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2024-05-06 20:28

1.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管理和使用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自愿捐赠以及政府资助财产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基金会法人资格。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第二章 基本工作原则第五条 本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规范的原则,管理和运作文化基金。第三章 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第六条 本会基本功能和基本任务是:(一)筹集文化发展资金。其中包括筹集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争取政府资助。(二)资助公益文化。主要资助有示范性、探索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三)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四)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养和文化艺术人才的进修提高。(五)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上海文化艺术总体水平和扩大上海文化影响力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六)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加强双向文化协作。(七)接受政府委托,组织文化奖励活动以及办理政府委托的其它事宜。第七条 本会依据宗旨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并管理下属的公益性文化机构。第四章组织机构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理事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国内外著名文化艺术家、社会知名人士、企业家等组成。理事享有以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监督本会工作;(三)参加本会活动。理事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二)接受和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积极为本会开展工作。第九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理事任期与理事会同。理事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但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如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批准。调整理事,须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提请理事会确认。其中增补理事,须由现任理事两人以上联名推荐。第十条 本会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召开日期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三)审批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工作。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其他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工作职责是:(一)执行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本会章程提出的任务;(三)聘任名誉理事、副秘书长、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四)审批本会工作计划;(五)审议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六)对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估;(七)提出理事人选调整方案;(八)安排和协调理事大会议程及换届选举的各项工作;(九)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改选期间,由本会业务主管部门行使理事会职能。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一)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常务副理事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二)安排常务理事会工作及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其他常务理事的分工;(三)责成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汇报基金会运行情况;(四)行使理事会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副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配合理事长工作。常务副理事长的工作职责是:(一)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二)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三)协助理事长安排和处理常务理事会工作。第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的工作职责是:(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协调本会下属各办公室之间的工作;(三)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本会运行情况。第十七条 本会的日常行政工作机构为基金会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一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二)组织起草本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案;(三)提出设置或者撤销工作机构、机构负责人任职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四)处理本会其它日常事务。第十八条 本会为确保资助方向的准确和项目评审的公平、公正,特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向基金会提出申请资助的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申请项目进行预选;(二)提出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预案,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三)对资助项目的实施结果进行评估和验收。第十九条 本会办公室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基金来源和使用第二十条 本会的基金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一)政府资助文化的资金;(二)海内外组织或者社会各界人士的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一条 本会基金使用办法如下:(一)本会根据上海文化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资助计划、方案、规则,并将资助范围、资助额度、申请办法、评审程序以及受资助者的义务向社会公布。(二)为了保证资助项目选择的公正性,资助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常务理事会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三)为了保障资助的有效性,本会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及时进行必要调控。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执行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检查,每年进行审计。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二十三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理事大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时同。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章程

