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2024-05-10 14:29

1.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应用、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以及相关服务和行政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坚持科学发展观,把科学技术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贯彻实施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科技知识普及,提高全体市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文化氛围,鼓励、支持技术创新和科学探索等科技进步活动。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联系制度。
  市人民政府聘请的有关专家、学者和企业代表,在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第六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技进步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二章 科技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加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有利条件,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技术交易机构、科技评估咨询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科技中介机构与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和投融资机构协调配合,为科技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鼓励建立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推动市场、技术、资本和人才的有效结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以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等各种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服务,促进科技资源的整合与共享。第九条 市、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第十条 县(区)设立农科所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站,行政村配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鼓励各类科技推广组织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第十一条 经国家、省、市批准的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用房和中间试验、开发性试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产品质检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建设用地方面优先给予支持。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的技术性收入,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十三条 坚持引进和培育并举的方针,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汽车、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支柱产业发展,加快电子信息、软件、新材料、新能源、公共安全、节能与环保、生物技术及新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创新载体建设步伐,推进国家和省级开发区的建设,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和管理体制,制定切实可行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在科技投入、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等方面制定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有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给予支持。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重点新产品,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鼓励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09修订)

2. 合肥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第一条 为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全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方针,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第四条 市、县(区)科技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综合管理科技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本地区科技进步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按其职责负责本部门的科技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技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系制度。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在本市科技发展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立项、科研攻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第二章 科技开发与推广应用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科技开发计划和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技术市场,并建立技术交易场所。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技术市场管理,建立科技成果项目库和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建立健全技术市场交易、中介管理制度。第八条 市、县、郊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建立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示范点,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第九条 县、郊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一名副职领导人员专管科技工作。县、郊区设立农科所和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乡(镇)设立农业技术推广站,行政村配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
  鼓励各类科技推广组织和个人进行农业技术承包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第十条 科技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科研单位、企业对生产科研中关键技术的研究、重大技术难题的攻关等进行公开招标。
  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第十一条 经国家、省、市批准的科学业务用房、科技攻关和高技术攻关项目、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开发性试验室及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免征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或者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合办技术开发机构;鼓励其他企业建立技术开发机构,或选择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作为技术依托。
  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和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科研单位在科研项目立项、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的优惠待遇。第十三条 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独立核算的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出口等方面的技术性收入,经市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第三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引进和开发并举的方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逐步培育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工程等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第十五条 加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形成适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环境和管理体制。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和实施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产品,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按国家规定办理。