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关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2024-05-08 00:35

1. 铁道部关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以下简称货运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一个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组织日常工作的主要依据。
  货运计划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运输政策,在国家计划经济和计划运输原则的指导下,密切产、供、运、销的关系,正确安排各种货物运量,充分发挥运输工具的效能,完成铁路年度运输任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第2条 编制货运计划必须从全局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综合平衡,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均衡运输,全心全意地为企业和运输生产服务。第3条 货运计划品类的划分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当前货物品类分为二十二种,即:煤、焦炭、石油、钢铁、金属矿石、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木材、化肥及农药、粮食、棉花、盐、日用工业品、化工原料及其制品、工业机械、农业机具、农副土特产品、鲜活易腐货物、零担货物、其他、低热值燃料。
  货运计划的品类以车为计算单位。计算方法按铁道部公布的货车静载重标准或装车点实际完成静载重标准折算。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正式营业铁路。第二章 货运计划编制——体制、内容、方法第4条 货运计划的编制,实行以铁路局集中编制为主的铁路分局、铁路局、铁道部三级分工负责制。必要时铁道部召集部分铁路局或全路铁路局集中编制。
  货运计划编制前,铁路局应主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汇报下月运量安排情况,组织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按时提出计划,共同协商核实货源,并听取对货运计划安排的意见。第5条 货运计划编制的内容,主要有:
  一、全路分品类的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二、国际联运发、到铁路局运量计划;
  三、主要港口水陆联运计划;
  四、通过困难区段运量计划;
  五、直达列车、整列短途列车和成组装车计划;
  六、品类别静载重计划;
  七、重点厂、矿、企业装车计划和其他临时指定的重点物资运量计划。第6条 实行物资运输归口管理,有利于物资的综合平衡和计划管理,有利于组织合理运输,密切产、供、运、需结合。
  物资运输归口管理应与物资分配管理体制相结合,各铁路局应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组织。第7条 货源组织是货运计划工作的基础。货源组织工作实行以车站为基础,车站、铁路分局、铁路局三级货源组织负责制。货运量较大的车站应建立货源组织小组,货运量较小的车站也应指定专人负责。应该建立货源小组的车站由铁路局规定。
  货源组织工作的内容,主要是:
  一、经常对物资生产、收购、供应、分配、调拨、仓储进行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积极组织计划运输、合理运输、直达运输和均衡运输。
  二、做好本经济吸引区的物资的核实、平衡工作,提出切合实际的“原提、核实、建议”运量。
  “原提”应如实反映物资单位的运输需要。必需包括企业提出的全部要车计划,铁道部下达的军运计划和国际联运进口计划。
  “核实”必需反映托运单位确保装车的真实货源情况。对于铁路原因核减的货源,应算作核实的货源。
  “建议”要根据核实的货源与运输能力进行平衡,把需要与可能结合起来,做到积极可靠,尽最大努力满足运输需要的建议运量。
  三、坚持“摸、核、排、对、组”的五字组织货源方法,即:摸——要车计划表提出前,对货源进行摸底;核——要车计划表提出后,对货源进行核实;排——按照政策,结合运能,平衡安排运量;对——货运计划核定后,与发货单位进一步核对货源、货流;组——组织完成货运计划。
  四、按季、按年全面进行经济调查,积累资料,系统分析,总结经验,认识和运用物资运输规律,不断改进货运计划工作。
  货源组织工作应开展竞赛评比活动,不断提高计划质量。车站货源小组应以货源兑现率和消灭无计划装车为主要评比内容。具体办法各局自行规定。第三章 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第8条 货运计划的平衡安排,必须按照发展国民经济农、轻、重的顺序,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先中央后地方,先计划内后计划外,先重点后一般的物资调运原则进行平衡安排。第9条 重点物资运输的平衡安排,属于国家和地方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省(区)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必要时铁道部会同有关物资主管部(总局)平衡安排。
  非统一分配调拨的物资,铁路局与地方有关物资主管部门平衡安排。
  重点物资由铁道部指定。

