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银保监会有什么新规定?

2024-05-09 02:41

1. 2020年银保监会有什么新规定?


2020年银保监会有什么新规定?

2. 2020年保监委文件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5〕86号)原文在这里下:找不到给地址,我发给你。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质检科〔2015〕86号)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中国标准化协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司:《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已由质检总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央编办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历经多年努力,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建设成效显著,在加强质量监管、促进产业发展、支撑自主创新、维护群众利益、保障国门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功能定位不清、行政依赖较多、资源效率不高、综合能力不强、服务品牌匮乏、国际化发展滞后等问题,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不相适应。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我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现实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结合质检系统实际,现就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结合质检行业特点,科学界定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性和经营性职能定位。通过政府主导、创新驱动,大力推进整合,优化布局结构,扩大开放合作,激发市场活力,全面增强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水平,为建设质量强国夯实技术基础。(二)基本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做强做大。结合全国质检技术体系规划建设,通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区域整合及跨层级、跨区域、跨领域整合,壮大规模,提升实力,减少数量。今后,质检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设立一般性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坚持法治引领、市场驱动。加快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有关政策法规清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统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管理,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营造各类主体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坚持分类整合、分步实施。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职能定位,把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两类,进行分类整合。在此基础上,推进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后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坚持因地制宜、试点先行。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具有可操作性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方案。鼓励各地积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试点,积极探索包含混合所有制在内的多种方式,以点带面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多种模式的整合。——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紧紧依靠广大干部职工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保持人员队伍稳定,切实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相统一。注重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与质检部门管理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有效衔接、协同推进。(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基本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成效明显。到2017年,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基本完成。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职责清晰、保障有力,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基本到位。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化提升、规模化整合、市场化运营、国际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二、整合路径(一)机构类别。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的检验检测认证业务。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也可选择社会组织的形式。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商业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同时可承接政府购买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二)整合模式。在政府主导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参照以下模式实施整合。1.行政划拨方式整合。采取行政划拔方式,将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人员、资产等进行整合。2.授权经营方式整合。由财政部门批准,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财政资产变为经营性资产,按照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整合。3.拆分归并方式整合。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为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由政府主导实施整合;另一部分通过改制,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4.公共平台方式整合。地方政府整合不同部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作为独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工作。5.整体改制方式整合。将现有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体改制,然后采取资本方式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三、重点任务(一)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2014-2015年)。1.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整体转企改制,并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保留CQC品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31个评审中心资产,经审计评估后划入中检集团各地方公司。2.按照功能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公益性职能和一般检验检测职能分开。3.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按照中央编办批复的质检总局检验检疫类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进行整合。对需要转企改制的机构,整合并入中检集团。(二)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2014-2017年)。1.将质监系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离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并对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合。推进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鼓励以资产为纽带的省内整合、跨省整合,形成若干区域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到2020年,做强做大中国特检集团等3至5家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以国有资产为主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高技术服务体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另行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见附件)。2.为保障全国量值的统一和准确可靠,保障法制计量和民生计量的有效性,承担国家量值传递、溯源和法制计量、民生计量的技术机构可设定为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商业性计量校准业务整合进入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3.将纤维检验机构依法履行的行政监管执法等项职能与纺织服装等工业产品的检验检测职能分离,纺织品、服装等工业产品检验检测职能整合进入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4.