第十七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贷款贴息等方面,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在本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以技术开发、技术入股等形式与本市企业联办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参与转化项目投资,成果价值占企业注册资本比例不超过35%。第四章 科技工作者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有计划地培养中青年科技人才,建立高级科技人才后备队伍。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的培养。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引进和鼓励学有专长的或拥有科技成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留学回国人员来本市工作。引进科技人才,不受事业编制、户口和职称指标的限制,配偶和子女可以随调随迁。第二十条 实行科技工作者继续教育制度。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科技工作者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他必要条件。

3.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本条例所称民营经济组织,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或者开展投资、经营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以外的内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条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应当坚持市场调节、政策引导、平等待遇、依法规范、完善服务、保障权益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强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
  (二)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公共服务和保障体系;
  (三)设立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
  (四)以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引领,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
  (五)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推动企业实施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精品制造、服务型制造,实现规模以上民营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全覆盖;
  (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七)实行政府采购首购制度,优化审批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
  (八)支持民营企业加强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引进人才、培训人才;
  (九)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政府与民营经济组织长效沟通机制、企业服务机制,为民营企业实行精准服务。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服务民营经济的发展,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宣传、解读并实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定期发布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行业动态、优惠政策等信息;
  (三)研究民营经济发展现状,拟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
  (四)举办民营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配套合作对接活动,鼓励、指导民营中小企业开展网络销售;
  (五)指导、协调民营经济组织创业、融资、参与科技创新、申请科研项目、申报专利、登记版权、人才培训等工作;
  (六)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引导民营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七)管理、使用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八)落实民营经济组织应当享有的优惠政策和奖励;
  (九)依法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国有资产、教育、金融、税务、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统计、公安、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协同做好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并维护民营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第七条 民营经济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纳税、履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以及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典型、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的宣传,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评选表彰,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第二章 保障与鼓励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制定、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民营经济投资主体享受同等待遇。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经济组织的项目用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创业基地,做好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场所,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民营经济组织创业提供场所。

合肥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2019修订)

4.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和实行投资许可证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投资结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合肥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纳税,并按本规定办理投资许可证。投资方向调节税由市、县地税局负责征收,投资许可证由市计委统一发放和管理。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税率的确定和投资方向调节税的计税依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在合肥地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下列程序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办理立项、验资、统计登记等手续后,向计划部门申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准后30天内,到市地税部门核定税率(省批项目到省地税局办理),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手续,市地税部门应在10天以内办好核定税率等续;
  (三)旅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规定的期限和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到银行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五条 投资方向调节税经税务机关预征后,年度终了时按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按实际完成投资的财务决算数进行清算,多退少补。第六条 凡在合肥地区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中央、省批准投资的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不论其资金来源、经济类型、建设性质,均须持纳税或零税率凭证和统计部门有关凭证到市计委登记,领取投资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有关核定税率通知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第七条 市经委审批的技改项目投资许可证,经市计委统一编号后,由市经委凭纳税或零税率凭证和统计部门有关凭证发放;经市政府批准对技术革新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先征后退”的企业,在“先征后退”期间,可持有关批件到市经委办理投资许可第八条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到市地税和市统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凭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有关凭证,到市计委领取投资许可证。