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024-05-18 05:09

1.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四)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四)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
(五)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O、违法司法拘传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1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1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包括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措赔偿案件。1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2.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国家赔偿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赔偿请求人因行使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 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法律分析: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4. 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

为规范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的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1、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赔偿案件。
2、错误逮捕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赔偿案件。
3、错捕错判共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第十九条第四款〕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赔偿案件。
4、再审改判无罪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5、刑讯逼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刑讯逼供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6、使用暴力、唆使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7、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致人伤害、死亡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项〕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赔偿案件。
8、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追缴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强制措施的赔偿案件。
9、错判罚金、没收财产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赔偿案件。
10、违法司法拘传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拘传的赔偿。
11、违法司法罚款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罚款的赔偿案件。
12、违法司法拘留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司法拘留的赔偿案件。
13、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赔偿案件。
14、错误执行赔偿〔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判决、裁定或者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赔偿案件。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分析: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则有: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2、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3、抚慰性原则。【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鲜花][戳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回答】
能电话说吗?【提问】
亲,这个是图文咨询,是不可以电话咨询的,电话咨询是需要另行付费的~【回答】
法律分析: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需要遵守的原则有:1、惩罚性原则。惩罚性原则,指赔偿标准对侵害方应具有惩罚性,除使侵害方赔偿足以弥补受害人所蒙受损害的费用外;还要付出对自己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负责任的惩罚性费用。这实际上就是赔偿额等于损失额加上惩罚金额,因此这一原则下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2、补偿性原则。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这一原则下的赔偿标准等于实际所受损失额。3、抚慰性原则。【回答】
法律依据:《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司法侵权行为应当先经依法确认。【回答】
我是超额执行84430.03元,法院没下达执行异议裁定,可以直接起诉申请国家赔偿吗?【提问】
亲,您是超额执行84430.03元,法院没下达执行异议裁定,是可以直接起诉申请国家赔偿的~【回答】
亲,该解释有20条条款,规定“错误采取财产调查、控制、处置、交付、分配等执行措施或者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受害人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解释》的规定申请国家赔偿。[鼓掌]【回答】
也就是法院没对案件定性,是法官办案中有错误,【提问】
只是口头承认,【提问】
亲,这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回答】
怎么起诉,用交起诉费吗?【提问】
亲,法院因为误判导致对公民造成损害的,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本人可持上级法院裁定书到法院申请赔偿,起诉需要交起诉书到法院,也需要交纳诉讼费的~[耶耶耶]【回答】
没有到上级法院的,【提问】
亲,就是判您的这个法院~【回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其居住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人被追诉前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被告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国家赔偿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1、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2、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国家赔偿的立案规定是什么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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