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方式

2024-05-03 00:01

1.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方式

3.债务重组方式包括:(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  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以下简称“混合重组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方式

2.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涵义的理解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界定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做出了让步的事项。”说明我国具体准则的范围限定在对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时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债务重组。突出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前提和债权人最终让步的业务实质。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债务人没有发生财务困难时发生的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其实质属于捐赠,使用其他准则;
2、企业破产清算时发生的债务重组,属于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不属于债务重组准则涉及的范围,其会计处理由相关的会计规范予以规定。在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时,情况比较复杂,其债务重组无论是否属于持续经营,本准则也不予涉及。
3、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所进行的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没有让步,而是采取以物抵债或诉讼方式解决,没有直接发生权益或损益变更,不涉及会计的确认和披露,也不必进行会计处理。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是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适用债务重组具体准则。
(二)正确确定债务重组日
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对于以资产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重组日为资产已经到达债权人手里或已经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的日期
一、民企债务重组需要多长时间?
民企债务重组一般要经过6个月左右的时间。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债权公司在债务公司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公司按照其与债务公司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且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提供重整方案。

3. 浅论新会计准则下的债务重组

    论文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
     论文摘要: 本文从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概述、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内容的比较、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并对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提出了建议。
    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使盈利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经营亏损,出现暂时的资金紧缺,难以按期偿还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可能难以如数偿债,于是就出现了债务重组这一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在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进一步趋同的情况下,我国新会计准则对于企业债务重组的收入确认、记录方式、计量和披露做了很大的变更。
     一、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概述 
    旧准则将“债务重组”定义为“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新准则定义为“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新旧定义的最大差别就是:旧准则认为只要修改了债务条件,不管债权人有没有让步都是债务重组;新准则则认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只有债权人让步时,才能定义为债务重组。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内容的比较 
    (一)重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旧准则第七条“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新准则修正为“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旧准则第十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新准则修正为“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旧准则第十一条“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新准则修正为“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
    事实上,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相对于历史成本信息,公允价值信息更多地反映了市场对企业资产或整体价值的评价,可以与“资产负债表观”较好地吻合,更具有相关性,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作出合理的预测和正确的决策,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等。
    (二)债务重组中损益处理方法的差异
    确认重组收益的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原准则“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而致使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债务重组利得的确认,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确认相关资产转让收益。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转让资产收益,计入当期损益:①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② 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③ 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四是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这一改革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体现了债务重组交易的实质。
    (三)重组损失处理方法的变化
    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新旧准则在表述上有些差异,但在实务处理中差异不大。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这里有两个变化:一是将旧准则中“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改为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二是明确规定已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人当期损益。
    债务重组虽然是偶发经济业务,但其行为毕竟是由债权人已拥有的债权引起,而债权又是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宜作为营业外活动。理论界倾向性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相当于一种捐赠行为,所以其债务重组损失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这种说法不免有些牵强。因为作为债权人,总是想按期收回全部本息,对债务人作出让步,实际上是不得已而为之,因此不能将其视为捐赠行为。既然企业将收不回的应收款项直接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或冲减当期“坏账准备”科目,那么,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作出让步的部分,其实质也是收不回的债权,也应比照上述作法入账。
     三、新债务重组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难以真正运用
    由于我国目前的生产要素市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尚在建立健全之中,公允价值难以真正体现“公允”,有可能影响企业资产或损益计算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另外,目前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又存在太多人为因素,对非现金资产及股权等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存在困难。所以我国目前的“国情”尚不适宜采用公允价值。
    (二)企业操纵利润的空间扩大
    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以后,上市公司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于是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或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高每股盈余。
    (三)财务困难的界定
    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但如何界定财务困难,新准则并未明示。财务困难是通过具体财务指标来定义,还是对企业整体财务状况进行界定?财务困难是企业长期面临的困境,还是企业由于成长过快而导致的短期资金拮据?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许多潜在的问题。
     四、进一步完善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建议 
    (一)规范公允价值的应用
    政府物价部门可同工商及市场管理部门一道定期在有关报刊或电视广播上公布活跃资产的市场价格,为确定债务重组的公允价值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对滥用公允价值的企业和授意者、执行者进行严格监督,不断完善与公允价值相关的法律,给公允价值的实施创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
    目前,我国对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行为均有会计监管要求,其中净资产收益率是确定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资格的唯一核心指标。因此,上市公司为了增发或配股往往通过操纵净资产收益率的分子或分母达到目的。从众多利润操纵的案例可以发现,操纵营业利润较难,而通过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个别业务操纵非营业利润则很普遍。尤其以上新准则公允价值的用,企业通过利润操纵会产生大量的无相应现金流入的收益。对此,应通过调整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政策,规避企业利润操纵。
    (三)明确界定财务指标
    进一步减少新债务重组准则中的不确定性,作为债务重组的主要环节“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明确界定首当其冲。这就需要对财务困难进行明确的界定,应设定一组明确的财务指标,由具有权威性的独立第三方来界定。这样使人们对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有一个定量的认识,易于实际操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Z].北京:经济出版社,2001.
    [2]陈治敏.新旧会计处理债务重组差异的比较[J].会计之友,2007,(4):19.
    [3]贺云龙.谈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J].财会月刊,2007,(9):8.
     总结: 希望债务市场论文:浅论新会计准则下的债务重组能够给大家的写作带来帮助。

浅论新会计准则下的债务重组

4.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引 言

1.本准则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5.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定 义

2.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1)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2)或有支出,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3)或有收益,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收益。未来事项的出现具有不确定性。(4)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定 义

6. 新旧债务重组准则比较及对会计的影响

一、新旧比较
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发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二)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二、基本上没有什么影响。

7.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4.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5.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6.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7.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如果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付金额,债务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支出的,债务人应将或有支出包括在将来应付金额中。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应冲减重组后债务的账面价值;结清债务时,或有支出如未发生,应将该或有支出的原估计金额确认为资本公积。8.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6条的规定进行处理;(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先以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享有的股权份额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第7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8.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9.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10.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债权人应按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11.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股权的入账价值。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债权人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12.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于或小于将来应收金额,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收益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或有收益收到时,作为当期收益处理。13.以混合重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1)以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按第1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2)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再分别按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的公允价值占其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进行分配,以确定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上述重组中,如果涉及多项非现金资产、多项股权,应在按上款规定计算确定的各自入账价值范围内,分别按第10条第2款、第11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处理。(3)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现金后的余额,先按第13条(2)的规定进行处理,再按第1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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