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2024-05-19 02:00

1. 长春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商及其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外商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的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第三条 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商及其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投资形式和范围第四条 外商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投资:
  (一)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增加投资)。
  (二)开展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
  (三)参股、租赁、购买企业。
  (四)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六)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方式。第五条 外商的投资种类有:
  (一)可自由兑换的外币。
  (二)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及其他合法收益。
  (三)机器、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
  (五)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第六条 独联体、朝鲜、蒙古、越南、老挝的外商,在其投资总额内,可用非拟办企业所需的生产资料或其他物资作为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第七条 积极鼓励外商兴办教育、科学技术和医疗卫生事业;举办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畜牧业、工业生产性企业。特别鼓励兴办《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明确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基础设施及资源开发性企业。第八条 鼓励外商成片开发土地、从事房地产经营和兴办建筑业、服务业;鼓励其兴办外资银行、财务公司。
  外商可以兴办零售商业、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和经批准的其他第三产业;可以投资建设各类市场。第三章 审批第九条 外商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由市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组织审批。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享受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第十条 凡外商投资5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小型项目,由市归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再报批。第十一条 凡属市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权限内的5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从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项目建议书应在7日内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在7日内批复;合同章程应在7日内批复。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和省、市吸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需要国家、省、市综合平衡解决生产建设条件和经营条件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立项后,由中外双方自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不再报批,只作为审批合同章程的依据。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注册申请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验,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颁发营业执照。第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内给予办理或答复。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不受当地基本建设规模限制。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履行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进口合同验放。但严禁在国内市场转售。
  依照前款规定进口的物品用于内销的,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照章补税。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可自主经营出口,也可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凡属国家规定需要申领出口许可证产品,按照企业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人员,因业务需要申请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和长期居留手续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第四章 土地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有偿使用(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出让)的最高年限为:
  (一)工业用地60年。
  (二)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四)住宅、办公楼用地70年。
  (五)农业用地60年。
  土地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偿使用(出让)手续。

长春市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

2. 我国为增强出口创汇能力出台了哪些政策

出口鼓励政策一般包括财政政策、信贷政策、倾销政策、资本政策、组织政策等等。


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本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又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


出口信贷是指一个国家的银行为了鼓励本国商品的出口,加强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对本国的出口厂商、外国的进口厂商或进口方银行提供的贷款。出口信贷通常是在出口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商品时由出口方银行提供的,因这类商品价格昂贵,进口方难以马上支付,而若得不到货款,出口商又无法正常进行资金周转,这就需要有关银行对进口方或出口方提供资金融通,促成生意,扩大本国商品出口。


出口信贷国家担保制是指国家为了鼓励商品出口,对于本国出口厂商或商业银行向外国进口厂商或银行提供的贷款,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出面担保,当外国债务人拒绝付款时,这个国家机构即按照承保的数额予以补偿的一种制度。


商品倾销就是指出口商以低于国内市场价格,甚至低于商品生产成本的价格,集中或持续地大量向国外市场抛售商品的行为。


资本政策是指出口国政府通过资本输出来带动本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资本输出包括生产资本输出即对外直接投资(FDI)和借贷资本输出即对外间接投资(包括有价证券投资和直接对外贷款)