铁道部关于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2. 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维护铁路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和铁路部门,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对铁道线路、车站等进行护路联防承包,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第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实行铁路车站和货场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为辅;铁路线以地方为主,铁路部门为辅的原则,坚持专门护路队伍与群众联防、地方与铁路部门联防相结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第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进行。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的工作机构。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工作。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人武、铁路等部门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第五条 县以上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开展调查研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对铁路护路联防承包工作进行考核、总结;

  (五)组织开展维护铁路治安、爱路护路等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 铁路护路联防实行有偿承包责任制。

  地方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铁道线路分片划段,由市、州人民政府(以下称地方承包方)承包铁路线和隧道、桥梁及铁路设备、设施的巡查和守护。

  贵阳铁路公安部门(以下称铁路承包方)承包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第七条 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签订全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责任书。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分别与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签订承包责任书。

  承包责任书每满2年签订一次。确需延长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地方承包方和铁路承包方应当按照承包责任书的规定, 组建护路联防组织,配足护路人员。

  护路人员应当从政治表现好, 熟悉了解治安法律法规,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18岁至45岁公民或者退伍转业军人中选聘,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第九条 地方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止破坏铁路设备、设施和哄抢、盗窃运输物资的行为;

  (二)制止拦截、击打列车的行为;

  (三)维护铁路路基完整,参加铁路防洪抢险;

  (四)发生意外事件和险情应当及时报告,并尽可能排除;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十条 铁路承包方组建的护路联防组织及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车站和货场的治安联防,在指定区域巡逻执勤;

  (二)制止违反铁路车、站、场治安管理的行为;

  (三)制止围车叫卖或者强迫旅客购买物品的行为;

  (四)制止在车站抛扔杂物及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五)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第十一条 护路人员执勤时,应当佩戴全省统一制作的执勤标志,着装整齐,文明执勤,礼貌上岗,遵纪守法,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二条 铁路沿线乡、镇,应当把铁路护路联防作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在村(居)民和中小学生中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活动,组织村(居)民维护铁路安全。第十三条 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护路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上岗执勤、交接班等制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对护路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开展业务知识、军事技能培训,使护路联防逐步规范化。第十四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委托相关铁路局从铁路货物(粮食、盐、军用、支农、救灾物资除外)运输费用中收取,收费办法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报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由省铁路护路联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并按承包责任书的规定,足额划拨给承包方, 由承包方包干使用。第十六条 铁路护路联防经费主要用于护路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劳保用品和铁路护路联防工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

3.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对外开放需要,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保证口岸运输畅通,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载于本办法附件一。(本书未附)第三条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四条 口岸工作在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对稳定和发展周边国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领导都要重视口岸工作,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把口岸工作放在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位置。口岸工作的好坏要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五条 国际联运工作要贯彻高度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铁道部主管运输的副部长领导全路国际联运工作,每年召开一次口岸局局长碰头会议,研究口岸问题。第六条 口岸铁路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局长)领导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每半年召集有关部门开一次会议,研究口岸工作,解决存在问题。第七条 口岸铁路分局局长(或主管运输的副分局长)领导分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不定期如今有关部门开会,及时主动协调解决口岸存在问题。第八条 铁路国际联运是铁路外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实行归口管理。
  铁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铁道部、铁路局、分局三级管理。第九条 铁道部对外合作司会同有关部门对全路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口岸铁路局国际联运工作。
  铁道部运输局和口岸铁路局、铁路分局负责国际联运口岸工作日常运输组织。第十条 各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并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铁路局管内国际联运工作。第十一条 各口岸铁路局应在分局一级设立机构(或指定专人),归口管理口岸站国际联运工作。第十二条 各级外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加运输部门每日交接班会议。第三章 计划管理第十三条 经由铁路口岸运输的对外月度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口岸铁路局管内出口计划外运输除外),由部运输局对内归口管理,统一由部对外合作司对商定。第十四条 各口岸铁路局应严格执行部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运输计划和补充运输计划,严禁擅自无计划接运。第十五条 各口岸铁路局每月自行对外商定的月度进口计划外运输计划,外事和运输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按规定审批。由运输部门汇总,以查定表形式报部运输局核实后,由口岸铁路局外事部门直接对外商定,并抄报部对外合作司。第十六条 各局不得以各种名义出具承诺优先接运某种进口货物的书面材料。第十七条 对用于国家重点项目的进口物资,根据铁道部通知,各口岸铁路局和口岸站应优先组织接运。第十八条 经口岸站换装的进口货物(包括集装箱)装车计划,口岸铁路局应根据上月和当月到达情况安排下月装车计划,纳入计划内运输。第四章 运输管理第十九条 凡以口岸站为假设到站的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站时,收货人(或代理人)在48h内未提出实际到站的,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终止国际联运手续,并核收国境线至口岸站的国内段运送费用。二次起运时,按国内运输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 进口货物(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除外)只准许在口岸站办理一次运输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对由于单证不全等原因无法履行报关、报检、报验的装运进口货物的重车,而且收货人(或代理人)在48h之内仍无法解决的,应在有关仓库场地内卸车,不中止国际联运手续。超过七天按无主货处理。第二十二条 凡以国内运送票据发运到口岸站的货物,原则上口岸站不准再改换国际联运票据发运到国外。第五章 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运送第二十三条 凡需通过口岸站进口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外贸部门和其它进口单位对外签约前,应商铁路主管部门是否具备接运条件,阔大货物的接运还应按照铁路《超规》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外贸部门和其他进口单位对外签订进口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合同后,应及时向铁路主管部门备案,以便统筹安排。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口岸站进口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需经铁路部对外合作司与国外铁路商定同意后,才能运送。第二十六条 通过口岸站接入的阔大货物和危险货物,不得变更到站。第六章 运输组织第二十七条 为使进口货物在口岸站及时换装,必须保证口岸换装站空车供应。每季度依据口岸站进出口货物运量及所需车种变化,由铁道部运输局核定,备有一定数量的备用空车。为确保及时换装,各口岸铁路局、分局要采取措施,尽可能在管内调剂组织空车,遇有集中到达或车种短缺时,要及时向铁道部运输局汇报,由铁道部运输局组织排送。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

