书》上方载明:“您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是银行存款,也不是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您投资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能产生风险,无法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甚至投资本金也可能产生损失。产品的投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银行作为代理推广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对投资者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同日,根据该行的测评标准,王某的风险承受能力为平衡型,而其购买的案涉产品风险级别为低风险,她同时购买的一款基金为高风险。2015年6月13日,王某收到案涉产品的分红收益49340.71元。2017年12月4日,她申请将案涉产品全部赎回,赎回金额为772483.74元。加上之前的近5万元利息,这笔100万元的投资,王某实际损失为18万元。
此后,王某将银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赔偿本金损失及利息等。王某认为,银行为了盈利不惜虚假陈述,欺骗金融消费者,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一审驳回王某全部诉求
一审判决书披露,银行方面辩称,王某购买理财产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对该产品的风险等级以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均是明知的。银行已经向其尽到了详尽的说明及风险提示义务,在王某办理购买及赎回该理财产品的业务凭证中,银行已经做到了风险提示,并对相应的产品合同、风险提示书向其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充分提示了产品风险。
银行方面还提出,王某还购买了风险等级更高的基金产品,这些产品也超过了其风险承受能力,但其依然签字确认购买。银行没有实施侵犯王某财产权益的行为,王某没有证据证明银行客户经理在营销过程中有虚假宣传承诺。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所进行的民事行为具有相应的辨别力和判断力,王某在购买涉案产品前已经亲自签署了代理业务申请书、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文件中亦载明进行投资所应承担的可能风险,故应视为其已知晓所包含的投资风险。王某作为投资者,应当承担正常投资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失,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并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银行赔偿30%本金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期间,法院曾主持调解,但双方最终未能协商成功。值得注意的是,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之下,北京市二中院特意为此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这一改革模式公开开庭审理。来自社会各界的7名公众代表共同参与庭审观摩,随后向合议庭提供了其单独形成的评议意见作为最终裁量之参考。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资产管理合同》及《风险揭示书》等均系银行依循的规范性文件或自身制定的格式合同,不足以作为双方就案涉金融产品相关情况充分沟通的凭证。
银行对王某作出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为平衡型,但案涉金融产品合同中显示的风险等级并非均为低风险,该行违反提示说明义务,未证实购买该产品与王某情况及自身意愿达到充分适当匹配的程度;也未能证明其已经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当面测试并向其如实告知、详尽说明金融产品内容和主要风险因素等,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判决同时指出,王某有投资理财经验,应当知晓签字确认行为之效力。这笔投资发生亏损的直接原因是金融市场的正常变化和波动所致,并非银行代理行为导致,因此王某也应对自己投资之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较为清楚,但未对本案事实予以全面审视,适用法律也有不当,予以纠正。
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认定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侵害王某财产权益之行为,酌情确定其对王某的本金损失承担约30%的赔偿责任,即银行应赔偿王某7万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利息损失,二审法院未予支持。
最高法:明确规则尺度 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第一,明确规则尺度,保护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首案效应突出。本案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发布后首批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之一,指出银行应就投资者的年龄、投资经验、专业能力进行审查并考虑老年消费者情况等,对老年投资者应给予特别提示,结合民商事法律、《会议纪要》精神和社会发展实际提出了金融机构提示说明义务和金融消费者注意义务等判断标准。对如何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合法、安全的投资理财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回应人民需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时代发展。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程度加剧,针对老年群众的金融理财产品层出不穷。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体贯彻到审判中,妥善处理和回应金融产品消费与信息化结合中产生的新问题,贯彻民法典立法精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契约自由,为构建良好金融市场秩序、切实维护老年人权益树立典范。
第三,践行司法改革,创新审理模式,助力社会治理。本案适用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更好地结合法官专业性和公众的价值理念。

7. 女子购买320万理财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女子购买320万理财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一、女子购买320万理财剩2190元是怎么回事?北京有一名女子在一位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之下,花了320万元购买了一些银行理财项目,但是后来发现,所谓的这些理财项目,其实都是一些不法分子在打折理财项目地幌子去非法集资,这让这名女子觉得非常的后悔,后来,这些理财项目地相关负责人就被警方给抓走了,这名女子最终也只拿到了2000多块钱的退回资金,这名女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的320万元竟然只剩下了这么一点,随后,这名女子就把这家银行告到了法院,希望银行能够赔偿自己所有的损失。

