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有哪些

2024-05-06 01:54

1.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有哪些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从总体上说,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看其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由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无法一一列举,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一些新的经营方式或处理方法可能不被税法所包括。
 
 但因为兜底条款的存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对于无法把握的支出项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有哪些

2. 哪些支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从总体上说,判断一项支出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关键看其是否与取得收入相关。由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无法一一列举,这相当于是一个"兜底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形式的多样化,一些新的经营方式或处理方法可能不被税法所包括。
但因为兜底条款的存在,给税务机关带来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纳税人对于无法把握的支出项目,应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扩展资料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提供劳务等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及附加。检查时应重点注意以下几方面:
1、对逾期不再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检查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在结转收入时计提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通过“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检查人员应结合 “其他应付款”借方发生额记录,检查“其他业务支出”是否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记录。
对“其他应付款”贷方余额长期挂账的情况,应通过合同查明是否属应转而未转收入的情况,如果是这种情况应及时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补缴增值税及消费税,记入“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2、审查其他业务支出是否符合配比原则,有无虚列、多列。检查时应注重对企业对外运输、劳务支出的审查,看其是否有随意扩大其他业务支出范围的情况。
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的明细账户应设置一致。检查人员通过对比,若发现支出大于收入,则很可能存在乱列其他业务支出的情况,此时应调阅相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加以核实,也可直接以“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为依据,审查原始凭证。
3、对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应注意有无下列情况发生:销售材料、随同产品销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时直接以材料或包装物的计划成本代替其实际成本结转销售成本,出租、出借包装物时以计划成本核算,但在月终时未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检查时应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贷方明细账以及摘要记录找到上述业务的事项反映,再查看“其他业务支出”明细账是否有相应的账户记录,以发现问题。
4、出租包装物经周转使用后,不能继续使用而报废的,看企业有无残料价值入账并冲减“其他业务支出”。如果账上没有残料价值的反映,则很可能被转作他用,检查人员应进一步追查其去向,看企业是否有账外账行为发生。
5、对有出租收入、运输业务收入的企业,应检查企业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检查人员应查看“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账户贷方有无相应记载。
同时注意计税金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检查企业的出租合同,查明租金收取日期、金额等,检查运费结算单据等原始凭证,结合“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账计算应纳税额,然后与“其他业务支出”账户记录的营业税额相核对,看企业计提税额是否正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支出

3. 为什么支出决定收入?

总支出 : 就是指人们消费和投资之和。
收入 :生产GDP的要素所有者的全部收入。 就是生产者卖东西出去所获得的。

要有人消费了,支出了,生产者才能得到收入。
所以说支出决定收入。

为什么支出决定收入?

4. 为什么支出决定收入?

总支出
:
就是指人们消费和投资之和。
收入
:生产GDP的要素所有者的全部收入。
就是生产者卖东西出去所获得的。
要有人消费了,支出了,生产者才能得到收入。
所以说支出决定收入。

5. 什么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是没有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纳税调增项目?还是另有缘由?
  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和判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时间要求。可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属于发生在本纳税年度的,或应该在本纳税年度予以折旧摊销的,即受益期为本纳税年度的(以下简称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否则,仅是从时间角度看,非本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如各类预提性支出或预付性支出、应记入以前纳税年度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记入所属纳税年度而在本纳税年度入账的支出等,均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以上各类支出均属于与本纳税年度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空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凡是不属于某一个法人的支出,譬如出资(或股东)方支出、关联方支出、其他单位的费用或是单位员工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是否是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均不能在该法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该部分支出亦属于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3.相关性。可以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应该与当期实现收入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即使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属于同一法人的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譬如,与本年度构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有关的应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直接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若是已将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在纳税调整时,该部分支出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4.是否要求另行调整。在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理解及做纳税调整时,仅是从时间、空间及相关性角度出发,还有其局限性,还需要考虑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是否对其要求另行调整,凡是已规定需另行做纳税调整的各项支出,应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填列;未要求另行纳税调整的支出,才可能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之列。否则,极易导致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膨胀。