4.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审批管理,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操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外贸出口货物铁路运输计划,包括供应港澳、集中港区和国际联运铁路运输计划(以下简称: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第三条 外经贸部外贸货运协调司(以下简称贸运司)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储运机构)以及授权单位(指由我部认可的、目前尚由企业行使此项职能的单位,下同)归口负责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三套计划。第四条 审批和管理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原则。
  (一)坚持两级审批管理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首先须由省级外经贸委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其运输(计划)专用章后,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外经贸部贸运司则根据有关规定和提报的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具体条件进行综合平衡,会同铁道部审核批准。
  (二)坚持确保出口创汇原则。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用于出口创汇。发货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经营单位,或经外贸经营单位委托的供货单位。集中港区、供应港澳铁路运输收货人必须是经外贸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外贸经营单位和外贸运输单位(经核准的单位名单另行通知)。要贯彻鲜活、冷冻、易腐、高价、特种、急需优先兼顾一般的原则。鉴于京广线坪石口通过能力有限,要优先安排经深圳直接过轨车皮计划。对内地与沿海单位合作经营出口的货物所申请的车皮计划,经过严格审核,对确属出口商品,也予以安排。
  (三)坚持实际成效原则。外经贸部贸运司、省级外经贸委(厅、局)储运管理部门及授权单位要参照上月铁路计划的执行情况(即兑现率)审批下达各地方、各单位当月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
  (四)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追加计划的审批,要坚持应急履约原则。对信用证到期、市场急需、鲜活冷冻、季节性商品等需紧急出运的货物,优先审批。第五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适用范围。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技贸等企业。第六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和要求。
  (一)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时间。
  1.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7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6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2.国际铁路联运计划,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下月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必须在当月5日前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3.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计划,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下月经有关口岸及车站的初评计划报外经贸部贸运司;集中港区外贸出口铁路运输追加计划,必须经当地省级外经贸委盖章确认,在当月10日前将计划表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二)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提报要求。
  提报铁路运输三套计划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1.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要根据合同、备货、来证、交货日期等编制。
  2.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发货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品类要真实无误。
  3.提报铁路运输计划表的时间要力求准确,不得涂改。
  4.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原则上向当地外经贸委(厅、局)提报,但遇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外经贸部贸运司提报。第七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审批管理程序。
  (一)发货单位提报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需先填写铁路计划要车表,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加盖发货单位公章(外贸出口单位委托供货单位发货的,要同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权单位对本地区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审核后,按规定报外经贸部贸运司。
  (三)外经贸部贸运司对全国提报的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并提出初审意见,会同铁道部(交通部)审核批准。第八条 外贸铁路运输三套计划的下达。
  (一)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计划,每月12日前将下月计划日均数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二)供应港澳铁路运输追加计划,每月14日前将当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三)国际联运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四)国际铁路联运追加计划,每月20日前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五)集中港区计划,每月22日前将下月计划下达给有关省市和公司。

