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的维修基金由谁出?

2024-05-18 10:01

1. 小区的维修基金由谁出?

法律分析:
公共维修基金是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的,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则是包含在单独要缴纳的物业费内。

法律依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小区的维修基金由谁出?

2. 小区有维修基金?

我们大家购买过房子的朋友基本都知道房子是有一个维修基金的,这个基金的话是保障大家未来房屋的受损情况是可以得到及时的修复,当然对于维修基金的退费问题的话也是值得大家商讨的。那么,小区有没有维修基金?下面就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小区有没有维修基金      这个是目前小区管理上面的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是否应该补交维修资金。目前主要的情况如下:      (一)新的商品房小区普遍不存在欠缴维修资金的情况;      (二)拆迁安置房、廉建房等当时没有产证或没有办理产证,随着房产转为普通商品房时,一般需要补交维修资金;      (三)历史遗留问题的老商品房小区,因当时的法规没有规定必须缴纳维修资金而导致维修资金没有缴纳的,目前一般通过政府部门协调开发商补交开发商缴纳部分,居民未交的部分一般不再追缴。      (四)老公房老小区等维修资金未到位的,同3,一般老公房小区由其开发单位(很多老公房是由国企或集体企业修建分给单位职工的福利)解决欠缴维修资金,一个个人的部分也不会追缴;      (五)目前还存在一个问题,老小区由于开发时间较早,当初房价较低,目前通货膨胀等原因,导致原有维修资金不足,对小区的维修产生较大影响,目前针对这种情况,法律层面(物权法,各地的物业管理条例等)指导业主再次筹集维修资金,但在实践中还没有看到成功案例。
      二、房屋维修基金怎么算      (一)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二)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三、公共维修基金怎么使用      (一)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二)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两种。      (1)一般情况:      由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公司等作为主体提出使用建议;业主大会或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向房屋安全和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审核通过后公共维修基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2)紧急情况:      如果出现应急情况的,则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通过。而且,自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      以上就是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小区有没有维修基金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提醒您,其实房屋维修基金一般是不可以退的,但如果是购房人在购买商品住宅已缴存维修基金后,退、换已购商品住宅的或者是已缴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商品住宅,因拆迁等造成灭失的可以申请退维修基金。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3. 小区的维修基金由谁出

法律分析:公共维修基金是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的,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
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则是包含在单独要缴纳的物业费内。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小区的维修基金由谁出

4. 小区的维修基金用完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小区维修基金一般是在小区成立的时候所有业主共同缴纳,只要小区出现损坏的情况都可以动用小区维修基金来进行维修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5. 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1、在2008年2月1日,有关部门对于公共维修基金则执行了一项新的标准办法,以前按照总房款的2%~3%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更新为:多层住宅以每平米100元交纳其公共维修基金;高层全现浇结构则每平米150元交纳;高层框剪结构200元;根据不同的住宅建筑安装成本其公共维修基金也就有所不同。
2、购房者应当按照购房款的2%-5.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拥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确定。
法律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

6. 小区维修基金收取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7. 小区楼房的维修基金应该是物业收吗?

小区楼房的维修基金不可以由物业收取。 建设部、财政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专户管理银行、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三)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由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由业主交至专管银行,银行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才对。

小区楼房的维修基金应该是物业收吗?

8. 小区维修基金怎么来的

维修基金是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而来的。维修基金是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根据相关法规规定,维修基金只能使用于共用部位,主要指的是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而日常的维修费用,如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则是包含在单独要缴纳的物业费内。维修基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每个城市不尽相同。 别墅大师为你提供当地建房政策,建房图纸,别墅设计图纸;别墅外观效果图服务,千款爆红图纸任你选。别墅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