第九条 没有领取投资许可证的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第十条 投资许可证一次发给,多年使用,直至项目工程竣工。投资许可证每年须进行年检,年检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年终结算表和统计部门审核后的统计年报表。凡经年检的投资许可证继续有效,未经年捡的投资许可证不得继续使用,相应项目不得继续建设。第十一条 投资许可证按统一格式印制并编号,正本由建设单位保存以备有关部门查阅。建设单位按副本格式制成牌子,在施工现场公开悬挂,尺寸不得小于长1.2米、宽0.米。第十二条 对计划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税务机关除按其适用税率征税外,并可对纳税人处以应纳税额五倍以内的罚款,但适用0%税率的计划外项目,由计划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建设单位,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不领取投资许可证,虚报、瞒报投资工作量,偷、漏税款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 合肥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10年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今年是十一五发展的收官之年,做好201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对保持合肥加速发展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宏观环境不确定、不稳定因素依然很多,但总体上看,今年的发展形势要明显好于去年,世界经济出现企稳回升的积极迹象;我国经济整体向好态势不断巩固,国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同时,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发展中促转变,在转变中谋发展;特别是国家正在加快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规划,鼓励自主创新,扩大民生投入,这些都有利于我们进一步发挥优势、抢抓加快发展的机遇。尤其是省委、省政府对合肥的发展寄予厚望,强力推进合肥经济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为我们把握大局、加快发展进一步明确了方向。就自身而言,经过近五年的大发展,合肥的工业化率达到40%,人均GDP突破5000美元,一大批重大项目相继建成,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内生动力十分强劲,已处于新一轮经济增长周期的上升期。同时,全市上下业已形成的勇于创新、合力攻坚、加快崛起的昂扬奋进精神,正在成为我们实现弯道超越的强大动力。我们有理由对合肥的未来发展充满信心!2010年政府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战略部署,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继续坚持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既定战略和政策,继续保持开拓进取的精神状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以重点项目建设为主要抓手,以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突破口,突出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强化城乡统筹,着力推进社会建设,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发展奋斗目标。2010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12%以上;财政收入增长12%;实际利用外资增长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9%;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以内;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3左右;单位GDP能耗下降率及主要污染物减排量达到省控目标。实现上述目标,今年要着重做好以下八个方面工作:(一)继续扩大有效投入,不断增强加快发展的后劲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为主攻方向,继续做大投资总量,优化投资结构,加快重大项目建设,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加快研究、谋划、储备一批牵动性强的大项目,特别是超50亿元,甚至超100亿元的大项目,努力形成持续的投资后劲。进一步健全重大项目调度、重点项目领导分工联系等制度,建立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环境评价绿色通道,加快在建项目进度。集中力量推进京东方六代线、熔安动力、格力电器二期、三洋机电产业园、大陆轮胎一期、中盐化工等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进京东方八代线、巢湖水环境综合治理、长安30万辆微型汽车、江汽重卡及发动机、中烟醋酸纤维、合肥电厂#6机组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实行项目全程跟踪、全面落实、全速推进,确保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坚持多资并举,努力拓宽投资渠道。继续积极利用有利的宏观环境,加大争取中央和省投资力度,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对接合作,加大金融开放创新力度,综合运用考核激励、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扩大信贷投入。加强后备资源培育,适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支持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大力引进境内外创投资本,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中小企业和科技企业发展。深入推进与央企合作对接,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对接,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积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激发民间发展活力。(二)以自主创新为引领,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强力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和提质升级,加快科技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加快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强力推进自主创新示范核心区及一个中心、三个基地建设。加快资本、人才、技术等创新要素集聚,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和应用技术研发中心,全力打造科研、孵化基地和产业基地。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加快建设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大力培育和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技术经纪人,开展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突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重点支持以京东方为代表的新型平板显示产业,以四创电子、美亚光电、科大立安、量子通信试验网等为代表的公共安全产业,以江汽集团、国轩高科等为龙头的新能源汽车产业,以三洋、格力电器、阳光电源等为代表的节能环保产业,以安科生物、赛真拜通等为代表的生物产业,以及以乐凯、杰事杰等为代表的新材料产业建设。积极组织遴选一批新的重大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力争尽快突破若干共性关键技术,形成一批极具增长潜力的新兴产业集群。全年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发展到710家,产值达到1800亿元,增加值达到550亿元,增长30%以上。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继续壮大支柱产业。围绕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加快推进汽车、家用电器、装备制造等传统主导产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链向高端发展、向下游延伸,形成以骨干企业为主体,与专、精、特、新中小科技型企业相配套的产业集群。以双千工程为抓手,依托信息技术,加快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积极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以低能源、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低碳经济,在全社会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推进节能减排技术应用,组织实施20个工业、建筑、商贸等领域重点节能项目。(三)扎实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不断激发县域发展活力加快制定城乡一体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发挥县域空间及劳动力等资源优势,强化城乡产业、规划、要素、管理服务统筹,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覆盖,生产要素向农村辐射,促进城乡共同繁荣。进一步加快县域工业化进程。依托城市大工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及相关配套产业。突出发展食品及农副产品深加工业,全力开展农业产业化双千提升行动。大力推进县区合作共建,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培育县域工业规模企业群,做强园区经济、板块经济。