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024-05-07 11:29

1. 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法律分析:1、非广西户籍的居民可以持居住证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此前大部分户籍不在广西的居民,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往往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2、报销上限提升,参保人在门诊看病可获得的报销上限从此前的每年200元提升至300元;3、缴费标准一视同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4、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补缴城乡居民医保的需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要想获得门诊报销,选择至少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介绍如上,变化还是挺多的,大家在参保时需要注意这几点,从整体变化来看,大家的保障更广,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最后是在规定的参保时间缴纳保费,否则补缴的话不仅要足额缴纳一年的保费,而且还有三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是不能申请报销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2. 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非广西户籍的居民可以持居住证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此前大部分户籍不在广西的居民,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往往得回户籍所在地参加;2、报销上限提升,参保人在门诊看病可获得的报销上限从此前的每年200元提升至300元;3、缴费标准一视同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4、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缴纳下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5、补缴城乡居民医保的需从第3个月1日起开始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要想获得门诊报销,选择至少一家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广西城乡居民医保新政策介绍如上,变化还是挺多的,大家在参保时需要注意这几点,从整体变化来看,大家的保障更广,不过需要提醒的是:最后是在规定的参保时间缴纳保费,否则补缴的话不仅要足额缴纳一年的保费,而且还有三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是不能申请报销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 广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进一步健全医疗保险体系,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衡水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衡政[2009]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对不同层面群体的医疗保障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重点保障居民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需求;坚持以家庭为单位、群众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为统筹单位,由县政府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县政府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第四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加强基金监督管理,负责落实配套资金,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办所需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基础医疗服务;县教育局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在校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参保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责任到学校、幼儿园,做到应保尽保;县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并及时提供新生儿落户信息;县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特困人群的数据统计和参保登记工作;县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1?2级)人员身份认定,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残疾人员的参保登记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城镇居民宣传动员、参保工作;县发改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上述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工作。县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并承办县城内城镇居民(学校、幼儿园除外)的参保等工作。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学校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代办机构,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具体承办居民参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资格审查、基础信息录入、变更、汇总上报和医保证、IC卡的领取发放等工作。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一)在校中小学生(含职教中心、高中、初中、小学学生和入托幼儿)(二)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三)18周岁以上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第六条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的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一)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含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等。第三章筹资标准和补助办法第七条参保人员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补足。第八条(一)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10元),个人缴纳3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足。(二)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含大额医疗保险费50元)。个人缴纳170元,其余部分由中央、省、县财政补足。(2009年征收18周岁以上居民下半年医保费标准为个人缴纳85元,其中含大额医保费25元)。上述人员中低保对象、重度残疾(1-2级)居民和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医疗保险费全部由财政补助资金负担,除中央、省财政补助外,剩余部分由县财政补助。第九条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税前列支。第四章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第十条各类学生、入托幼儿由所在学校和幼儿园指派专人作为医保专管员,统一组织办理参保手续。学生、入托幼儿办理参保登记要提供身份证号码,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照2张。学校、幼儿园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代收的医疗保险费,统一报缴县医保中心或指定的银行帐户。城镇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本人小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2张(上幼儿园之前的儿童可不提供照片),到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县医保中心、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对居民申报资料审查合格后,为参保居民打印缴费单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参保居民将医疗保险费缴至医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帐户。下列人员需同时持民政或残联等部门出具的低保证、重残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等有效证明材料,由参保登记部门张贴公示无异议后到县医保中心直接办理参保手续:(一)低保对象;(二)重度残疾的城镇居民(含各类学生);(三)年人均收入不足本县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三分之一的家庭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要提供民政局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第十一条参保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须同时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人员除外),各类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集体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二条新生儿自户籍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第十三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一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一)各类学生、入托幼儿按学年缴费,每学年初办理参保登记和变更相关参保信息、缴纳本学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二)十八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和十八周岁以上城镇居民,均按年度缴费。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集中办理参保登记、预缴费及变更居民医保信息。2009年征收半年医保费并报销下半年医疗费,2010年1月征收2010年度医保费,以后每年9至10月份征收医保费,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第十四条县医保中心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参保居民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列入下年度预算。财政部门于次年1月底前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医保中心财政专户。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纳入统筹基金后不予退费。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县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第十八条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包括:(一)支付非学生类城镇居民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发生的门诊费用;(二)支付各类学生、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疾病和意外伤害住院费用、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发生的门诊费用。第十九条城镇参保居民每次住院需自己负担一定额度的医疗费,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不同等级确定: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参保居民住院报销比例为: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50%。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30000元。第二十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以及使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目录药品”的,个人先自付10%,其余90%再由个人和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支付。第二十一条参保居民患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门诊透析及肝、肾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各类学生及18周岁及以下非在校居民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缓解期的血液病)需要门诊治疗的,持本人医保证(IC卡)、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近期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验、化验报告等资料,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证》,持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门诊治疗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每年起付标准500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县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缴费年限与医疗保险待遇挂钩。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提高3%,累计最高不超过9%。参保居民中断缴费的,再次参保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第二十三条参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的运作方式,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类由大额医疗保险支付75%,个人自付25%,乙类先自付10%后,再按此比例支付。大额医疗保险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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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4. 广西省内医保报销政策

