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后的变化主要包括

2024-05-19 00:02

1. 资管新规后的变化主要包括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后的变化主要包括对股市的变化和对银行理财的变化。净值化管理等监管政策对二级市场短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冲击,长期来看,资管新规追本溯源,最终资金会重流A市场,有利于其长期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资管新规后的变化主要包括

2. 资管新规的主要影响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的总体影响:1)估值方法切换,由摊余成本法切换为市值法;2)产品类型转换,净值性产品比例持续提高;3)风险切换,投资者风险自担;4)资管产品收益端的波动率增强。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对各细分子行业的影响:共同成长。过渡期内,规模下降的细分子行业预计未来规模将稳步增长,而过渡期内规模快速增长的行业预计未来规模的增速将有所放缓。具体来看:1)银行理财规模未来增速预计回升。2)券商资管规模或将小幅下降后步入稳定期;3)信托资管业务规模增长预计将逐步触底后保持稳定;4)保险资管、公募及私募规模未来增速较过渡期内将有所放缓,主要受到其他细分子行业的间接冲击。按照相似性来看,银行理财对保险资管的替代性最大,而券商资管对公募和私募的替代性最大。
资管新规正式实施对银行理财子的影响:具体表现:1)理财子设立放缓,头部效应加强,中小银行理财业务受到冲击;2)权益资产配置比重提升;3)交叉代销格局进一步强化。

3. 资管新政包含的主要文件有哪些

资管新政包含的主要文件有三方面: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募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晰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估值方法,鼓励使用市值计量,考虑到部分资产尚不具备以市值计量的条件,过渡期内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适用摊余成本计量。
三是进一步明确过渡期的宏观审慎政策安排。

扩展资料:资管新规细则在监管去杠杆的节奏上做出了微调:
在部分操作上做出了更务实的安排,政策边际有所放松,但打破刚性兑付、解决期限错配、去除资金池运作和解决多层嵌套四大原则没有改变,仅仅是对非标投资限制、过渡期内整改节奏、过渡期内产品发行、估值和资产投向限制等方面做出明确和适当调整,保证资管新规落地执行的平稳过渡。
之所以保持监管大方向不变,是因为之前的资管业务模式,尤其是银行理财类似于表外存贷款业务的运作模式,造成了较大的“影子银行”监管难度和风险。资管新规是针对过去几年金融领域的重点风险问题,经过长期酝酿、慎重决策后出台的,大方向上不会也不应进行较大调整。

资管新政包含的主要文件有哪些

4. 资管新规的三大内容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5. 资管新规的内容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杠,让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股市健康发展非常有利。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的内容

6. 资管新规内容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细则包括:
1、将理财划分为公募和私募,公募就是可以公开募集,而私募则不能超过200名投资者属于是吃小灶的,公募产品可以投一些非标,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2、非标资产要求执行严格的期限匹配,继续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的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3、银行现金管理类产品和6个月以上定开产品可以参照货币基金,实行摊余成本法。
4、公募银行理财也能投资证券了,投资证券额度不能超过该理财总净资产的10%,也不能超过您所投资的单只股票或者基金的30%。
5、部分股权类以及其他目前特殊原因不能回表的,或将做出妥善安排。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布规则发行的养老金产品,不适用本意见。
四、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7. 资管新规的内容

法律分析:资管新规的核心是打破刚兑、破除多层嵌套与禁止资金池模式,清理理财乱象,降低分级杠杠,让资管业务回归主动管理本源,营造公平竞争环境,防范金融风险,强化金融对实体的支持力度。短期来看,清理违规理财资金可能引起市场波动,但长期来看对股市健康发展非常有利。
法律依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资管新规的内容

8. 资管新规的三大内容

第一,在定义资管业务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产品出现兑付困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第二,引导金融机构转变预期收益率模式,强化产品净值化管理,并明确核算原则。第三,明示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包括违反净值确定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偿等。分类进行惩处。存款类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此外,强化了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和报告要求。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本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对经其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及前二款金融机构在境外的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三条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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