设立专门的促进出口的组织机构等。

3.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落实和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给企业以充分的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调动经营、生产者的积极性,搞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必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的关系,在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第三条 拉开工资分配的档次。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劳动成果挂钩,实行满负荷的劳动、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的工资制度。第四条 工资总额计划实行结构式管理。由指令性计划管理改为指导性和指令性计划结合管理。
  指令性计划指标,包括计时工资、职务工资、工令工资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各种津贴、补贴,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突破。
  指导性计划指标,包括企业从奖励基金中支付的和事业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支付的奖金、津贴、浮动工资、承包工资、分成工资、加班工资、计件超额工资、挂钩企业的全部工资。指导性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可随企业经济效益和事业单位的收益进行浮动。第五条 扩大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试点。凡是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可根据自己生产和经营的特点,选择不同的挂钩形式。第六条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主要形式:
  (一)承包经营工资制。即以企业上年实际上缴利润为基数,相应的核定承包工资总额基数(以下简称工资基数),并以当年承包的上缴利润比上年上缴利润基数增加或减少绝对额适当核增核减工资基数。凡是实行上缴利润递增包干的企业,均可实行承包经营工资制。
  企业完成当年承包的上缴利润基数,按承包工资基数支付。超额完成当年承包基数,除发放承包工资外,还可按规定提取超额部分的奖金。完不成当年承包上缴利润基数的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承包利润的幅度,扣减工资基数。
  (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即在承包上缴利润基础上,超过承包基数的利润可将其超额部分的55%左右视为上缴税利,按照一定的浮动比例增减工资总额。凡是上缴税利稳步增长,并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均可实行这种挂钩形式。
  (三)工资总额同实现利润挂钩。凡实行承包经营或政策性亏损企业,在保证当年承包上缴利润或亏损计划基础上,均可按照规定的实现利润基数和工资总额基数及一定浮动比例挂钩形式执行。
  (四)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即以上年度实际产品销量中的单位产品工资含量为基数,确定工资总额同实物量挂钩的形式。产品单一(或不同产品按标准产品换算计量),质量标准和检验制度严格的企业,均可采用本分配形式。
  (五)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和实际工作量双挂钩。这种形式主要适用煤气、自来水、公共客运交通等少数公益性的企业。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目标,考核企业标准主要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用时也考核必要经济效益指标。
  (六)工资总额同销售额、上缴利润双挂钩。商业企业在保证承包经营上缴利润基数的前提下,可实行以百元销售额或百元利润同工资总额双挂钩的分配形式。
  (七)工资总额同出口创汇额和上缴利润双挂钩。即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为主,同时按出口创汇额的增长幅度,适当增提部分工资。
  (八)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这种挂钩形式适用于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九)降耗增资。即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进步,降低原、燃材料在总成本的比重,并把降耗付值按一定比例提取工资的形式。产品单一,原材料消耗占总成本85%以上,与同行业比较,有先进的物耗标准,严格的计量检验制度的企业均可采用这种分配形式。物耗范围、工资基数工资转移系数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十)提成工资。适用于理发、浴池、修理、饭店、旅店等饮食服务行业。实行提成工资的企业,可根据财政部财税字〔1986〕082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七条 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核定工资总额和经济效益基数的办法:
  (一)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核定。实行各种挂钩形式的企业,经济效益基数均由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核定。其中,实行工资和上缴税利、实现利润挂钩的企业,可把归还贷款的55%视为效益基数。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用新增利润弥补财产损失也可将其55%视为效益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实行第六条中(一)至(七)种挂钩形式的企业,工资总额基数的核定,应以上年或前三年统计年报的工资总额为依据,由同级劳动部门负责核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企业工资奖金分配的暂行规定