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原则上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确有需要的,可在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设立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5.原则上,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质监部门可以整合相关专业资源并综合设置少量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除特别需要外,市级和县级质监部门不设置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推动质监系统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纵向整合或横向整合。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同城整合。(三)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2015-2017年)。1.推动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改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支持中检集团采取资产划拨、品牌加盟、设立投融资平台和产业基金等方式,整合质检系统内外部机构;建立国际化运营平台,整合质检系统现有境外各类业务和机构,打造国际检验检测认证知名品牌。2.支持方圆标志认证集团发挥品牌优势及其全国性网络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与质检系统内外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进行资源整合,重组构建股份制方圆标志检验认证集团。3.鼓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分别以资产和检验检测业务为纽带,探索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层级整合。4.按照同一个县(市)设立一个经营类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的原则,推动县级政府整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组建县级经营类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四、试点示范(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试点。推进中国特检院在中央和相关地方财政的支持下,联合省级、副省级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方式共同出资,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支持江苏等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省内整合,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探索推进跨省整合,组建区域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综合试点。推进湖北省特种设备等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省内纵向整合和深度融合。探索推动湖北省质检院与中检集团跨地区、跨层级的整合试点。支持由市、县政府主导,推动不同部门或行业检验检测机构整合为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三)检验检测机构转企改制试点。支持浙江省海盐县等地具备条件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推进混合所有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试点,探索有利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健康发展的运行模式。(四)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发展改革试点。支持广州等地通过建设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整合质检系统内外检验检测机构,综合设置公益类检验检测机构和经营类检验检测机构,组建大型经营类检验检测集团公司,促进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和集聚发展,打造统一的检验检测品牌。(五)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同城整合改革试点。支持四川省和成都市在已经同城整合的成都质检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探索和创新事业单位投资企业所涉及到的人事管理、资产管理和社会保障等配套政策。以资本为纽带,整合质检系统内外检验检测机构。(六)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联盟整合试点。推进质检系统检验检测机构组建检验检测技术联盟。以联盟为基础,探索联盟成员间实质性整合。支持全国质检系统其他地区和机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发20号文件、国办8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开展多种形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试点,以探索经验,推动面上工作。五、保障措施(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各级质检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改革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勇于突破利益藩篱,主动研究、主动建言、主动改革。要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争取纳入地方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总体部署中,统筹推进。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推动成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要在2015年中制定出台整合方案,切实抓好落实,努力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中抢占先机。(二)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各级质检部门要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推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转变,减少行政审批,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督作用,激发检验检测认证需求。加大检验检测认证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入竞争机制,实现服务供给多元化。推进建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外部评价、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检验检测认证诚信建设,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切实维护检验检测社会公信力。(三)主动协调,配套政策。各级质检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与编办、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协调和沟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相关文件精神,争取当地政府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妥善处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转企改制中的共性问题。(四)严肃纪律,平稳推进。各级质检部门要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转企改制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严格履行有关报批手续,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产权变更等工作,严禁弄虚作假、瞒报漏报,严禁转移、转卖、转借、私分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把握好节奏和进度,及时研究、解决整合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证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确保整合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方案《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和《关于调整省级以下质监行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法联〔2014〕175号),明确提出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特检机构”)纵向整合试点,建立专业检验检测集团;已经完成整合的要巩固成果,尚未完成整合的要继续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等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重视,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要求,积极推动特检机构纵向整合,提升检验效能、激发市场活力、落实企业责任、降低社会成本,促进检验检测认证等高技术服务业可持续发展。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想,科学界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检验检测工作的功能定位,大力推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整合,实现特检机构做大做强,不断提升特检高技术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二)基本原则。按照专业化、社会化、规模化、国际化的发展构想,确定特检机构整合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事企分开、管办分离。