5. 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物运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
  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6.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7.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分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6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姑、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l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分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月度要车计划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姑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9条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或更长期限签订的整车大宗物资运输合同并须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其他整车货物可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作为运输合同,交运货物时还须向承运人递交货物运单。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车站根据批准的要车计划和进货计划受理货物。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文艺演出用品、搬家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铁路货物运输的基本要求????

6. 铁路运营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法律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第五十七条 铁路机车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参加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专业技术岗位和主要行车工种岗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五十九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护,使用的运输工具、装载加固设备以及其他专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铁路设施设备的检查防护制度,加强对铁路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确保铁路设施设备性能完好和安全运行。
铁路运输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管理铁路设施设备。
第六十一条 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旅客、列车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进站人员遵守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
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的,旅客应当凭有效身份证件购票乘车;对车票所记载身份信息与所持身份证件或者真实身份不符的持票人,铁路运输企业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旅客实名购票、乘车提供便利,并加强对旅客身份信息的保护。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不得窃取、泄露旅客身份信息。

7. 如何办理铁路货运手续????

发送作业(托运人)---提出货物运输服务订单---填写货物运单---办理托运交货、装车---交付运输费用---将领货凭证递交收货人
途中作业(承运双方) (运输合同解除或变更)或(运输阻碍处理)或(货物换装整理)
到达作业(收货人) 查询到货情况 办理取货手续 到货场取货或专用线卸车
托运和承运的一般程序 
第一步:了解该站的性质,看自己所要托运的货物有无限制。
第二步:申报计划。申报计划有两种形式,一是月计划,二是日常计划。
第三步:进货。在计划得到批准后,可以向车站提出进货的要求,并申请货位,得到允许后,即可进货。
第四步:报请求车。在货物准备齐了,按批准的月计划和日常计划,每个车皮要提交一份填写好的货物运单,申报日请求车。
第五步:装车。空车皮送到装车地点后,车站即应迅速组织装车。由托运人组织装车的,托运人也应及时组织好,保证快速、安全装好车。
第六步:运送。车辆装好以后,铁路运输部门及时联系挂车,使货物尽快运抵到站。

扩展资料:
承、托运人资质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托运人,必须具有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或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该运输资质由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核发,由铁道部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中公布。危险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资质每年应进行复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客户铁路服务中心-危险货物运输

如何办理铁路货运手续????

8.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

铁路专用线管理办法如下: 1、专用线的运输组织工作和安全管理,要在站长的领导下统一进行,专用线产权单位要为专用线货运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2、站企双方应加强工作联系,研究与解决问题,组织业务人员学习规章,提高业务素质,总结经验,开展评比,进行奖惩,提高管理水平。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专用线运输的协调工作。主要任务如下:1、协调专用线运输工作,搞好运输衔接和平衡,保障专用线和货场的畅通;2、组织制定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和费率;3、组织专用线运输评比竞赛、经验总结等。 车站专用线货运员和企业运输员(即企业办理运输的人员),均应经过铁路的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并应保持人员相对稳定。专用线内应有足够的装卸车能力,设有专人值班,做到随到随卸,随到随装。专用线货位要专用化,不得随意变更和挪用。 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进行铁路运输要与车站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产权单位不得发到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货物。企业租用路产专用线须经铁路分局批准,由企业、车站及专用线产权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报铁路局备案。企业专用线产权变更后的铁路运输,须重新签订协议。路产专用线产权变更,要逐级上报,由铁路局批准。法律依据《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专用线线路、机车、信号等技术设备的维修养护,可采取专用线企业养护和委托铁路部门养护两种形式。维修周期按有关规定办理,维修标准要达到铁路部门的要求,使之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