什么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6. 什么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是没有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纳税调增项目?还是另有缘由?
  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和判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1.时间要求。可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属于发生在本纳税年度的,或应该在本纳税年度予以折旧摊销的,即受益期为本纳税年度的(以下简称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否则,仅是从时间角度看,非本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如各类预提性支出或预付性支出、应记入以前纳税年度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记入所属纳税年度而在本纳税年度入账的支出等,均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以上各类支出均属于与本纳税年度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2.空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凡是不属于某一个法人的支出,譬如出资(或股东)方支出、关联方支出、其他单位的费用或是单位员工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是否是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均不能在该法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该部分支出亦属于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3.相关性。可以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应该与当期实现收入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即使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属于同一法人的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譬如,与本年度构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有关的应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直接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若是已将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在纳税调整时,该部分支出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
  4.是否要求另行调整。在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理解及做纳税调整时,仅是从时间、空间及相关性角度出发,还有其局限性,还需要考虑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是否对其要求另行调整,凡是已规定需另行做纳税调整的各项支出,应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填列;未要求另行纳税调整的支出,才可能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之列。否则,极易导致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膨胀。

7. 什么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是没有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纳税调增项目?还是另有缘由?稍微细研一下,不难发现,产生此反差的原因在于不少企业的财税人员,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增项目不理解,不知应该如何判定,随便将本应该填入此项目的纳税调增额“张冠李戴”式的放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0项“其他”中了,在为该“其他”项目扩编了队伍的同时,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项目做了不适宜的瘦身。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和判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1.时间要求。可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属于发生在本纳税年度的,或应该在本纳税年度予以折旧摊销的,即受益期为本纳税年度的(以下简称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否则,仅是从时间角度看,非本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如各类预提性支出或预付性支出、应记入以前纳税年度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记入所属纳税年度而在本纳税年度入账的支出等,均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以上各类支出均属于与本纳税年度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2.空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凡是不属于某一个法人的支出,譬如出资(或股东)方支出、关联方支出、其他单位的费用或是单位员工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是否是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均不能在该法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该部分支出亦属于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3.相关性。可以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应该与当期实现收入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即使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属于同一法人的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譬如,与本年度构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有关的应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直接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若是已将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在纳税调整时,该部分支出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4.是否要求另行调整。在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理解及做纳税调整时,仅是从时间、空间及相关性角度出发,还有其局限性,还需要考虑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是否对其要求另行调整,凡是已规定需另行做纳税调整的各项支出,应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填列;未要求另行纳税调整的支出,才可能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之列。否则,极易导致“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膨胀。

什么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8. 什么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是没有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纳税调增项目?还是另有缘由?稍微细研一下,不难发现,产生此反差的原因在于不少企业的财税人员,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纳税调增项目不理解,不知应该如何判定,随便将本应该填入此项目的纳税调增额“张冠李戴”式的放在“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0项“其他”中了,在为该“其他”项目扩编了队伍的同时,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项目做了不适宜的瘦身。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去理解和判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1.时间要求。可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支出,应该属于发生在本纳税年度的,或应该在本纳税年度予以折旧摊销的,即受益期为本纳税年度的(以下简称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否则,仅是从时间角度看,非本纳税年度发生的支出,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如各类预提性支出或预付性支出、应记入以前纳税年度但因各种原因未及时记入所属纳税年度而在本纳税年度入账的支出等,均不能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即以上各类支出均属于与本纳税年度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2.空间要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原则上是以法人作为纳税人,凡是不属于某一个法人的支出,譬如出资(或股东)方支出、关联方支出、其他单位的费用或是单位员工应负担的费用,无论是否是发生在本纳税年度,均不能在该法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该部分支出亦属于与本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3.相关性。可以在某一纳税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应该与当期实现收入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否则,即使发生在同一纳税年度、属于同一法人的支出,也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譬如,与本年度构建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有关的应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不能直接在本纳税年度税前扣除,若是已将其直接记入当期损益,在纳税调整时,该部分支出就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支出。4.是否要求另行调整。在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理解及做纳税调整时,仅是从时间、空间及相关性角度出发,还有其局限性,还需要考虑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是否对其要求另行调整,凡是已规定需另行做纳税调整的各项支出,应按要求分门别类的填列;未要求另行纳税调整的支出,才可能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之列。否则,极易导致“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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