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由政府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承担,检验检测业务由经营类的特检集团承担,建立并完善特检集团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政府推动、纵向整合。质检总局制定相关政策以及行政许可的准入条件,指导推进特检机构的纵向整合。各级质监部门按照国家关于特检机构纵向整合试点的要求,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组织推进地方特检机构按时完成纵向整合。——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需求,总体规划,科学统筹,使特检机构的整体布局与特种设备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相适应。——坚持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步推进整合工作。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鼓励条件成熟的地区率先整合;暂不具备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进,确保按时完成整合任务。(三)工作目标。——2015年底前,探索建立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专业技术工作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下同)相分离的机制,现有的国家、省、地市级质监部门所属特检事业单位要逐步将特种设备检验业务转交给整合组建的特检集团承担。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牵头联合有意愿地方特检机构,以资产为纽带,发起并注册成立中国特种设备检验集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集团”),引领全国范围内特检机构的纵向整合;同时,鼓励推动省级(副省级城市)特检机构整合其他特检机构组建省或跨省的特检集团,初步形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格局。——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中国特检集团的纵向整合;通过省内或跨省特检机构的不断整合,逐步形成若干区域性特检集团,实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的有序竞争格局。——2020年底前,完成特检机构的整合试点工作;建立定位明晰、治理完善、监管到位的特种设备检验体制和运行机制,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从事经营性特种设备检验(偏远地区保留的现有事业单位性质特检机构除外);做大做强中国特检集团等3至5家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以国有资产为主导的特检集团,形成布局合理、实力雄厚、公正可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社会化高技术服务体系。二、打好整合工作基础、构建有序竞争格局(一)明确特种设备技术检查机构的性质和定位。实施特检机构整合试点的同时,保留各级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作为技术检查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事故调查分析与应急处置,隐患整治督查,风险监测,统计分析,对检验等工作质量的监督抽查,投诉举报调查以及使用登记等事务性工作。保留中国特检院,作为国家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研究实验室;省级政府保留省级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机构;地市级政府根据本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实际需要,保留地市级特种设备技术检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机构。上述技术检查机构使用质检系统特检机构事业编制,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根据职责、任务和实际工作需要,重新核定编制。(二)构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有序竞争格局。推进特检机构整合应与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和行政许可改革同步实施。对生产环节的制造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设计文件鉴定和使用环节中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实行社会化,由生产或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企业指定检验机构。努力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检验检测竞争环境。整合试点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尤其是对涉及公共安全领域的改革,要先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为保证特检机构纵向整合工作的顺利进行,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工作属性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综合检验集团(特检集团),主要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上述检验工作是涉及安全、具有较强公共属性的技术行为,该类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能力,由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准入条件,企业自主选择,实现有序竞争;第二类是专项检测机构,主要从事无损检测、安全阀校验、气瓶定期检验以及其他委托性检测等,属于市场行为,由市场配置资源,实现充分竞争。(三)制订组建特检集团(试点)的准入条件。特种设备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种设备检验工作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主要由整合形成的具有较大规模、较强实力的特检集团承担。1.整合试点期间,制定特检集团的准入条件时,应对集团出资方性质、集团的规模、集团公司章程、集团具备的能力、法人治理结构、社会监督机制等作出必要的限定。2.组建的特检集团不得开展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销售等经营性业务。3.组建的特检集团,在满足准入条件的基础上,先在工商部门按照企业进行注册,以后参照国际惯例逐步探索改造成非营利性机构。三、重点任务(一)推进质检系统特检机构纵向整合。1.组建中国特检集团。在中央和相关地方财政的支持下,由中国特检院牵头,联合有意愿的特检机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以财政资产投资的方式,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货币资金等形式,共同出资组建中国特检集团。中国特检集团在北京设立集团公司总部,综合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在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质检系统内的特检机构可作为发起方,积极参与中国特检集团的组建工作;或者在集团组建后,以资金、设备等出资方式加入中国特检集团。在整合试点期间,参与组建或加入中国特检集团各出资方的事业单位属性和编制不变,继续承担为政府安全监察提供技术支撑。中国特检院和各出资方的检验检测资质和业务全部转入中国特检集团,在中国特检集团内部实行统一的品牌、统一的资质和统一的质量体系。2.组建省及跨省特检集团。在政府主导下,各省根据实际情况,可由省级特检机构牵头,纵向整合全省地市特检机构,采取财政资产投资、行政划拨、或将财政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按照资本运作方式进行整合。整合成立省特检集团后,可进一步加入中国特检集团,也可进一步整合为跨省的特检集团。各省在组建特检集团过程中,应考虑保留省和地市技术检查机构的事业编制,确保事业经费足额拨付。各省级(含副省级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地市级特检机构,可直接参与组建中国特检集团,或者联合组建跨省的特检集团,还可参加所在省组建的特检集团。中国特检集团、省特检集团或跨省的特检集团检验收费,按照检验社会化要求,统一明确为经营服务收费。3.暂不具备条件组建特检集团的质检系统特检机构。当前暂不具备条件组建特检集团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特检机构,应按照特种设备检验社会化的总体要求,作为市场主体在原核准范围内参与竞争,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检验工作,但最迟应在2020年前完成整合。对于特种设备数量较少的偏远地区,可继续保留现有的事业单位性质特检机构,在原资质范围内承担其所在区域内各特检集团未能覆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以保证所在区域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全覆盖。(二)推进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整合。行业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可参照本方案进行整合,在满足特检集团(试点)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组建行业特检集团或加入中国特检集团以及其它特检集团。暂不具备条件整合的行业检验机构、企业自检机构,继续从事原有资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工作。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特检机构整合是国务院明确授权质检系统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的试点工作之一,意义重大、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质监部门要成立特检改革和整合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加强对特检机构整合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同时加强与当地编办的协调,做好工作衔接,推动特检机构做优做强。字数超了,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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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1年银保监会监管重点