2.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基金会功能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具有四大功能:(1)主导示范功能通过对优秀文化艺术项目的资助和支持,体现先进文化的主导示范作用。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社会上的各类文化基金和基金会越来越多,涉及的领域会越来越广,成为活跃的文化投资和融资领域。基金会将不同于社会上其他公益性、私人性、专业类基金会,以鲜明的政治导向、积极的社会效益、广泛的公益服务、国际化的操作规范,起到良好的主导示范作用。(2)吸纳资源功能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基金会运作,把社会上有意资助文化的分散资金和资源集中起来,有效地投入到文化事业的发展中去,为发展民族文化和人类进步而做出积极的贡献。特别是上海这样的国际大都市,涌动着密集的资金流和资产流,许多个人和机构也有资助文化发展的强烈愿望,但又顾虑政策风险、操作失误等诸多问题。通过基金会的运作,可以使分散的资金发挥规模效应,使资助的风险得到有效的规避和化解,使资助者支持文化发展的良好愿望得以实现。(3)鼓励创新功能通过对原创性、创新性、实验性项目的资助和支持,有力地推动文化新人的成长,吸引更多优秀的文化项目向以上海为中心的大都市群汇集。世界级大都市的发展证明:一个城市的文化实力,不但要看吸引文化人才的数量,而且要看推动原创的能量。迄今为止,上海所设立的大型文化艺术奖项,比如上海文学艺术奖,宝钢高雅艺术奖等,主要侧重于评选有国内外影响的优秀作品和艺术家,而上海更迫切需要的是对文化艺术新人实施更有力的扶持。基金会高高举起鼓励创新和培育新人的旗帜,会突出自己的鲜明特色,为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提供更多的文化资源。(4)扩大交流功能推动上海与整个长江三角洲及海内外的文化交流,吸收人类文化发展的最新成果。基金会的集资融资和文化资助的范围,将立足上海,又不限于上海,而是逐步扩大到整个长江三角洲城市群,成为大江和大海交汇处一面鼓舞人心的文化旗帜。随着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伟大进程,一个包括江、浙、沪15个大中小城市,纵横绵延300公里,占全国国民生产总值15%以上、中国第一、世界第六的大上海都市群正在兴起。通过设立基金会,将更有力地吸纳长三角的资金和资源,促进长三角的文化协作、融合和创新,同时,通过与境外文化基金会的项目合作、相互委托、交叉资助,推动上海的文化走向世界,参与国际竞争和交流,与各国的优秀文化成果共存共赢。近年来,基金会还主办一系列在上海乃至海外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的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如每年一届的上海艺术博览会,“上海电子艺术节”等。自2003年3月开始,本会进行重大改革,力求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规范的资助模式和运作机制。本会经过全面调整改革,接受政府委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规范原则,面向全社会开展公益文化项目资助、奖励、扶持贷款和(影视)投资(资助)。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以其独特的优势与海内外众多文化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与上海新闻、企业、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而又密切的联系,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

3.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理事会名单

一、理事(共计:12人,按姓氏笔划序排列):马文运 市委宣传部文艺处处长孙一兵 市委宣传部事业处处长刘文国 市文广局艺术总监孙重亮 上海京昆艺术中心总裁(京昆艺术专项基金)成 蔚 市委宣传部干部处副处长人才办副主任(文艺人才专项基金)孙 颙 市作协党组书记张 哲 市文广局巡视员上海大剧院总裁(大剧院艺术发展专项基金)杨益萍 市文联党组书记周慕尧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会长郦国义 上海市重大文艺创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阚宁辉 市新闻出版局副局长(出版专项基金)谭 曙 市文广局艺术处处长二、名誉理事长:周慕尧三、理事长:郦国义四、秘书长:郦国义(兼)五、副秘书长:孙一兵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理事会名单

