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5-09 20:10

1.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86号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南水北调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缓解我国北方水资源紧张状况,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是保证南水北调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资金来源。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基金筹集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足额征收。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基金收入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国务院办公厅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通过中央预算内资金(含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下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银行贷款等多渠道筹集。项目法人应依据经批准的工程建设资金筹资方案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第八条 南水北调工程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组成。项目法人应依据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拨款,落实资本金。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及与银行(银团)签订的贷款合同,落实信贷资金。第十条 项目法人应合理安排年度资金使用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的有关规定印发,分为总则、筹资管理、投资控制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支付管理、财务会计、竣工(完工)财务决算、监督与检查、附则等共10章55条。该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为了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介绍

4.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2008年9月5日,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国调办经财135号)。办法全文如下:

5.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对外经济事项均应纳入合同管理。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制定合同管理办法,规范合同的立项、谈判、签订、备案、履行、变更、争议调解、验收、存档及印章管理等行为。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委托他人签署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合同立项和签订应实行内部会签制度。合同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严格的用印制度。第二十六条 合同应采用规范性合同范本。确无可适用的规范性合同范本,可以制定专门的合同文本。金额较大的合同项目应组织有关法律、合同、经济、技术等方面专家严格审查合同条款。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签订特别重要和金额巨大的项目合同,应接受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派员监督。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条件发生变化,应按程序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和合同档案,做到合同管理台账明晰准确、合同档案完整。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建设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合同管理

6.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解释。

7.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十一条 南水北调工程投资应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动态管理规定》进行控制管理。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确定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依据《南水北调工程投资静态控制和动态管理规定》编制项目管理预算的,以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的设计单元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以委托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所对应的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依据。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价差、建设期贷款利息、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增减投资等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不得突破概算或项目管理预算。第十五条 工程投资不得突破经批准的设计单元工程初步概算中的静态投资,确属重大设计变更且所增加的投资超出该设计单元工程静态投资部分,经批准纳入动态投资管理。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管理和使用,项目建设管理费不得突破经批准的项目管理预算中的相应额度。第十七条 设计单元工程发生的动态投资应在本设计单元工程动态投资和节余投资内解决;不足部分经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利用同一项目法人管辖的其他设计单元工程节余资金调剂解决。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投资,支出节余或超支实行奖惩,投资控制奖惩按照财政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制定的《南水北调工程投资控制奖惩办法》执行。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投资控制管理

8. 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制度,结合南水北调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南水北调主体工程是指由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线责任公司、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主体工程以及湖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局负责建设管理的汉江中下游治理工程(上述单位统称项目法人)。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东线治污工程和截污导流工程、中线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程除外。南水北调主体工程中的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程的资金管理按照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颁发的《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国调办经财[2005]39号)执行。第三条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的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制度健全,程序规范;专款专用,讲求效益;职责清晰,各负其责。第四条 项目法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管理,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依法筹集、拨(支)付、使用资金;(二)按工程概算和项目管理预算控制投资;(三)执行投资计划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四)依据合同按程序结算支付价款;(五)依据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工程成本;(六)加强监督检查。第五条 项目法人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负总责,实行代建制和委托制建设管理单位对所负责建设管理工程的资金使用负责。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管理责任制度。第六条 项目法人和建设管理单位应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