法律分析:银保监会表示,2021年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保持对经济恢复的必要支持力度。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持续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加强民生领域金融支持。推动发展养老、健康、责任、巨灾等保险。切实加强对互联网平台金融活动监管年将毫不松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宏观杠杆率基本稳定。严格落实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和重点房地产企业融资管理规定。继续做好不良资产处置。加快推动高风险机构处置。完善重大案件风险和重大风险事件处置机制。加大对非法金融以及“无照驾驶”打击力度等。
法律依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第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1年银保监会监管重点

4. 2022年银保监局对财险合规要求

近日,《中国经营报》记者从业内知情人士处获悉,为强化财产保险行业合规管理建设,督促财产保险公司加快健全合规管理机制,堵塞合规风险漏洞,补足合规监管短板,提升行业依法合规经营能力,中国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和财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财险部函〔2022〕266号】。

据悉,《通知》对各财产险公司提出了七项具体要求,包括严格履行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合规治理架构、完善合规制度流程、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盯紧重点风险领域等方面。

规范大股东行为

实际上,近年来,少数保险机构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经营,违规谋取控制权,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严重损害中小股东及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股东股权乱象,银保监会不断加强公司治理、股权管理和关联交易等制度建设。此次,《通知》对各财产险公司提出了严格履行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合规治理架构的要求。

《通知》明确,各公司应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完善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逐级明确合规管理责任,构建合规管理体系,有效识别并积极主动防范化解合规风险,确保公司稳健运营。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要依法规范大股东行为,督促其依法履行义务、规范使用权力,防止越权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要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坚决防止大股东操纵掏空机构和违规利益输送。《通知》强调,要完善合规制度流程。各公司要持续完善制度体系,确保覆盖所有业务领域和关键管理环节。要将各项业务制度的合规管理要求嵌入业务流程,把多渠道合规信息纳入各管理环节,促进管理制度化、风控智能化。要加强分工和授权管理,明确各级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职责权限,规范人员交叉任职,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以及任职回避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履职独立性,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岗位不得由一人兼任。

此外,各公司要统一制定各级机构和财会人员的管理制度,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公司经营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规定私设会计账簿,严禁账外经营。要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业务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最新发布的《关于2022年第二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显示,2022年第二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接收并转送的保险消费投诉共计28554件,环比增加7.6%。其中,理赔纠纷是涉及财产险公司投诉的主要事由,占财产险公司投诉总量的77.68%。特别是第二季度,涉及新冠肺炎疫情隔离相关保险等财产险其他保险纠纷2434件,在财产险公司投诉总量中的占比达24.22%。

在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要求,各公司要加强涉众型保险产品评估及合规审查,加强关键信息披露,防止以金融创新为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外包机构等第三方的管理,规范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持续改进保险理赔服务。要强化消费者信息安全保护,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促进争端解决、溯源整改。

同时,各公司要加强承保理赔关键环节管控,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保交强险,不得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外利益,不得拖赔惜赔、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要强化重要岗位关键人员管理,严防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管住人、看住钱,筑牢制度的防火墙。

