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2024-05-16 15:37

1.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原因和资金关系。

无因证券,又叫“不要因证券”,是指证券效力与作成证券的原因完全分离,证券权利的存在和行使,不以作成证券的原因为要件的一类证券。

解析:对无因性的理解。票据作为无因证券是指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只是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只以持有票据为必要,持有票据的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无须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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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2.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不清楚。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3. 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虽然需要基于一定的原因关系才能成立,但是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产生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两者各自独立。票据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和有效,在所不问。当然,票据关系只有在合法成立以后,才能与原因关系相分离,如果当事人是以欺诈、盗窃、胁迫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3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例如:甲公司从乙公司购进2000立方米木材,总价款50万元。木材运抵后,甲公司为乙公司签发一张以甲公司为发票人和付款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的,3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1个月后,乙公司从丙公司购进石材一批,总价款50万元。乙公司将甲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甲发现2000立方米木材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汇票到期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此时,甲公司不得以木材不合格为由来对抗丙公司,甲公司必须付款。付款后甲公司仍可根据合同关系请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

4. 票据是证券的一种吗

1、票据是证券的一种。
   
 2、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
  
 3、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承诺。
  
 4、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某些情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

5. 无因票证是什么意思

票据的无因证券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无因票证是什么意思

6. 票据无因性是什么

      在票据法上没有无因性,但是在票据活动中票据具有无因性的规定,现在我为大家解答票据无因性是什么的疑问,希望对你有用。
          票据无因性 
         票据的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据的原因,即可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所谓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产生票据关系、引起票据行为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其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之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票据无因性原则 
         1、是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是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3、是在票据权利取得上,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票据无因性的价值倡导 
         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确立伴随着制度领域法律价值取向的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在票据诞生之初,票据关系仪被限制于基础关系当事人之间,票据关系是基础债权债务的一部分,因而被深深地打上基础芙系的烙印,票据法反映和实现的是微观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随着票据关系逐渐脱离基础关系的束缚,具有了独立的生命力,票据经转让,在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或付款人之间形成一个特殊的利益链条,从而围绕票据支付关系形成一个封闭利益群体。这个群体对支付的安全利益就超出了简单的一组债权债务人微观利益之上。由此,票据制度所代表和反映的就是顺次提供商业信用的群体利益或“中观利益”。随着银行信用介入商业信用特别是中央银行再贴现政策下具的运用,国家中央银行利用调高或调低再贴现率,控制商业信用规模,票据又成为传递国家宏观调控信号、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工具,票据制度的价值取向又由“中观”或群体利益本位上升到社会本位。强调社会本位并不是不考虑个体利益,现代票据法着眼于整体利益,利益受损的权利人在不影响票据流通的前提下,可以寻求民法等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这也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综合平衡思想。
          票据无因性的发展 
         票据的无因性产生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并以维护票据流通为其根本宗旨目。商品交换在时间上的不一致,使商品实体的转移和现实货币结算相分离;空间上的不一致。使货币输送发生困难和易遭风险。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商人们创设了各种证券,以此来设定、清偿和转移金钱债务,不涉及金钱本身的实体转移。12.13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仪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债务人得对债权受让人主张对债权转让人的抗辩。
         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人,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 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人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其善意后手,不继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自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人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7. 票据的无因证券是什么意思

票据的无因证券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票据无因性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票据的无因性实际上是指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即票据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其与所产生的票据法律关系和所由产生的基础关系(特别是原因关系)之间的关系。
2、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正如上所述,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其效力如何,完全取决于该行为在形式上是否符合票据法的要求,而不受由基础关系(特别是实质原因关系)引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影响。
持票人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只要依票据法的规定,能够证明票据债权的真实成立和存续,就当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的内在无因性是指引起票据行为、产生票据关系的实质原因从票据行为中抽离,不构成票据行为的自身内容。所以,当形成票据债权债务关系时,原则上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所生的抗辩事由对抗票据债权的行使。

扩展资料
票据的无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票据行为成立或票据权利发生上,就原因关系而言,票据行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至于是否存在原因以及原因是否有效都在所不问,它形成一道制度隔离,使票据行为目的的完成与瑕疵的程度都不会影响到票据行为本身的效力及其运行,
因此即使票据原因关系无效或者是被依法撤销,票据关系也依然不受影响。在票据预约关系上,只要使票据行为具有合法的要件,票据关系就成立,即使票据预约关系消灭,对在预约关系消灭之前就已经存在的票据关系仍然有效。
2、在票据权利行使上,在原因关系中票据权利人只要持有票据即可,不用证明其是否具备取得票据的原因。在资金关系中只要持票人有效成立票据关系,无论有无资金关系持票人都可以全面正当的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而付款人也可以自行进行选择是否承兑或者是付款。
3、在票据权利取得上,持票人除采取票据法所明确规定的不法行为或基于恶意、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不能享有票据权利者外,一般而言,可以依其他任何行为取得票据权利。
即持票人无论是通过交易行为还是非交易行为,无论支付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均合法地享有票据权利。只不过所取得的票据权利因法律的规定不同而质量有所不同。如各国一般规定无对价或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无因性原则

票据的无因证券是什么意思

8.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不清楚。广义的票据法是指涉及票据关系调整的各种法律规范,既包括专门的票据法律、法规,也包括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票据的规范。一般意义上所说的票据法是指狭义的票据法,即专门的票据法规范,它是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和内容,明确票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调整因票据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关系是因为票据的签发、转让、承兑、保证等形成的以金钱利益为内容的财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