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什么

2024-05-07 15:17

1. 诉讼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申请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诉讼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包括什么

2. 如何诉讼保全国家赔偿情景有哪些?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须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实质要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
2、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除符合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提供以下相关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如下:
1、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一审宣告无罪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宣告无罪的刑事判决书、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公安机关释放证明书;
2、经依法确认有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文书;
3、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书。赔偿义务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赔偿义务机关是侦查、检察或者监狱管理机关的,应当提供上一级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复议机关逾期(超过两个月)未作复议决定的,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明材料。5.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他形式要件与民事诉讼形式要件相同。关于诉讼费收费办法:
1、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
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根据反诉标的金额或者价额计算诉讼费,由被告预交。
3、应当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或者未足额预交的,或者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获批准,并收到人民法院再次通知预交诉讼费决定书后七日内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4、行政赔偿案件、申诉案件不收受理费。
5、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诉讼保全国家赔偿的,不收保全费;6当事人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可申请缓交、减交、免交。

3. 民事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1、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的;
3、法院依职权作出错误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办法《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一、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二、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民事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4. 申请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以下几类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以上是该解释列举的具体应赔偿的行为,当然还包括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解释第5条也规定了另一种情形,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或者执行过程中,以殴打或者唆使他人以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的,比照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出现上述情形,当事人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侵权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确认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经依法确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赔偿请求人可依法向侵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相应程序作出裁决或相关的决定,逾期未予确认的或申请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对提出的赔偿申请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5. 申请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

一、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1、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的;
3、法院依职权作出错误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4、因第三人过错导致财产保全、执行措施错误导致案外的财产损害;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
6、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7、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8、因不可抗力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后果的;
9、被执行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的,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10、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对象错误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11、被执行人占有财产明知占有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又说明的,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二、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办法
《国家赔偿法》
1、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申请财产保全国家赔偿的情形都有哪些?

6. 保全错误的赔偿标准有哪些

保全错误赔偿根据实际的损失赔偿。保全申请错误客观存在,属诉讼风险范畴。申请保全虽是为保障预期的诉讼结果能够顺利落实和履行,但由于证据原因、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存在诉讼结果和当事人期待不一致、申请人的诉请未被支持或者未被全部支持的可能,从而导致保全部分或全部错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7. 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1、依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导致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
2、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害的;
3、法院依职权作出错误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4、因第三人过错导致财产保全、执行措施错误导致案外的财产损害;
5、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
6、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7、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员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变卖人民法院已经保全的财产的;
8、因不可抗力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后果的;
9、被执行人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的,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10、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对象错误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11、被执行人占有财产明知占有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而又说明的,导致案外人财产损害的。
一、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赔偿办法
《国家赔偿法》
1、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2、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3、第三十七条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财产保全过程中有上述损害情形存在的,各位当事人有权领取财产保全国家赔偿金,而作为侵害他人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进行国家赔偿的理赔过程中,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私下协商解决,也可以走法律途径。

因财产保全问题申请国家赔偿的情形

8. 诉讼中的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刑事案件还是其他行政诉讼案件,只要出现差错,并且为受害者带来了各方面的损失,就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金的,但是要经过多方面的调查,满足很多要求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
在许多的案件中会出现各种因为法院,或者政府机关等各方面的原因造成失职,给公民带来身体上,财产物资上又或者是精神上带来损害。很多理性检查的政府机关也会卷入到很多的行政诉讼中,政府人员也会因为失职来给被检查的人带来伤害。
因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国家赔偿,与一般的民事赔偿大致顺序很相似,每一项国家赔偿的申请都要经过至少两次复议,首先案件上报,就要按照初次受理的过程方法,对上次判决的证据进行佐证,人员也要从新审问。
然后就要送到符合要求的复议机关进行复核,而且行政诉讼的赔偿主要就是赔偿金,但是要结合原本案件造成的伤害,再加上失误带来的损失,一并重新审核商定赔偿金。这些也要加上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涉及到的虐待受害者,非法拘禁或者言语方面的侮辱带来的精神损伤,同样要算进赔偿的范围中。
赔偿机关不仅承担上恢复受害者名誉、协调相互之间赔礼道歉,并且最好可以消除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责任人侵权的责任也要落实,这样的话实际就是不仅从精神层面,还有物质层面两个方面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一、国家赔偿案件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申请国家赔偿的确认违法案件由赔偿义务人的同级别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下列赔偿申请,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受理:
(一)赔偿义务机关为行使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权的机关,赔偿申请人经依法申请赔偿并申请了复议,因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区、县(市)人民法院,赔偿申请人对其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三)赔偿义务机关为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由本市各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赔偿申请人对不予赔偿的决定或赔偿数额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四)人民法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一,且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申请人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由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