此外,《通知》显示,各公司要完善考核制度,突出内控合规在考核中的权重,杜绝考核指标激进引发的合规隐患。要积极宣导合规理念,不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普及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教育督导从业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营造风清气正的行业氛围。

5. 2022年1月1日起试运行!银保监再出新规

    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   
      配套补充政策出炉   
     
     近日,银保监会又下发一项新规——   《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拟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试运行工作,试运行期一年。   
     
     据了解,   这项规定是对一个月前落地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配套补充   ,明确要求各险企要每年定期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与实际情况进行“回溯管理”,并要求各险企根据实际情况相较精算假设的偏差程度,主动采取予以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举措,严防报行不一。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按年度对在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进行定价回溯   ,并每年提交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回溯工作总结报告。   回溯产品范围为自上市至回溯期期末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排名前十名的产品。   
     
      保险期间一年及以下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再保后赔付率、费用率等两个指标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回溯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四个指标。  
     
     《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应由总精算师担任试运行工作负责人,组织产品、精算、财务等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并指定联系人协调对接试运行期间具体任务。  
     
      实际费用率超假设   
      30%须调整改进   
     
      10月下发的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提出,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预定费用率不得高于35%   ;一年期以上专属产品不得设置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新规要求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须在精算报告中列明中介费用率上限,项下不得直接列支因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运营所产生的信息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类费用,不得突破或变相突破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这些规定令业内不禁担心互联网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被锁定后将直接产品的渠道竞争力   。  
     
     此次《通知》的下发解答了这一疑虑,   配套政策给市场化的费用率竞争留下了一定空间   ,而且对于互联网人身险费用率的管理目前还只是要求险企实施定价回溯管理,在试运行期间,银保监会暂不针对保险公司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结果采取监管措施。  
     
     但同时,   《通知》指出,一旦实际费用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大于等于10%,且小于30%,保险公司须予以关注   ;偏差大于等于30%,且小于50%时,保险公司须调整改进;偏差大于等于50%时,保险公司则须主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除了费用率以外,其他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定价指标,   包括再保后赔付率、发生率、投资收益率、退保率等也都须按照《通知》要求进行定期回溯。   
     
      监管推动建立良性竞争格局   
     相隔一个月,《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试运行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定价回溯机制的通知》相继下发,   折射出监管治理互联网保队销售乱象、推动建立良性竞争格局的决心与行动。   
     
      两个《通知》旨在引导互联网渠道产品设计低于传统渠道的费率水平,   体现互联网渠道直销属性,预计将优化行业渠道成本限制过度公域引流,进而让利于民。  
     
     从产品端来看,基于互联网人身险新规的《通知》中对资本资质的监管要求,   中小保险公司线上销售人身险产品将普遍受限   ,若无法完成线下队伍自建,将面临保费负增长风险。   大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将不再具备十年期以上寿险(除定期寿险)和年金险的销售资质,而大型险企或更为受益。   
     
      《通知》落地后将有效改善行业乱象、优化竞争格局   ,对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 健康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1月1日起试运行!银保监再出新规