继续加快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着力建设一批千棚连建、千亩连片的产业基地;大力推进100个一村一品建设,打造一批产值超亿元的特色产业村;实施现代农业百园示范工程;积极推进畜牧升级计划和水产跨越工程,继续建设千区万场工程,努力形成特色成块、产业成带、集群发展的合肥现代农业产业新格局。深入推进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百社示范行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力争突破1000家,培育2-3家具有全省标杆和引领作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农民负担监管工作,不断提升服务农业的能力和水平。以土地综合整治为抓手,推动新一轮万亩土地复耕整理和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完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流转农村土地100万亩,建设土地流转合作社100家。加强乡镇及村庄规划管理,完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农村公路提级连网延伸工程,继续实施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保安和安全饮水工程。积极开展垃圾及污水处理、改厕等项目建设,大力推进秸秆综合开发利用,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四)继续开展大建设,着力增强省会城市集聚辐射功能以实施合肥经济圈战略和141空间发展战略为引领,加快编制城市建设近期发展规划,提升区域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继续强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加快推进高铁南环线及合肥高铁站、宁西复线、合蚌、合福客运专线,争取商杭客运专线尽快开工,完成合肥火车站改建及北站货场建设。继续加快推进新桥国际机场建设。建成合肥港综合码头一期工程,加快推进巢湖复线船闸、裕溪复线船闸建设工程和合裕航线、派河航道整治工程,积极配合开展引江济巢工程前期工作。进一步完善城市出城口道路建设,开工建设机场高速、合店路(二期)、合白路,完成环巢湖道路路基工程,做好206国道、312国道改建前期工作。继续强化城市畅通能力建设,建成长江西路高架及轨道交通一号线试验段,基本完成裕溪路与南北一号线高架主体工程;完成二环改造、锦绣大道下穿桥建设,加快推进方兴大道与高速互通式出入口工程建设,进一步沟通141组团间交通联系;加强城市支线路网建设与改造,促进全市路网向环状加方格网转变。继续统筹推进四大组团建设,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服务功能,提升建设品位和文化内涵。坚持四个优先,加大滨湖新区建设力度。加快总部经济、金融服务、旅游、会展、文化、商贸等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塘西河综合治理及巢湖岸线生态整治,打造滨水生态景观,加快中央公园、滨湖公园等建设。推进政务文化新区综合开发。充分发挥合肥大剧院、体育中心等平台作用,积极引进大型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建成青少年活动中心。坚持治理、建设并重,加快生态环境建设。完成二十埠河上游、板桥河上游及支流和十五里河河道的全面截污,推进小仓房、龚响塘二期等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力争在全国率先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基本实现不让一滴生活污水流进巢湖目标。推进生态补水工程建设,基本完成董铺水库溢洪道及南淝河生态补水工程。加快城市主干道绿化提质升级改造,初步建成一批园林景观大道。高标准建设城市生态廊道,巩固完善外环森林生态长廊。高品位实施公园景观建设,改造城区老公园,推进大蜀山森林公园建设。建设合淮阜、合六叶高速和合宁高铁两侧绿色长廊。出台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和机动车尾气污染管理办法,实施机动车绿色环保标志管理。继续大力实施民生公用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拆迁安置复建点、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老城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力度,提升市民居住水平。进一步加强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为市民提供高标准的公共服务。(五)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培育加快发展的新优势继续深化市级政府机构改革,切实解决部门及内部职能交叉问题。整合部门职能,稳步推进县区机构改革。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科学界定市、区两级权限,促进城市建设管理重心下移,强化城市管理。深化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加快建立收支完整、相互衔接、有机统一、保障有力的政府预算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工作用车使用管理改革。继续推进绩效预算评价制度,严格控制一般消费性支出,加大民生等重点支出保障力度。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推进政府融资平台与产业融资平台分离改革,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提高融资能力。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着力推动国有企业对外合作发展,拓宽国有资产管理领域,增强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国有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快建立健全激励和奖惩机制,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继续推进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继续深化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坚持开源和节流并举,严格土地一张图管理、用地定额管理和双向约束制度,巩固土地清理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利用效益,形成顺畅有序的土地管理新机制。继续加大招商引资和对外开放力度。突出大产业、大项目,突出自主创新,突出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充分利用上海世博会、中国企业500强发布会等平台,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产业招商。落实出口退税、出口信用保险补贴、展位补贴等政策,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强区域合作,编制经济圈各项重点专项规划,有序推动合肥经济圈城市对接和互动发展,做好阜阳等皖北地区对口支持工作。继续开展国际友城交流与合作,做好外事、侨务、对台港澳工作。(六)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升区域产业层次和综合竞争力充分利用省会城市和区域中心城市的有利条件,以引进大项目和发展新型业态为重点,推进现代服务业提档升级。加快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大力实施金融集聚工程,积极引进各类金融、保险机构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和后台服务中心;鼓励发展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组织;加快发展金融租赁、典当、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整合招投标、文化、知识产权、金融期货、人力资源等要素市场,构建区域特色鲜明、带动辐射力强的要素大市场。完成科技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做大做强兴泰控股等地方金融企业。创新银企对接方式,规范担保行业管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作用,推动以行业、产业链、供应链为基础,以核心企业为依托的融资对接活动。积极推动合肥经济圈文化旅游资源一体化开发,加快实现旅游一卡通和直通车;加快推进动漫主题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园、三国遗址公园、肥西圩堡群等项目建设,高标准推动安徽名人馆、渡江战役纪念馆建设,进一步打造三河、大圩、丰乐生态园等乡村文化旅游精品;加大培育扶持旅游航空市场力度,力争开通新的国际航线。制定会展业发展规划,推动滨湖国际会展中心建设,加大国字号展会争办力度。加快构筑合肥物流枢纽。以建设国家现代物流示范城市为契机,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推动航空、新港、铁路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及城际公路货运站场等重大项目建设,争取设立出口加工区和综合保税物流园区。积极推进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完善促进政策,培育领军企业,促进产业集聚。着力建设动漫产业基地,加快发展出版、文化娱乐、创意等产业。全面提升商贸服务业。继续实施双进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新网工程,加快周谷堆等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大力建设和改造新老城区、中央商务区及一批特色商业街区,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和新型业态。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规范市场秩序,改善住房供应结构,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七)深入实施民生工程,促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继续围绕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民生投入,实施33项民生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深入推进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建设。