区直医保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个人帐户资金的来源1、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总额2%全部划入个人帐号。2、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工资总额8%(2002年为6%),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具体划法是45岁及以下0.5%;46岁至上59岁1%;60岁及以上1.5%。(二)统筹基金的来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规定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外,其余进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三)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个人帐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支付住院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支付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及部分门诊慢性病者的门诊医疗费用。(四)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1、住院医疗费用支付: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按照分段累加办法支付大部分,个人也要自付一定的比例: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个人自付比例%住院医疗费在职退休在职退休起付额以上至5000元707520155000-10000元758015101万元至最高限额80851052、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职工年工资4倍,超出最高限额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并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经解决。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规定(一)补助的范围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及药品目录。2、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4、医疗照顾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照顾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符合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工(公)伤.生育医疗费用。(二)门诊医疗补助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一次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5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600元以上)不再补助。退休人员补助65%(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1800元以上)不再补助。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总额超2000元以上)不再补助。(三)住院补助1、住院床位费补助: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15元以上部分,每日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10元,退休人员补助15元,医疗照顾人员补助25元。2、一年内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如乙类药品、乙类材料、乙类诊疗项目及分段累计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85%,退休人员补助9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5%,保健对象补助100%。3、病情危重抢救时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其补助为: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60%,医疗照顾人员补助90%。此补助方法为,由医生填写申请表,报医保中心批准后以现金结帐,持住院发票及申请同意表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部分门诊慢性病人医疗待遇1、列入门诊慢性病的病种有:冠心病、糖尿病、各种恶性肿瘤、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高血压、帕金森氏综合症、肝硬化失代偿期、尿毒症期、慢性心衰、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剂治疗。2、每位参保人员最多能申报3个病种。3、门诊慢性病按规定只能享受该慢性病规定范围的医保药品目录药品。4、进入慢性病补助前先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下的药品费,即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8%,其余药费进入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四、特检特治项目的支付比例1、按规定部分特检特治先由个人支付40%费用后,余下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比例支付,个人支付部分按公务员补助比例及限额进行补助。2、使用进口材料先由个人按50%比例现金支付,余下费用按第1条规定办法进行补助。五、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公)伤医疗待遇根据桂劳社医疗险(2002)9号文件精神:1、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符合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职工,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工(公)伤医疗费用,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报销。2、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劳动厅医保处,并在15天内填写(中区直驻邕单位职工工(公)伤事故报告表一式三份,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工(公)伤医疗待遇。3、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须提供以下证明工(公)伤事故报告表,定点医院诊断书或职业病确诊证明,有关询问笔录和旁证材料;发生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的责任认定书等材料。4、中区直驻邕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公)伤事故后,目前定点医院定为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院(含二附院即西院)。广西区人民医院、广西工人医院、南宁市第二人民医院.危重伤员可就近医院抢救,待伤情稳定后再转入定点医院继续治疗。5、工(公)伤职工医疗期间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广西区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在抢救期间所需药品使用可适当放宽范围,但必须向自治区社会保障事业局申报批准。6、工伤治疗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在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中全额报销。7、认定为工(公)伤职工在门诊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单位现金垫支,后凭工伤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院证明书、医疗费用清单等等到自治区社会保障局申请审核报销。六、个人医保IC卡的管理1、个人医疗保险IC卡记录有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档案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及使用状况,由个人保管使用。2、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3、丢失或损坏IC卡时,凭个人身份证到区医保中心挂失,一时未能办理挂失者,可事先电话通知区医保中心挂失,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挂失电话为2853836。市直医保一、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待遇1、特定项目的范围是: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抗排斥治疗。2、符合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时由医生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所发生的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负担15%;退休人员个人负担8%,其余费用进入统筹基金支付。3、50岁以上参保人员在30日内门诊患有严重慢性病累计用医保药品费用超500元以上,凭门诊药品发票、病历到市医保中心填报药品费用报销单后按规定报销。二、特检特治的管理及费用支付1、经申请批准进行的特检特治项目,在职人员自付30%;退休人员自付15%。2、住院病人因病情需要,经批准使用的进口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的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垫付,后凭其他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三、医疗互助支付待遇1、参加医疗互助的职工,如发生超出统筹基金支付达到最高限额时,超出的医疗费用用现金支付,持票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从医疗互助金中给予报销。2、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总额的4倍。3、住院发生费用在统筹地区上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倍以下(含9倍)医疗互助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平均工资9倍以上13倍以下(含13倍)医疗互助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平均工资13倍以上至15倍医疗互助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分有以下几大类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护士特需医疗服务。2.各种美容、健美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3.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4.各类健康体检、医疗鉴定费用。二.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应用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2.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用器械。三.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2.除肾脏、心辩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3.近视眼矫形术。4.气功、音乐疗法、频谱治疗、激光疗法、光量子疗法。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性病检查和治疗的费用。四.生活服务项目类1.就诊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2.住院空调费、陪护费、护工费。3.价格昂贵的特殊服务项目。五.其他1.不在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抢救除外)。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到外地就医发生的费用。3.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4.女职工生育分娩的医疗费用(另行按生育有关政策报销)。5.因工(公)伤事故发生的费用(另行按工伤有关规定报销)。6.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7.洁牙、镶牙、装配假眼、假肢。8.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9.未经卫生、药品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区社保局批准使用的医院自制药品、自定项目、新开展检查治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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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广西职工医保缴费政策

