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2024-05-09 10:06

1.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恃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2. 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向谁申请赔偿

一、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向谁申请赔偿1、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实践的不充分,一些程序和程序间的衔接需要不断地完善。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一条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二、船员在船上意外身亡赔偿金怎么算船员在船上意外身亡赔偿金计算方式如下:1、船员在船上意外身亡,40岁及以下船员一旦因工死亡,其家人可按该船员84个月在船工资收入标准获得补偿;2、40岁以上则按照内60个月在船容工资收入标准获得补偿;3、计算补偿金额时,在船工资月收入以1.5万元为上限、7000元为下限基数计算。

3. 可以向哪里申请海事赔偿

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法律分析】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笔基金是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的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综上所述,要求海事赔偿限制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果船公司故意破坏货物,则不能要求就赔偿作出限制。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包括船舶的船长、保险责任人及承运人等。赔偿限制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及货物赔偿,根据船舶吨位区分不同的等级。这样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赔偿压力,保障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维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零一条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可以向哪里申请海事赔偿

4. 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向谁申请赔偿

保险人发生海事事故后,应该向被保险人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可以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 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 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中 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分应当退还给被保险人。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 知之日起的七日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90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 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的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由于实践的不充分,一些程序和程序间的衔接需要不断地完善。【法律分析】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笔基金是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的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综上所述,要求海事赔偿限制要符合一定条件,如果船公司故意破坏货物,则不能要求就赔偿作出限制。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包括船舶的船长、保险责任人及承运人等。赔偿限制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及货物赔偿,根据船舶吨位区分不同的等级。这样规定,可以减轻承运人赔偿压力,保障双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维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第一百零一条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但最迟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6.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时,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即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在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作为责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承租人等,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将自己的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与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和按实际损失赔偿原则相违背,但是,该制度的产生和存在与海上活动的风险性以及海商法的独特性密切相关,它的存在有效的保护了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救助人以及责任保险人的利益,对海上运输的稳步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四条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第二百零五条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第二百零七条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7. 可以向什么地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赔偿责任基金设立后,产生的效力,具体如下:
1、任何请求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
2、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船舶或者其他任何财产被扣押的,或者基金设立人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条件,具体如下:
1、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2、船舶造成油污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为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应当向海事法院设立油污损害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3、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可以在起诉前或者诉讼中提出,应当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出;
4、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简称责任基金,是指依海商法规定要求限制海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设立的担保在赔偿责任限额内清偿限制性债务的保证金。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恃别程序法》  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
(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可以向什么地方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8. 可以向什么申请设立海事赔偿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所谓赔偿义务机关也就是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恃别程序法》第六条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依照以下规定:(一)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二)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三)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四)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五)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六)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七)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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