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24-05-04 13:34

1.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理事会第三章 基金法第四章 托管法第五章 投资法第六章 社保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合同和托管合同第七章 使用法第八章 管理法第九章 制度第十章 罚则第十一章 背景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理事会负责管理社保基金,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社保基金的投资经营策略并组织实施。(二)选择并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对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作和托管;对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检查。(三)负责社保基金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编制定期财务会计报表,起草财务会计报告。(四)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第七条理事会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对理事会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受托运作和管理社保基金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第九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注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二)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其他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需具备的最低资本规模另行规定。(三)具有2年以上的在中国境内从事证券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具有规范的国际运作经验的机构,其经营时间可不受此款的限制。(四)3年内没有重大的违规行为。(五)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六)有与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投资人员。(七)具有完整有效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设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专业人员。第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申请人是否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意见。理事会成立包括足够数量的独立人士参加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参照公开招标的原则对具备条件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经投票提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建议名单,报理事会确定。评审办法由理事会制定。评审办法及评审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投资管理政策及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管理并运用社保基金资产进行投资。(二)建立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三)完整保存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四)编制社保基金委托资产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五)保存社保基金投资记录15年以上。(六)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理事会报告:(一)社保基金资产市场价值大幅度波动。(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或被申请破产。(三)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涉及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五)有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价值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六)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第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适应社保基金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退任:(一)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三)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符合社保基金利益并征得理事会同意。(四)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委托资产管理职责。(五)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投资管理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新任投资管理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投资管理人方可退任。第十六条禁止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从事下列活动:(一)以社保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或以他人的名义使用属于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二)不公平地对待社保基金账户的资产。(三)挪用社保基金的委托资产。(四)从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五)用社保基金委托资产从事信用交易。(六)法律、法规和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社保基金托管人是指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取得社保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根据合同安全保管社保基金资产的商业银行。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保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需委托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和运作并委托社保基金托管人托管。第二十六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与社保基金托管人须在人事、财务和资产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二十七条理事会持有的国债在二级市场的交易,需委托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专业性投资管理机构办理。第二十八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在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高于社保基金银行存款总额的50%。(二)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三)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第二十九条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自己管理的基金须经理事会认可。第三十条委托单个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进行管理的资产,不得超过年度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总值的20%。第三十一条社保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条件成熟时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理事会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规定比例进行投资。第三十二条划入社保基金的股权资产纳入社保基金统一核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股权资产变现后的投资比例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有关部门适时报请国务院对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社保基金投资比例进行调整。第三十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理事会可按照有关规定,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必须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资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收益分配等内容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备案。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十六条理事会与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签订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托管合同到期或中止时,相关事宜的处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社保基金净收益全额纳入社保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分配使用和投资。第三十八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提取的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理事会可在委托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业绩奖励措施。具体方案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第三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第四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按当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手续费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的亏损。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社保基金委托管理资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理事会按社保基金净收益的2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社保基金投资发生重大亏损时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所提管理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的亏损。一般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社保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必须与该管理人的其他业务在财务、账户上分开,不得混合操作和核算。第四十二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为社保基金开设独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第四十三条社保基金与理事会单位财务分别建账,分别核算。第四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认真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就社保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十五条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报告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保证报告内容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四十六条理事会的信息披露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资产、收益、现金流量等财务状况。(二)每季度一次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社保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管理报告。(三)单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到期后,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提交经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报告,对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的投资情况作出说明。(四)社保基金发生重大事件,立即报告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并编制临时报告书,经核准后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按社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及理事会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委托资产投资运作报告。第四十八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按托管合同和理事会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理事会提供社保基金托管资产报告,并对第四十七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编制的报告的有关内容复核,向理事会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第四十九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或者未向理事会报告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退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出范围进行投资的应退任,并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应退任。第五十三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第五十四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托管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能按照要求提供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的应退任。第五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或者托管人营私舞弊,违规操作,不履行其委托资产管理或托管职责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社保基金经营不善或重大损失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予以更换或退任。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由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职权作出处罚决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办法规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 办法中原则规定了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比例: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证券投 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办法还规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阶段,减持国有股所获资金以外的中央预算拨款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条件成熟时可报国务院批准后改按上述规定比例进行投资。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和基金投资运作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可对基金投资的比例适时进行调整。此外,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投资于单只证券或证券投资基金时,不得超过该证券或基金份额的5%;按成本计算,不得超过其管理的社保基金资产总值的10%。投资管理人提取的手续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净值的1.5%;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社保基金托管资产净值的0.25%。全国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其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全国社保基金由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但其投资范围仅为银行存款和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其他投资均需委托投资管理人。

3. 如何看待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社保基金托管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
(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第十九条社保基金托管人由理事会确定。申请社保基金托管业务,需向理事会提交申请书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从事社保基金托管业务的证明。理事会按照招标原则评选社保基金托管人,评选办法及评选结果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理事会应逐步创造条件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社保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尽职保管社保基金的托管资产。
(二)执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社会基金名下的资金结算。
(三)监督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向理事会报告。
(四)完整保存社保基金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15年以上。
(五)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社保基金托管人应适应社保基金托管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保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一)社保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二)理事会有充分理由认为社保基金托管人应当退任。
(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托管不能继续履行社保基金托管职责。
(四)社保基金托管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当社保基金托管人更换或退任时,理事会必须尽快委任新的托管人,并报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新任托管人确定并履行职责后,原任托管人方可退任。
第二十四条禁止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将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合管理。
(二)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与其自有资产混合管理。
(三)挪用其托管的社保基金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社保基金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社保基金投资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金融债等有价证券。理事会直接运作的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

如何看待中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4.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国务院确定。第五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二章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国务院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办法应当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依法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组织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监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独立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5. 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主体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往往与一国的社会保险组织机构有关。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公共管理制度和将个人账户制度上的基金交由市场主体管理的做法。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管理1.关于投资的安全性2.关于投资的收益性3.关于投资的流动性4.关于投资的社会经济效益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变化及其原因从20世纪80年代起,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是: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另外在投资模式方面,不少国家进行多样化投资,在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之间探索一个平衡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有二:第一,社会保险制度本身的要求。第二,人们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经济贡献有了新的认识。

社会保险的基金管理

6. 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法律依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 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 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 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7. 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社保的全称是什么
社保的全称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的五大特征: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二、社会保险基金包括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包含五大类,分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形式侵占或者挪用。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由参保人按其工资收入(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按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二)由参保人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缴纳的保险费;
(三)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财政补贴;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或投资回报及社会捐赠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运作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负责管理的由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基金。
第三条社保基金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第四条社保基金资产是独立于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的资产。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拟订社保基金管理运作的有关政策,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运作和托管情况进行监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各自的职权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8. 社保基金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银行,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招标取得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存款存放资格的商业银行。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日前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指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与社会保险基金不是一个基金。前者由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而后者资金主要来自单位和个人缴费,用于公民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当期发放。然而,两者又有着密切关系,如果说社会保险基金是老百姓的“保命钱”,社会保障基金就相当于“保命钱”的储备金,条例明确规定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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