放宽条件、扩大领域,坚决清理和禁止不合理收费,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建设一批创业园、区、街和创业示范点;以成长性小企业工程为依托,大力支持中小企业、非公经济快速发展。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完善零就业家庭和困难群众再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全年新增城镇就业8万人。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完善城镇职工、城市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障制度,积极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统筹试点;加快构建养老服务体系,规范散居五保户管理,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和社区养老试点;切实做好困难群体、老年群体、优抚群体、残疾人群体等保障工作。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符合申请廉租住房居民实行应保尽保。大力促进教育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完善中小学布点规划,适时适度调整下划学校管理权限。大力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加大边远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快合肥职教城建设和市属职业学校整合力度,扶持发展优质民办教育,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有偿家教及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等问题。大力支持合肥学院建设省级示范应用型本科高校。加快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农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标准化、一体化、信息化建设,加快社区卫生机构布局调整和三主三辅标准化建设;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继续推进文化体育事业繁荣发展。制定文化发展规划,建设市博物馆,精心打造一批文艺精品;继续实施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一批标准化乡镇综合文化站。加大文化体制改革力度,推进国有文艺演出院团转企改制,完成市广播电视系统整合工作。积极承办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围绕赛、展、论、游四大板块活动,突出群众体育特点、合肥时代特色,努力承办一次精彩圆满、令人难忘的体坛盛会。积极备战参赛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力争实现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统筹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切实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快发展妇儿事业,确保实现两纲达标。抓好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争创双拥七连冠。做好档案、地方志、未成年人保护、红十字会、气象和防震减灾等工作,重视并推动残疾人、慈善等事业发展。认真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八)继续开展城市文明创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深入推进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市民文明素养教育,弘扬文明新风,倡导文明行为。提升社区公共服务水平,推广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标准示范社区建设,争创省、国家级和谐社区。扎实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力争全市10%以上的农村建制村转变为社区。继续推进清洁家园、绿化乡村活动。改进城市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水平,深入推进建筑垃圾运输密闭化管理改革,全面整治城市综合环境。切实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降低三类可防性案件,不断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继续推进法制城市创建,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争创全国五五普法先进城市,全面提升法治化管理水平。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力度,提高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包案责任制,继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定期接访和下行联合接访工作,下大力气解决一批疑难复杂信访问题。以保稳定、促发展、创和谐为主题,进一步加大民族宗教工作力度。提高民防、应急保障能力,扎实推进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药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010年是为十二五发展奠定基础至关重要的一年,在扎实抓好今年各项工作的同时,我们还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加快编制完成十二五发展规划。

合肥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的2010年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6. 2014年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要求和申报条件是什么?

2014年安徽省合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
(一)认定条件
    1、在本市境内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生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企业法人,且尚未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近二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如下要求之一:一项授权或进入实审期的发明专利;五项以上授权的其他自主知识产权(包括五项)。主要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国家一、二类新药;
    4、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二)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明(附件4);
    2、企业填报《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研究开发费用自查报告、近两年来取得的授权知识产权证书;
    5、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项目证明材料(包括立项批复、立项报告);
    6、近2年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汇总表及转化结果证明材料(主要指产品证明材料,包括产品检测报告、测试报告、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还可附上产品用户意见、照片、查新报告、新产品证书等);
    7、企业自我评价表、近3年内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汇总表、人员花名册、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汇总表、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按近2年每年分别填报)、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汇总表、近2年成果转化汇总表、企业研发管理水平汇总表;(见附件6)
    8、近1年研发费用项目辅助账(年度、项目号或项目名称、八大费用、凭证号应在一个表中体现);2013年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辅助账(产品号或产品名称、客户号或销售合同号、凭证号和发票号应在一个表中体现)(见附件7); 
以上材料在明年国家高企申报中都有用,请早做准备。
    9、企业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汇总表》(只需将附件6的电子版发到合肥市科技局 E-mail:mcb@hfst.gov.cn)。

(三)注意事项
    1、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将纳入合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国家高企和市级高企可以同时申报,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一次性资金补助20万元。
市级高企应由企业自行申报,不允许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申报企业须是独立法人企业,所提供的财务报表不应为含下属法人企业的合并报表,其他资料也不含下属法人企业的相关材料。核定征收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2014年申报市级高企的企业必须同时申报省级高企。(见附件8)
    2、首次被认定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须与市科技局签订《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协议书》(见附件9一式两份,附电子版);