4. 出口鼓励政策的财政政策

鼓励出口的财政政策主要是指各种类型的出口补贴(ExportSubsidies)。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指一国政府为了降低本国的出口商品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的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出口补贴又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两种方式。 直接补贴是指出口商品时,政府直接给予本国出口商品以现金补贴。出口补贴主要是为了降低本国出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增强本国出口商的积极性,扶持本国产业。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禁止对工业品出口进行直接补贴,因此这种形式主要存在于农产品贸易中。美国和欧盟农产品出口量巨大,双方的农产品都大量过剩,需要到国外寻找市场。为了扩大出口,往往压低农产品出口价格,以增强商品的竞争力,更多地占领国外市场。但这些国家和地区一般都对国内农产品市场采取保护措施,维持一个高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国内市场价格,这样按较低价格出口农产品时,出口商就会发生亏损,而亏损的部分通常由国家直接给予出口商现金补贴来弥补。如1995年,美国和欧盟对出口小麦和玉米的补贴总额高达230亿美元。美国是通过由政府办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对农产品出口因国内外售价差异而遭受的损失,给予无偿的现金补偿。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一开始并非以出口补贴的形式实施,但从70年代以来,由于欧盟内部过高的支持价格造成了各国政府大量农产品库存积压:1985年末,欧共体各国共储存了78万吨牛肉,120万吨黄油,1200万吨小麦。为避免储存量的继续增长,欧盟转而使用出口补贴形式促进出口。但这种补贴后的出口却更压低了世界价格,也就更加大了欧盟内部对补贴的需求,加大了其财政负担——每年大约150亿美元的预算压力,此外,也增强了与美国的农产品贸易冲突。 间接补贴是指政府对某些出口商品给予财政上的优惠。主要有以下几种:1、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原料进口税和其在国内生产及流转过程中已缴的国内税税款全部或部分地退还给出口商。出口退税有利于出口商降低销售成本和价格,提高竞争能力。出口退税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首先,出口商品没有在国内消费,因而不应和一般商品征收同样的国内税,甚至就不应征收国内税;其次,出口商在进口国可能会被征收各类国内税,因此如果出口国也征收国内税就可能造成重复征税。出口退税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退还出口商品所用原材料或半制成品的进口税,因为这些进口货不是为了本国消费,而是通过改制、修理或加工以后再出口。例如,英国曾对进口人造纤维加工成衣服、台布等产品,在出口时退还人造纤维进口税。二是退还出口商品的各种国内税,包括销售税、消费税、增值税、盈利税等,以减轻出口商的业务负担。如欧共体市场对钢铁等产品的出口采用退还增值税的办法,巴西政府对出口工业品免征工业产品税和商品流通税。我国也一直采取出口退税制。2、出口减税。出口减税是指政府对出口商品的生产和经营减免各种国内税和出口税。出口减税也是为帮助出口商降低产品成本,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它主要包括:(1)减免各种国内直接税和间接税;(2)免征出口税;(3)对出口收入实行减税,如新加坡、巴西、印度和马来西亚等国都规定对出口收入大幅度减税,减税幅度有的高达90%。出口减税和出口退税不同,前者发生在出口商品的生产经营过程,而后者是发生在出口过程中或出口后的一段时期。相对来说,出口减税使出口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每一环节的生产投入下降,便利了资金周转,因而有利于出口商。3、出口奖励。出口奖励是指政府对出口商按其出口业绩给予各种形式的奖励,其目的在于鼓励出口商进一步扩大出口规模,增加创汇能力。出口奖励一般采取现金奖励,也有外汇分红和出口奖励证等其他形式。外汇分红指政府从出口商的创汇收入中提取一定外汇奖励给出口商。出口奖励证是指政府对出口商颁发一种可以在市场上出售或凭以进口一定数量外国商品的证书。出口奖励一般是按出口商在一定时期内的总出口额或总创汇额的一定比例对出口商予以奖励,而不论出口商是盈是亏。4、其他形式。间接的出口补贴目前发展得更为隐蔽和多样化。例如:政府对出口商品的国内运输减免收费或提供低价运输工具;通过允许加速折旧等措施来减税、免税,比如马来西亚规定出口值占其产值20%以上的出口企业实行加速折旧制度,以促进其扩大投资,实现设备和技术现代化;对出口产品的技术研究开发给予援助或政府直接组织有关研究工作;对出口产品开发国外市场提供补贴,如澳大利亚规定企业开发国外市场,尤其是新市场时,其费用的70%由政府提供,加拿大政府则为企业开发市场的经费提供50%的补贴等等。

5. 为什么要“出口创汇”

出口创汇  首先要从美元开始说起,美元做为国际通用货币,也是国家战略资金储备的一个重点,国家在解放初期,那个时候没有美女,就不能在国际产生贸易,这样对国内的人民市场就生产不稳定,国家一但再次有战事或是其它的一些情况需要从要国外采购货物回来,这样如果没美元就无法进行这是其一。其二呢当时中国经济不景气,国家为了鼓励国内企业家走出国门,把国内的经济搞上来国家就出台相关的出口创汇政策,使国内的工业商业更发达,这样对国对民都有很大利益,这是从简单的来说。

为什么要“出口创汇”

