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介绍

2024-05-10 13:27

1.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介绍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2011年3月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5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设立、经营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2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3日发布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介绍

2.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3号《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省长 蒋巨峰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3.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场所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第四条 禁止在娱乐场所从事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六)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第五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核、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
  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设立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审核,对娱乐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设立第七条 申办娱乐场所,须向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合格者,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申办者持文化经营许可证,报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治安、消防、卫生审核,审核合格者,持有关证书,向同级工商行政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文化经营许可证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第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 申办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二)章程;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
  (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五)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第十条 申办娱乐场所,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场所平面图;
  (二)场所防火检验合格证明;
  (三)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证明;
  (四)场所安全保卫制度。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二)符合规定的面积;
  (三)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四)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五)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六)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七)符合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八)娱乐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九)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条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第(九)项规定的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第十二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夜总会等综合性娱乐场所面积不得少于800平方米;
  (二)歌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三)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
  (四)迪吧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五)设包间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间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包间应有窗户并保持透明。第十三条 电子游戏厅、游艺厅和台球室的面积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子游戏厅、游艺厅面积,除经营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性娱乐场所外,省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内的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在乡镇的不得少于40平方米;
  (二)电子游戏、游艺厅内部通道的宽度在2米以上;
  (三)台球厅的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球台间距在1.5米以上。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4.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设 立

第六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省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总量与布局规划、使用面积;其中,游艺娱乐场所应符合游艺机、游戏机分区经营要求。不得在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所列地点设立娱乐场所。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有符合规定的技术监管设备;娱乐场所名称应当符合行业特点。第七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筹建期间,申请人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咨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加强筹建服务指导。第八条 申请人取得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后,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娱乐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应当明确有效期限;申请人持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第九条 文化、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对受理的申请,应当在法定审批时限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条 申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的申请报告。(二)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身份证明以及确无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所列情形的书面申明。(四)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租赁经营场所的,提交使用权证明。(五)娱乐场所地理方位图、内部布置平面图。(六)娱乐场所设施设备、技术监管系统的有关材料。(七)公安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娱乐场所的,还应提交商务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娱乐场所设立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公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增加、变更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或者对娱乐场所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许可证,并向原公安机关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延续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不准予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逾期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5.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13日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附 则

6.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娱乐场所使用的文化产品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娱乐场所内的标识、游戏方法说明和游艺内容应当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内的食品安全监管。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实行一点一证,禁止一证多点。禁止将娱乐场所转租、转包他人经营。第十八条 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娱乐场所暂停营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报原审批、审核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游艺机、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游艺机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负责。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防护工作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实施安全设施检查,并及时维护和更新。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安全出口处设置明显指示牌,门向外开启。娱乐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的设置和使用等应当符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人数。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识。标识应当注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机经营区不得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开放。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参加电子游戏、游艺活动负有教育和监护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或视屏内设置、安装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禁止在营业期间使用明火等内容的警示标识。标识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经审核批准兼营演出的,聘用、接纳演艺团组或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四川省营业性演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禁止在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进行演出活动。第二十八条 娱乐场所技术监管系统应当符合公安机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确保技术监管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卸载、故意损毁或者擅自更改。娱乐场所应当将监管录像资料完整留存30日备查。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建立娱乐场所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将从业人员、营业时间、营业日志、消费人数、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入娱乐场所执行公务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对会员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行业协会的指导,督促行业协会认真履行市场协调、行业自律、监督服务与维权等职能。

7.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倡导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娱乐活动。第四条 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制订娱乐场所发展规划,对全省娱乐场所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按规定审批、管理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县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负责娱乐场所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省公安机关负责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对娱乐场所治安、消防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县以上工商、环境保护、卫生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娱乐场所实施管理。

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第一章 总 则

8. 四川省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体育馆、游泳场等体育活动场所;
  (二)影剧院、录像放映厅等放映演出活动场所;
  (三)舞场、音乐茶座、酒吧间、台球房、电子游戏场等娱乐场所;
  (四)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场所;
  (五)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治安管理的其它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负责检查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活动的组织者,负有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违法犯罪和维持秩序的责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设立治保组织或聘请相应治安执勤人员,严格管理,保障活动场所的安全。第五条 开办本办法第二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活动场所,须由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安机关有权监督检查。第六条 组织大型文娱体育活动,举办灯会、花会、焰火晚会、龙舟会、展览会、物资交流会、各种纪念庆祝活动,以及拍摄电影、电视,主办单位应取得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十日书面报告当地县以上(含县)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在五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作出答覆。第七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建筑物坚固,各种设施安全可靠,消防设备齐全有效;
  (二)出入口宽敞,太平门畅通;
  (三)夜间开放的场所,照明充足,并设有应急照明设备;
  (四)核定容量的,不准超员。第八条 舞场禁止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传染病患者以及酗酒者进入,不许雇佣或变相雇佣舞伴。凡在舞会、音乐茶座等场所进行演唱、演奏,须持文化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第九条 游泳池和供划船、游泳的其他场所,必须建立安全救护制度,配备相应的观察救护人员,负责应急救护工作。第十条 浏览场所内的建筑、沟壑、洞穴、栈桥、水域等,凡有不安全因素的,应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消除不了的,必须设置标志牌,禁止游人进入。
  在浏览地区开设露天帐篷、渡假村等接待旅客住宿的,必须执行《四川省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园、名胜地、风景区等浏览区捕猎、采集植物标本、从事采伐、开矿等活动。禁火区域不得生火。第十二条 露天放映演出场地必须宽敞安全。不得在高压输电线下,交通要道、崖坎山坡等无安全保障的地方进行放映演出活动。禁止在危险建筑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场、仓库及其附近举办文娱体育和庆祝活动。第十三条 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放映和演出的影片、录像片、剧目、曲目、须经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审查许可。禁止播放、演出反动淫秽片目、剧目和曲目。
  民间艺人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进行演出活动,须经文化部门批准,禁止表演恐怖、摧残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等节目。第十四条 公民在文化体育活动场所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活动场所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
  (二)讲文明礼貌、听从指挥、不起哄、不抛掷物品、不寻衅滋事,不赌博,不搞其它伤风败俗的活动;
  (三)不携带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和违禁物品进入活动场所;
  (四)不倒卖文娱体育活动入场券。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可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行政处分、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本办法其余条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公安厅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