    3、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期限为一年半;一年半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经复审,将取消合肥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7.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开放、完善和发展本市勘察设计市场,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结合合肥地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三县)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计委、工商、财政、物价、税务、规划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合肥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统一印制、有发证权的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收费必须持有《收费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五条 凡申报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和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均须报市建委审查。
  合肥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取得有效证书后,应及时到市建委登记备案,市建委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资核查工作,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外地及境外勘察设计机构来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持资格证明和所要承接项目的有关资料到市建委办理备案及资格审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接任务。第六条 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可将部分勘察设计任务分包给其他持相应行业、级别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但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单位可聘用非持证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聘用合同报市建委备案),由发包或用人单位对整个勘察设计项目的技术、质量负责。勘察设计单位聘用外单位的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须与该单位签订合同。第七条 合肥地区的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成果必须加盖由市建委监制的“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成果。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擅自超越勘察设计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方案设计阶段,可不受单位资质等级限制);不得私拉其他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不得出卖或出借资格证书、图签、勘察设计成果专用章。禁止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第九条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不得私自收取、私分生产厂家和业主的佣金、回扣。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指令性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从事业余勘察设计,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过行业主管部门核定基数的收入作为业余设计收入(实行技术经济承包责任制单位的基数由发包方、承包方共同商定),业余设计收入的20%由单位统筹分配给职工个人,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业余设计收入应纳入财务统一核算。
  (二)各勘察设计单位提取业余设计报酬后,盈余(税利)不得低于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技术经济承包合同的考核基数;亏损勘察设计单位一律不得提取业余设计报酬。
  (三)若发生重大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损失时,扣减该单位当年应提业余设计报酬的30%。
  (四)业余设计指标申报手续由市建委每年分两次审批,并抄送市财政、税务、建行等部门。第十一条 凡在合肥地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并统一使用由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应报市建委审查备案,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属外地来肥的勘察设计机构,应当按勘察设计费用的5%缴纳质量保证金,该项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用不正当的经营手段招揽勘察设计任务。设计收费除中小学等特殊情况经市建委审批后可给予适当优惠外,其他项目一律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随意压低或提高设计费用的,其压低或提高部分全部没收上交市财政,由责任方承担后果。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取勘察设计单位。
  (一)收费标准属于特级、一级的民用建筑;
  (二)新开发区的小区和5公顷(含5公顷)以上的旧城改造片;
  (三)城市主干道、大型桥梁、主体交叉桥、地下铁道、隧道工程、大型供水、排水工程及其他重要市政工程;
  (四)市(含市)以上重点工业、农业、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

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8. 合肥市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的正当兼职活动以及兼职所涉及单位的经济技术权益,加强兼职的组织和管理,保证兼职活动正常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兼职”是指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包括技术工人)在完成本职工作后,进行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以及学、编译、会计等有报酬的工作。第三条  科技人员兼职活动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一、科技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安排;
    二、人才交流部门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单位介绍或组织;
    三、科技人员自行联系。第四条  科技人员的兼职活动,由聘请、应聘双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凡兼职进行科学研究、工程设计、技术开发所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必须经人才交流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服务单位鉴证或经公证机关公证。第五条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转让技术成果,事前必须与本单位确认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确认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原则是:凡由单位组织研究,包括本人在本职工作中独立取得或与他人共同取得的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单位;不属于现在或过去本职工作范围内的个人成果所有权属于个人。第六条  科技人员兼职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以及涉及社会安全、环境保护项目的设计,必须经专门设计单位或建筑部门审批或组织,由专门设计单位或建筑管理部门承担设计安全的法律责任。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不得兼职:
    一、掌握国家或本单位机密者;
    二、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研究设计,兼职影响所承担任务的按期完成者;
    三、不具备兼职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者;
    四、未完成本职工作或拒绝接受本单位分配的任务者;
    五、因病请假治疗或休养者。第八条  兼职活动中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及纠纷的协调处理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凡兼职协议或合同经鉴证、公证的,由鉴证、公证单位负责;兼职协议或合同没有经过鉴证、公证的,由介绍或组织的单位负责;个人自行联系的由聘请单位负责。第九条  科技人员从事兼职活动所获收入归个人所有,但须按国家规定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第十条  科技人员需占用正常工作时间或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和技术资料进行兼职活动,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向单位交付一部分兼职收入,具体数额由单位和兼职者商定。第十一条  介绍、组织兼职活动和鉴证、公证协议或合同的单位可向聘请单位和应聘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具体数目由各方商定。第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所在单位或聘请单位给予奖励,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提职、提薪、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所在单位可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必要的罚款和行政处分。第十四条  本市在职的中、小学教师兼职活动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