6. 包头市关于鼓励出口创汇的优惠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调动各方面出口创汇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对外贸易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出口商品生产企业供货单位、直接出口企业及外贸企业(含边境贸易),均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第三条 凡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工业生产企业以及委托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属于退税范围的产品,已报关离境并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的,按照出口产品退税的有关规定,可办理出口产品的产品税和增值税的退税。
  对专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分别不同产品给予免征百分之八十五或百分之九十五的进口环节的产品税或增值税。产品复出口后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出口产品退税。对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包括来料加工、各作各价、对口合同出口产品),不论外商与生产企业或外贸与生产企业采取何种方式结算,一律在生产环节免征产品税、增值税,出口后不再退税。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出口产品转为内销的,应由销售企业照章补交上述税款。
  对国营、集体企业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的加工、装配收入,凡符合条件的,可从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起,在三年内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第四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实行出口奖励制度。以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当年实际出口收汇额为依据,每收汇一美元,给予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五分人民币的奖励。这项奖励金列当年的出口成本,由外贸企业全数付给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作为企业的税后留利。企业的此项留利,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可用于增发职工奖金。增发的奖金不得超过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平均工资,并免征奖金税。第五条 外贸企业与各生产企业、供货单位经市财政、工商部门审查批准组成的独立核算的工贸、农贸、商贸、技贸联营企业,实行先分利、后征税办法,并从产品出口之日起,报请税务部门批准,免征调节税。外贸企业分得的利润,可按每创汇一美元提取一角人民币返回联营企业作为奖励基金。第六条 对技术出口、技术转让年收入总计未超过三十万元的企业,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可提取净收入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奖励开发技术出口的有功人员。第七条 严格执行外贸出口企业商品收汇金额分成、外汇额度分成比例(除国家统一安排的石油外)。机电产品和特定科技产品(目录待国家另定)出口收汇有偿上缴中央百分之三十(外贸出口企业百分之二十,出口供货企业百分之十);一般商品出口收汇上缴中央百分之五十,其中有偿上缴百分之三十(外贸企业百分之二十,出口供货企业百分之十);上缴自治区政府百分之十,留成百分之四十。来料加工工缴费收汇上缴中央百分之十,留成百分之九十。第八条 设立出口商品生产发展基金。对出口农副土特产品提取的奖励金,由市经贸局统一协调每年拿出百分之六十,其余百分之四十由市财政补足,专项用于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建立出口专厂、专车间(含乡街企业、劳动服务企业、校办工厂)。该项基金专户储存,由市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安排。第九条 建立新产品开发奖励基金。对于新开发的出口商品(即包头市未曾出口过的)打入国际市场,每创汇一美元,奖励人民币一角,由市经贸局与市财政局各拿五分,作为新产品开发奖励基金。第十条 重点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对发展出口商品生产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市计委、经委要优先立项,优先纳入计划,物资部门要优先供料,银行要优先安排贷款,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第十一条 对出口商品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动力、包装物料以及运输等,按照出口供货合同,保证优先安排。第十二条 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出口商品生产,安排好出口生产企业所需的资金。对出口数额大、国外市场销路好、换汇成本低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优先贷款。第十三条 加快外贸体制改革,支持企业多渠道出口创汇,逐步推行出口代理制。经贸部门要及时为生产企业提供信息,积极服务。工贸之间要实行生产成本与对外卖价两公开。双方要联合办公,联合安排生产,联合签约,联合对外推销,扩大出口创汇。外贸企业的代理手续费,要按国家规定从低收取,让利于出口生产企业。
  出口生产企业(包括通过其他渠道出口的)要按时向市经贸部门报送供货统计报表,经核实后,可享受本办法的优惠待遇。

7. 出口创汇是什么意思?


出口创汇是什么意思?

8. 谁给我解释一下 出口退税。谢谢啊

我国鼓励产品出口的一项优惠政策。以生产企业为例,享受出口退税政策有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出口企业
2、出口产品收入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货款、收到出口报关单、收到的货款在期限内核销(专业术语全称“单证收齐”)
3、企业有留抵税额。
如果上述三项同时具备,则有退税,缺一不可。
出口退税企业,出口收入首先享受免税,其次是退税,如果留抵税额不足以退税,差额部分可以抵减内销产品应缴纳的销项税,简称“抵”,因此出口企业有“免抵退”的说法。
通常情况下,出口退税涉税关键词有征税率、退税率、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退税额、免抵税额。征税率通常是指按照内销产品核定的增值税率(17%);退税率按照不同的产品大类核定,一般小于征税率(多数是13%);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与出口收入的乘积,为不予抵扣和免征税额,会计上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退税额就是实际退的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