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伤残津贴调整最新消息

2024-05-18 09:31

1. 河北伤残津贴调整最新消息

法律分析:河北省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五、六级伤残机制的伤残津贴增加额为: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法律依据:《冀人社字〔2017〕20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四)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为确保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及时调整、足额落实,自2016年起我省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省经办机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统一调整,不再另行发文。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护理等级没有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按年度进行调整;护理等级发生变化的,其护理费标准应自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确认结论的次月起调整。

河北伤残津贴调整最新消息

2. 河北省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本次调整的标准:1级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主要采取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的办法,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不低于255元,6级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河北省伤残津贴上调文件

法律分析:伤残津贴:最高每人每月多领315元
1至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主要采取根据伤残等级定额调整的办法,相应级别对应本人每月增加:1级伤残315元,2级伤残300元,3级伤残285元,4级伤残270元,5级不低于255元,6级不低于23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将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河北省伤残津贴上调文件

4. 河北省伤残津贴上调文件

法律分析:具体还是要根据河北省当地的标准来计算,一般而言九级伤残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是9个月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资格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从近年实践看,一般都是随着基本养老金后调整,人社部和财政部已经发出了今年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工伤津贴继各地基本养老金调整之后,会陆续调整。请耐心等待。

5. 河北省最新伤残津贴

法律分析: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更是资格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适时调整。

河北省最新伤残津贴

6. 河北省伤残补助标准

        先鉴定伤残等级。河北省伤残补助标准如下: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暂按以下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4个月至8个月,其中:五级44个月、六级38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设区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个月至4个月,其中:五级22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8个月、九级6个月、十级4个月。省直接管理单位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 河北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法律主观: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如何规定伤残津贴,是指一至四级伤残或无法被安排工作岗位的五、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依一定工资比例按月享受的津贴,是依法享受的 工伤保险待遇 的项目之一。伤残津贴是存在劳动能力障碍,丧失劳动就业机会,自身的行为能力被削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职工的工资补充形式。纵观我国工伤保险相关立法,根据此基本意义,1996年10月1日《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实施前称之为“残废补助费”;1996年10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称之为“伤残抚恤金”。一、伤残津贴支付主体 1、一至四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 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五、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二、伤残津贴支付条件 1、职工所受伤害被 认定为工伤 ; 2、工伤职工被 劳动能力鉴定 部门鉴定为一至六级伤残; 3、一至四级伤残的,与用人单位 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五、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三、伤残津贴计算标准(一)按月长期享受 1、1-6级伤残依次分别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2、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  3、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依法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 的工伤职工,停发伤残津贴。 基本养老金 低于伤残津贴的,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二)一次性享受一般限于外省农民工,看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制定的地方规定。
法律客观:《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河北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8. 河北上调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标准

冀人社字[2021]15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调整后的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75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3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0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三)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3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作用、保障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密组织,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2日



《关于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