4. 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活跃群众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舞厅(包括舞会、歌舞厅)、音乐茶座(包括卡拉喔凯)及其乐队,业余文艺演出,业余艺术教育培训,时装表演等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活动以及民间文艺团体。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上海市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负责社会文化的具体管理。市社文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社会文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批有关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的经营项目;对区、县文化局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和考核;对社会文化进行监督、检查等。
  区、县文化局是本区、县社会文化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县社会文化的日常管理。
  各级工商、公安、卫生、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做好社会文化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未经社会文化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经营性的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成立民间文艺团体。第五条 各级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应按照开放搞活,扶持疏导,面向群众,供求两益的方针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做好管理工作。经营文化艺术和文化娱乐项目,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文明经营。第二章 舞厅、音乐茶座及其乐队第六条 文化艺术团体、文化娱乐场(馆)和宾馆、饭店、公园、展览馆等单位,可按本办法,开办经营性舞厅和音乐茶座。第七条 开办经营性舞厅和音乐茶座,市属单位应向市社文处申请;其他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区、县文化局申请,报市社文处备案。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应会同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审批,由市社文处和区、县文化局发给《音乐茶座、舞厅许可证》,公安机关发给《治安管理合格证》,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办营业。第八条 申请开办舞厅、音乐茶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从事舞厅或音乐茶座活动、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上(迪斯科专用舞厅酌情确定)的固定场地,房屋建筑坚固、安全,有两个以上的出入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舞厅应能把舞池和休息座分开;用乐队演奏的舞厅和音乐茶座应有小舞台及演奏(唱)人员休息室。
  (三)有衣帽物件寄放室、吸烟室。
  (四)消防设备齐全、有效,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五)有良好的音响设备和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六)通风、卫生等设施符合市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七)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第九条 舞厅和音乐茶座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舞厅容量为人均二平方米(迪斯科专用舞厅为人均一点八平方米),音乐茶座容量为人均一点二平方米;并实行编号入座,不得超员。
  (二)聘请乐队和演唱人员应签订演出合同,并报市或区、县社会文化管理部门备案;不得聘用没有许可证、演员证的乐队和演唱人员。
  (三)播放和演奏(唱)的曲目应健康,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淫秽的曲目。
  (四)场内音量适度,不得影响周围居民休息。
  (五)不得允许学龄前儿童和中小学生入内。第十条 凡在音乐茶座、舞厅、酒吧等场所内放映录像作为娱乐的,其录像内容应按照有关录像放映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核。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俱乐部需聘用乐队或演唱人员在酒吧、咖啡室、餐厅等场所演出的,须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第十二条 凡在舞厅、音乐茶座、餐厅、酒吧等场所演奏(唱)的乐队和演唱人员,应向市社文处申请,经考核发给许可证和演员证后,方可演出。第十三条 乐队和演唱人员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二)乐队成员相对固定,变更乐队成员应主动办理变更手续;演出时随时携带许可证和演员证;演出服饰美观大方,台风文明、正派。
  (三)演出收入必须通过银行转入指定的帐号。第十四条 聘用外籍人员在本市舞厅、音乐茶座、宾馆、饭店、酒吧等场所从事经营性文娱演出活动,应凭签订的演出合同和能证明其业务水平的有关资料,向市社文处申请;市社文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在十日内审批完毕。经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聘用。

5.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创建于1986年11月,是应上海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的需要而建立的国内首家地区性(市级)文化类基金组织,也是上海地区成立最早、规模及影响最大的几家基金组织之一。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宗旨是:筹措文化发展资金,资助公益文化,推动文化创新,扶植文化人才,促进文化交流,致力于上海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基金会成立二十多年来,在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关怀和市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通过各种开创性的工作,多渠道募集社会资金,为促进和繁荣上海地区的文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被誉为上海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助推器、蓄水池。

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6. 北京文化发展基金会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会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国家有关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金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合法募集基金、科学管理基金、严格使用基金、努力提高基金增值水平、切实执行财务审计和监理制度,在依法管好基金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开发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实现本基金会的宗旨与任务。第三条 基金管理工作对本会主管机关及理事会负责,管理原则由理事长办公会制定,具体实施委托秘书处办理。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本会可以向国内外热心于本会活动宗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募捐以筹集资金。第五条 基金募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严禁摊派。第六条 本会各级成员皆有责任积极主动开辟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募集资金,以扩大基金的来源。较大型的募捐活动,在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统一协调下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第七条 非本会所属单位及个人以本会名义募捐,须事先取得本会正式授权书。未经授权而以本会名义募捐,即构成对本会合法权益的侵犯,本会有权依法追究责任。第八条 本会严格履行捐赠手续,对各种形式的捐赠皆及时向捐赠者开具正式接收凭据,并一概纳入账目管理。第九条 认真做好对捐赠者的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理事长办公会确定。 第十条 本会基金主要用于:1、资助公益文化。资助有示范性、民族性、经典性、国际性的文化项目,以及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和文化遗产保护。2、推动文化创新。资助具有原创性、创新性、探索性和实验性的文化项目。3、扶植文化人才。资助文化新人的培育和文化艺术人才的引进和进修。4、促进文化交流。资助有助于提升北京文化艺术水平和扩大北京文化影响的国内外文化交流项目。5、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文化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协作交流。第十一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文化扶持和发展的政策,符合本会的宗旨。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的原则。第十三条 本会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但禁止风险投资。第十四条 本会基金利息收益和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扩充本会基金及办公室会务经费。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第十五条 本会的日常会务费用及人员开支原则上不得动用基金本金,只能在基金运作的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中列支,确需动用本金的,必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第十六条 本会基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基金账务。第十七条 本会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