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哪些补助?

2024-05-17 19:31

1. 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哪些补助?

您好,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摘要】
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哪些补助?【提问】
您好,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回答】
您好,法律分析:工伤死亡可以要求下列赔偿: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等)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回答】
您好,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回答】
您好,问题补充: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回答】

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哪些补助?

2. 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哪些补助?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摘要】
重庆在职职工死亡后应该得到哪些补助?【提问】
属于工伤吗?【回答】
是病故【提问】
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都有下列补偿: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但是按规定被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补偿除外。【回答】
重庆2023年丧葬补助金为7585元【回答】
重庆2023年抚恤金最低为34131.75元,最高为91018元【回答】
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回答】
亲,内容太多,你们查询一下这个标准。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回答】
第四条  职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生前有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其标准为死者生前7个月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回答】
  第五条  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根据其生活困难情况,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补助。生活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城镇的每人每月发给50%;农村的每人每月发给40%,供养直系亲属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增加10个百分点。    死者配偶如有固定收入(包括个人开业)的,其收入总额扣除本人必需的生活费和本人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均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后,所余部分应作为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不足的再按前款规定的标准补足。    发给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本人工资或纳入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金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为止。【回答】

3. 重庆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有哪些补偿

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1、丧葬补助费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死亡当月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为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2、一次性抚恤金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职工死亡当月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为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重庆在职职工因病死亡单位有哪些补偿

4. 在职死亡社保

  死后原来所缴保费,个人账户部分可以全部返还。身故前的医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
带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保局申请退社保金。
      原参保缴纳社保人的供养的亲属或继承人可享受如下待遇:
(一)领取参保缴纳人的个人帐户积累余额;
(二)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一次性抚恤金:供养亲属为1人、2人、3人及3人以上的,分别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9倍、12倍支付。

5.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的,计发一次性救济金15个月。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月基本养老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6.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法律分析】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目前执行的`死亡待遇标准为:1、丧葬补助金:2000元2、抚恤金:按参保人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1年按1年算)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随企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或养老金。用人单位、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待遇。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救济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企业退休人员如果被判处了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暂时停发养老金,在服刑期满之后,继续以原有的标准向该退休人员进行发放养老金。如果服刑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相关人员可以继承该人员个人账户的本息。

7.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如果重庆职工在退休以后死亡的话,那么可以领取两千元的丧葬补助金,同时还可以领取到相关的抚恤金。抚恤金的具体计算为以当事人参保年限乘以月工资,乘数不能够超过十五个月。同时直系亲属还能在职工死亡以后领取一次性救助金。
一、一般来说重庆退休死亡领多少月工资      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目前执行的`死亡待遇标准为:      1、丧葬补助金:2000元      2、抚恤金:按参保人死亡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1年按1年算)支付1个月的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个月。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随企业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或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工资或养老金。用人单位、死者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待遇。      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已按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可按规定申请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救济金。二、服刑人员还有退休工资吗?      企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可以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企业退休人员如果被判处了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在服刑期间暂时停发养老金,在服刑期满之后,继续以原有的标准向该退休人员进行发放养老金。如果服刑退休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相关人员可以继承该人员个人账户的本息。

重庆市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待遇

8. 在职职工死亡社保处理

法律分析: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条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可以全部依法继承。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