二、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的过程当中,判定这家银行在不法分子非法集资的这件事情当中存在一定的责任,所以,最终法院判定这家银行需要承担50%的责任,也就是说,这名女子可以从银行方面拿回自己一半的损失。

三、怎么评价这件事?这名女子最后虽然经过法院的审理,拿回了一半的损失,赔偿可是她也有一半的资金就这样莫名其妙的失去了,这对他来说无疑是一个非常大的打击,毕竟对于普通人来说,100多万元可不是一个小数目,这名女子也非常的悔恨,他觉得自己不应该不经过仔细的考察和查看,就这样轻易的相信他人,但是事情已经发生了,这名女子也吸取了经验教训,今后他再也不会通过这样的方式去购买理财产品了,这件事情也提醒了我们,大家一旦涉及到钱财问题,一定要小心谨慎,避免上当受骗。

女子购买320万理财剩2190元,客户怒告银行,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的?

8. 买银行理财亏18万,62岁老人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很多人去银行存钱,经常会遇到银行工作人员推荐理财产品的情况,导致明明就想存个钱,最后稀里糊涂就买了理财产品。
  
 同时也有的就想买个低风险的理财产品,也被忽悠买了其他类型的,尤其老年人居多,62岁的王大爷便是这种情况。他经历的事情还被选为了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最近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给很多人敲响了警钟。
     
 2015年,王大爷想在银行购买一款理财产品,银行的工作人员告知其那款理财产品已经售罄,同时向其推荐了另一款理财产品,并保证年利率不低于6%,还有分红。工作人员称该产品为低风险理财产品,王大爷就花一百万买了。
  
 但没想到,等待王大爷不是不低于6%的年利率,而是接近18%的亏损率,100万元最后到手只有七十多万,加上5万的分红,王大爷还是亏了18万。一怒之下,王大爷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一审判决中,王大爷的诉求被驳回,但二审时,法院判银行赔偿7万,能让银行赔偿7万这样的做法还是很少见的,大部分人应该是自认倒霉,毕竟投资本身就有风险。那么银行为什么会被判赔偿呢?
  
 原来银行在给王大爷推荐理财产品的时候,没有对其进行风险评估,而是直接进行了操作。法院认为王大爷风险评估之后认定为平衡型,其购买的理财产品应该为中低风险,而银行推荐购买的却是高风险型,银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银行没有按照要求进行说明,也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对王大爷明确告知了产品的风险程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程度。
     
 这样的结果出来之后,网民意见不一。有的人认为理财本身就有风险,难道只能赚不能亏?银行不应该赔,王某自己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但也有人认为银行这是诱导人进行高风险投资,而且大多数都是年龄比较大的人,所以需要赔钱。
  
 在这件事情里,比较有争议的一个点就是主角是老人,其本身并没有太大的风险感知能力,一些老年人甚至是瞒着子女进行投资,很难有一定的警惕性,如果换了年轻人买理财产品亏损,这个钱就不一定能拿到了。虽然银行赔偿了7万,但王大爷损失还是比较严重的。
     
 不管怎么说,老年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还是需要注意,不能盲目听信别人的话,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候,一定要拿到相应的风险提示书,做到心中有数,购买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最好能和子女商量,征得子女同意后再进行购买,同时不能太贪。
  
 毕竟高回报的背后就是高风险,投资也从来没有只赚不赔。
  
 作为子女需要对老人经常进行理财类产品购买知识的普及,让他们意识到其中的风险所在,告诉他们要量力而为。
     
 与此同时,银行也不能砸了自己的牌子。这件事情中的银行在没有将风险完全告知的情况下,还告诉王大爷这款理财产品有不低于6%的年利率,明显带有一些欺骗的行为。
  
 可靠度一直是银行发展所需要的东西,银行不能为了那一点的利益做出这样的带有欺骗性质的行为,否则最终只会危害到自身的本职业务的信誉,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
  
 这件事情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对相关理财产品推销人在进行产品推销时所说的话,一定要有自己清楚的判断,同时要将一切正规化,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要不然吃亏的还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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