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经济适用房政策

2024-05-04 15:35

1. 海口经济适用房政策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核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物业管理费用按本市物业管理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且产权为有限产权,土地未办理有偿使用,不得出租、出借,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此外,草案对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政策和申请条件、程序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优惠条件: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本市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优先办理规划、施工报建和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
(三)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建设和出售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事业单位的政策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灾性收费除外),事业单位的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按本市物业管理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五)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六)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m2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满5年(含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军队转业人员);
(二)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
(四)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安居工程住房、集资建房)、领取住房补贴、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转让过房产的。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夫妻组成的家庭为主,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将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家庭未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人员,以及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在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夫妻双方结婚前已各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婚后必须退出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行"一户限购一套"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向住房保障部门提申请从申请到入住,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的程序为:申请--审核--审批--排序--选房。申请人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未婚子女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证明;军队转业人员、军队干部夫妻一方为本市居民的,须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安置部门出具的符合本市转业安置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服役部队团级以上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领取住房补贴或未购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材料。

海口经济适用房政策

2.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6530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申请材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直接填报,须提交租赁证明或租赁合同。自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申请人须提交房屋面积文件(房产证或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海口无房证明怎么办理?(材料+流程)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保局)出具工资及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自由职业的申请人个人申报收入,由街道、社区予以佐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家庭须提交结婚证,离异或再婚家庭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6.其他必要的材料。
申请地点
申请人持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的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无工作单位的到居住和生活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1.秀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秀英区丘海大道30号棕榈泉小区一楼 电话:0898-68615940
2.龙华区住房保障窗口:
龙华区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政务大厅 电话:0898-68560700
3.美兰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美兰区晋江街(区政府大楼旁)电话:0898-65236216
4.琼山区政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
琼山区文庄路文化宫对面 电话:0898-65813500
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
住房保障窗口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入户调查、公示(22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批准(3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备案(15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选房(每季度一次集中在海甸岛怡心路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一楼电脑摇号选房)
摘自:本地宝

3. 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

经适房申请条件根据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1、家庭户籍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2、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2016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39790元(含)。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3、家庭住房条件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4、申请人需递交材料申请人需持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五项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的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无工作单位的到居住和生活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5、申请审核程序及时限住房保障窗口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入户调查、公示(22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批准(3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备案(15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选房(每季度一次集中在海甸岛怡心路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一楼电脑摇号选房)
6、申请方法及地点申请人持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的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申请人无本市户籍、无工作单位的到居住和生活所在地的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提交申请。

海口市经济适用房申请

4.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不包括集体户口),家庭成员之问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家庭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出售给符合上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被拆迁户以及残疾人、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家庭。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以下,具体标准由市房管部门拟订,报市入民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目前仍在执行的标准为: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4元/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约证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失业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丝位或者房管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者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证明(单身人士除外)。属于残疾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单身人士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和单身申请人(以下合称申请人)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核准购房资格,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 海口市申请经济适用房

一、2021年海口市申请 经济适用房 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 社会保险 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21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0210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二、2021年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所需资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 身份证 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直接填报,须提交租赁证明或 租赁合同 。自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申请人须提交房屋面积文件( 房产证 或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 退休 人员由 社保 局)出具 工资 及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自由职业的申请人个人申报收入,由街道、社区予以佐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家庭 须提交 结婚证 ,离异或 再婚 家庭须提交 离婚证 、 离婚协议书 或调解书、裁定书、 判决书 ;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6、其他必要的材料。 三、经济适用房和 商品房 有哪些区别 1、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形式是划拨而非 土地转让 ,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没有 土地使用权 ;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和套型国家是有严格的规定; 3、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是针对特定的人群,必须满足国家相应的经济适用房准入规定,也就是人均居住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标准;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开发商是不能随意定价和调价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 5、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 土地出让金 。 经济适用房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且在一定时间内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所以产权证办理期限也较长,所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 购房 者要知道经济适用房既然在价格上有优惠但是申请上条件也限制较多。

海口市申请经济适用房

6.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6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7.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与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拓展资料:
申请依据:《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73号令。
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 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 26530 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低于 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词条 经济适用房_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8. 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流程

住房保障窗口申请街道办或镇政府入户调查、公示(22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批准(35个工作日)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公示、备案(15个工作日)区住房保障中心发放准购通知书选房(每季度一次集中在海甸岛怡心路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一楼电脑摇号选房)
一、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须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5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请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如下情形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生活的;
2。申请人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工作并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家庭收入和资产条件
1、2017年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26530元(含)。单身居民申请的,年可支配收入须低于39790元(含);
2、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160000元(含)
(三)家庭住房条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政策性优惠住房,或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房产。
2、申请人家庭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
二、海口经济适用房申请的材料
1、海口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表(住房保障窗口领取);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无自有住房的申请人可在申请表中直接填报,须提交租赁证明或租赁合同。自有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申请人须提交房屋面积文件(房产证或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保局)出具工资及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或自由职业的申请人个人申报收入,由街道、社区予以佐证,并出具确认证明。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家庭须提交结婚证,离异或再婚家庭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
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6、其他必要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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