广西南宁市有关医保的规定:目前,我市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年限的,必须以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根据国家规定,失业者参保是无需缴费的。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异地转移,医保可随同转移。失业者在失业地即可参加职工医保了,其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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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职工医保缴费政策

6. 广西医保卡使用范围

法律分析: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保卡在广西内都可以用,不仅如此,广西社保已正式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与27个省区实现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这意味着,今后我区百姓在外省看病就医不仅不用预先垫付大笔医疗费,而且也不必为了报销“两地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7. 广西2022年城乡医保报销政策

一、门诊多发病、常见病门诊费用被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起付线设到600元(年度累计),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根据在就诊医院的不同,可以享受到50%~65%的报销,那么封顶线退休人员是1800块钱(每年),在职人员是1200块钱(每年)。
      二、单位缴费部分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自2023年起,参保在职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至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但是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划入统筹基金;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整为2022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地区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所有人账户划入金额相同。      以某退休人员为例,改革前,其个人账户每年划入1000元,假设每年医疗花费3000元,那么他还需要自付2000元;而改革后,这名退休人员每年个人账户划入800元,如果到一级医疗机构就医,3000元的医疗费可报销1560元,也就是说,他另外自付的金额仅640元。      三、允许在特定家庭成员之间享受个人账户相互门诊共济报销      个人账户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广西区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可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政策      1.无广西户籍和非统筹地区户籍人员都可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也不会降低,个人缴费标准与当地居民相同,各级财政也会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2.取消等待期:中断缴费1年以上续保的人员,居民医保断缴后在9月至12月续缴下年度费用,下年度1月1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在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足额缴纳当年医保费用后,从第3个月1日起就可以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城乡居民医保门诊报销限额提高至300元。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医疗统筹实行限额支付,从每人每年200元提升至每人每年300元(含一般诊疗费),超过年度限额支付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支付。年度限额支付额度适时调整。      4.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纳入门诊医疗统筹报销的医疗费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50元、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日不高于100元、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每日不高于70元,由门诊医疗统筹分别报销65%、75%、85%。      5.慢性病患者可选择3家门诊医疗服务定点。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在统筹区域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      6.门诊特殊慢性病严重精神障碍病种有变化。将分裂情感性障碍、双相 (情感 )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也纳入保障范围,减轻精神类疾病患者家庭经济负担。      7.病理性流产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只要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因难免流产、稽留流产等病理性原因导致的流(引)产,以及经医学鉴定(检查)发现母亲、胎儿疾病需要引(流)产的,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按门诊医疗统筹规定支付;在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

广西2022年城乡医保报销政策

8. 广西医保报销

广西职工在遭遇疾病侵袭时,最大的保障就是医疗保险了。目前,广西医保具体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广西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退休人员及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西医保的报销比例的知识,跟着小编一起看看吧。
      广西职工在遭遇疾病侵袭时,最大的保障就是医疗保险了。目前,广西医保具体怎么报销,报销比例是怎样的,下面为大家具体介绍一下。一、广西在职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1.参保人员住院个人承担:三级医院10%、二级医院8%、一级医院6%;      2.退休人员及工作年限满三十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个人承担比例减半;      3.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二、广西退休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1.住院医疗费: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      2.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90%;乙类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5%;高精尖检查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70%。三、广西职工医疗保险使用标准      1.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用于本人的医疗健康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也可以用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3.参保人员可持社会保障卡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有药准字号药品和医疗械字号医疗器械。四、广西医疗保险补偿标准      1.将人均筹资提升到340元,其中各级政府补助增加,达到人均280元。      2.全区平均的实际报销比例在50%以上,广西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将提高5个百分点,尤其是提高基层门诊对慢性病诊疗的报销比例。      3.农村医疗保障重点继续向大病转移,一个大动作就是全面推开终末期肾病、肺癌等20种重大疾病保障工作,广西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将达到70%左右,符合民政救助条件的农村患者还可以获得民政医疗救助基金的资助。      网提示:广西医保报销相关问题中需要注意的是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住院医疗费中甲类药品及普通诊疗费用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85%。      关于这些问题的资料,小编就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我国法律在逐步完善中,我们也期待可以帮助到更多的人。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可以查询更多法律知识,也可以找律师进行专业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