6. 2020银保监处罚保险公司

 5月20日,银保监会发文对2020年行政处罚情况进行通报。2020年,银保监会一手抓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金融支持,一手抓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风险防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年,全系统共作出6581件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178家次,覆盖各主要机构类型,处罚责任人员4554人次,作出警告4277家/人次(警告机构328家次,警告个人3949人次);罚没合计22.75亿元(罚没机构21.56亿元,罚没个人1.18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次,责令停业整顿2家次,限制业务范围4家次,吊销业务许可证2家,取消(撤销)任职资格161人次,禁止从业312人。
对违反重大宏观调控政策、严重监管套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屡查屡犯的市场顽疾,监管依法从严处罚。银行业领域重点查处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向房地产提供融资、同业和理财业务未穿透管理及报送监管数据失真等行为,保险业领域重点打击欺骗投保人、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中介业务、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摘要】
2020银保监处罚保险公司【提问】
 5月20日,银保监会发文对2020年行政处罚情况进行通报。2020年,银保监会一手抓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金融支持,一手抓银行业保险业改革发展和风险防控,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全年,全系统共作出6581件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银行保险机构3178家次,覆盖各主要机构类型,处罚责任人员4554人次,作出警告4277家/人次(警告机构328家次,警告个人3949人次);罚没合计22.75亿元(罚没机构21.56亿元,罚没个人1.18亿元);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19家次,责令停业整顿2家次,限制业务范围4家次,吊销业务许可证2家,取消(撤销)任职资格161人次,禁止从业312人。
对违反重大宏观调控政策、严重监管套利、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及屡查屡犯的市场顽疾,监管依法从严处罚。银行业领域重点查处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向房地产提供融资、同业和理财业务未穿透管理及报送监管数据失真等行为,保险业领域重点打击欺骗投保人、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编制虚假资料、虚构中介业务、利用业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回答】
 动真碰硬,严肃追究人员责任,是过去一年监管手段的真实写照。2020年,全系统处罚责任人员数量较2019年增加约30%;处罚责任人员数量与处罚机构数量的比值由2019年的1.2提高到1.4。聚焦“关键少数”,重点追究金融机构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通过追责到人,强化压力传导,倒逼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切实履行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为确保处罚执行到位。银保监会通过设立未执行清单、与地方信用体系部门建立合作机制、落实被处罚党员信息通报制度等方式,及时跟踪推进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到位,防止处罚“利剑”高举轻落,2017年以来处罚执行率达到99.78%,以高执行率保障行政处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据悉,银保监会全面落实国务院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求,做到处罚信息公开透明,处罚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同时,通过制定裁量文件、建立行政处罚答疑库、开展行政处罚执法巡查等多种方式,逐步推动全系统处罚工作认识统一、流程统一、标准统一,做到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同案同罚,从源头上杜绝执法宽松软。【回答】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按照业务实质穿透监管,坚决打击人为拉长融资链条、推高融资成本行为,对顶风而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干扰货币信贷政策传导的投机行为给予严肃处理,高质量开展处罚工作,为金融和实体经济良性循环提供坚强保障。【回答】

7. 2021银监会7号文保险

2021 年 第 7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郭树清

2021年6月21日【摘要】
2021银监会7号文保险【提问】
2021 年 第 7 号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1年4月2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 席
郭树清

2021年6月21日【回答】
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贯彻实施民法典,做好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银保监会对现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银保监会决定:

一、对3部规章、11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4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附件2)

三、对4部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与民法典不一致的条款予以修订。(附件3)

附件:1.银保监会决定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2.银保监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3.银保监会决定修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回答】

2021银监会7号文保险

8. 保监会和银监会在2019年发布新规

看了下面这段话,你会有正确答案,尽管我看不到选项,希望采纳!!!!11年3月13日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今天联合发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建立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机制,应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同时在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积极处理,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避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迅速,银行代理渠道逐渐成为人身保险销售的重要支柱。据统计,通过银行渠道获得的保费收入已占人身保险保费总量的近50%。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和银行盲目追求规模,对销售人员培训不到位,对销售过程和业务品质管理粗放,致使有些销售人员受利益驱动而屡屡误导消费者,“存单变保单”的事件时有发生,消费者权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诸如销售误导类的问题客户投诉比较集中,社会反映强烈,如不妥善整治,不仅会对银保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还会影响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声誉。”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出台《监管指引》的目标就是为了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规范银保市场秩序、加快银保发展方式转变入手,促进银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监管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此外,保险公司委托商业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产品审批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过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的保险产品。保单封面主体部分必须以显著的字体印有“保险单”或“保险合同”字样、保险公司名称等内容。针对销售人员的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行为,《监管指引》明确规定,销售人员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商业银行网点及其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值得关注的是,《监管指引》要求商业银行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程度区分不同的销售区域。其中,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将不得通过商业银行储蓄柜台销售,也不得销售给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显示不适合的客户。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监管指引》规定,商业银行须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通过对销售区域和销售队伍的控制,提高销售品质,将合适的产品通过合适的人员销售给合适的客户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