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可以成信托财产

2024-05-04 23:18

1. 哪些财产可以成信托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里对信托财产的描述是这样的:

第三章 信托财产

第十四条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六条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违反前款规定而强制执行信托财产,委托人、受托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八条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总结:信托财产只要是你合法所得。不管是现金、金融资产、房子、车子乃至公司股权都可以做为信托财产。

哪些财产可以成信托财产

2. 哪些财产可以成为信托财产?

●资金。可以是人民币,也可以是外汇。
●动产。包括: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贵金属等。如: 
汽车、轮船、飞机、火车车厢、无线通讯设备、医疗设备、废物处理设备、计算机、家具、办公用品等。
●不动产。主要为土地、房屋、公路、森林、桥梁、隧道、草原、湖泊等。
●其他财产和财产权。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财产;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金钱债权、担保权、经营权、渔业权、矿业权等。

3. 哪些属于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是初始信托财产,若是金钱一般称为信托本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习惯上称为信托收益,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实践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收益,应归入信托财产: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有效管理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经有效管理,一般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表现为一定形态的财产。第二,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资、互易等,该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必然使受托人取得其他财产,如价金、实物等。第三,受托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其他情形主要是: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或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追加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如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后取得的保险金;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期间,因法律法规的修改、税收减免、汇率变化、利率调整、政府补贴、赠与、奖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而取得的收益。第四,营业信托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的身份,直接从信托财产或其收益中取得的报酬归入信托财产。如,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取得股份后,可以向该公司委派董事和经营管理者,这些人员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这些工资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哪些属于信托财产

4. 信托财产包括哪些

信托财产包括哪些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应以信托文件作为直接依据。有些国家信托法将信托文件作为法院确认信托财产范围的基本证据。如:美国信托法认为,法院对信托财产范围的确认,必须着眼于信托文件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并且该项确认在必要时还可以求助于信托当事人留在该项文件上的对前述内容的解释,只是这一解释不能是一种推理性描述,否则该项内容在需要之时便只能用其他证据来证实。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即原始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
1、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这种收益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确规定。
2、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依法有权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在性质上仍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规定,因出卖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数额上超过了在设立信托时对前述出卖物所估计的价值额,也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保护信托财产的义务。如因受托人自身的过错或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信托财产灭失、毁损,应由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由第三人赔偿。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第三人赔偿的财产,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的规定。
4、由信托人增加的财产。在信托运行过程中,信托人根据信托契约中的专门授权,可以自行决定将自己的其他财产追加投入到信托运行过程中,由此而增加的财产,在性质上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规定。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5. 哪些属于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时,委托人交付的财产是初始信托财产,若是金钱一般称为信托本金。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主要是利息、股息、租金等,习惯上称为信托收益,属于信托财产的一部分。实践中,以下列方式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收益,应归入信托财产:
首先,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有效管理信托财产是受托人的法定义务,经有效管理,一般会产生一定的收益,并且这种收益表现为一定形态的财产。
第二,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处分信托财产的方式可以是出售、投资、互易等,该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必然使受托人取得其他财产,如价金、实物等。
第三,受托人因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其他情形主要是:委托人依据信托文件或与受托人协商一致,追加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如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后取得的保险金;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期间,因法律法规的修改、税收减免、汇率变化、利率调整、政府补贴、赠与、奖励、权利人放弃权利等,而取得的收益。
第四,营业信托受托人,以信托财产名义持有人的身份,直接从信托财产或其收益中取得的报酬归入信托财产。如,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产时,受托人取得股份后,可以向该公司委派董事和经营管理者,这些人员从该公司领取工资,这些工资应当归入信托财产。实践中,信托文件常常约定这些工资归受委派的人员所有,这实质是支付信托报酬的一种方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信托法》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哪些属于信托财产

6. 信托财产具体指哪些

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应以信托文件作为直接依据。有些国家信托法将信托文件作为法院确认信托财产范围的基本证据。如:美国信托法认为,法院对信托财产范围的确认,必须着眼于信托文件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并且该项确认在必要时还可以求助于信托当事人留在该项文件上的对前述内容的解释,只是这一解释不能是一种推理性描述,否则该项内容在需要之时便只能用其他证据来证实。依据信托文件确定的信托财产是信托法律关系成立时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的财产,即原始信托财产。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因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或因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的范围。具体包括如下:
1.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依法有管理信托财产的权利。如果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收益,这种收益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的信托法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凡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动产或金钱所产生的权益,均应当视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均规定,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2.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
受托人依法有权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在性质上仍属于信托财产。对此,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也均有明确规定。如美国信托法认为,只要在信托文件中有规定,因出卖作为信托财产的不动产或动产所取得的收入,即便在数额上超过了在设立信托时对前述出卖物所估计的价值额,也成为信托财产的一部分。《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因处分信托财产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取得的财产
在信托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受托人有保护信托财产的义务。如因受托人自身的过错或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信托财产灭失、毁损,应由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由第三人赔偿。受托人自行补偿或第三人赔偿的财产,在性质上也属于信托财产。对此,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有明确的规定。如《韩国信托法》第19条、《日本信托法》第14条都规定,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灭失、毁损而取得的财产,属于信托财产。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对此也持肯定态度。如《英国受托人法》第20条规定,凡被保险的信托财产因第三人的行为而毁损灭失,受托人根据保险单而取得的保险金,应当根据信托或财产授予之目的而成为信托资金。

7. 多少财产可以财产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四条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
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一、信托财产的范围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托法中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也就是说,可以成为信托标的的财产,不仅是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财产,例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总的来说,作为财产权,应当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而人身权以及其他不独立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不能作为信托的标的。在有些国家,对财产权利设定信托还有一些法律上的限制,例如:为了防止垄断,对于征集众多分散股东的投票权的授权而设立的信托,是禁止的。同时,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负责人将公司的经营权设立信托,也是不允许的。因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等,必须恪尽职守履行其对公司的善良管理的义务,如果其将公司的经营权委托他人管理,则构成规避公司负责人的义务,因此是违法的。根据这些原则,我国信托法,也相应地规定委托人不得将其某些权利设定信托,例如:委托人的诉讼权就不得设定信托,专以诉讼为目的设立的信托属于无效。
二、信托财产的性质
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受委托人和受托人财务状况恶化,甚至破产的影响。
2、信托设立后,信托财产脱离委托人的控制,让具有理财经验的受托人进行管理,能有效保证其保值增值。
3、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信托财产,都归入信托财产。
4、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多少财产可以财产信托

8. 信托财产范围主要有哪些

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承诺依法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受托人在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中取得的收益等利益,也属于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委托人合法所有并且合法信托的下列财产:
(1)货币资金;
(2)有价证券,包括支票、汇票、股票、债券、提单、仓单、存单等;
(3)动产,包括车辆、设备等;
(4)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
(5)债权,包括因合同、票据等行为产生的债权及其担保债权,受托人依法不得专事讨债业务,但可以经营债权,如债权转让、抵销、折股等业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矿藏、毒品、珍稀动植物等,不得没立信托。限制流通的财产,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外币、贵金属、文物等。
一、对于遗嘱信托该如何理解
遗嘱信托是指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叫死后信托.当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时,就是所谓的遗嘱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也就是委托人遗嘱所交办的事项,管理处分信托财产。与金钱、不动产或有价证券等个人信托业务比较,遗嘱信托最大的不同点在于,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
二、遗嘱信托成立的必备条件
确立遗嘱信托:首先,要确认财产所有权。信托机构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首先要确知死者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其次,确立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信托机构要成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必须由法院正式任命。第三,通知有关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信托机构在被正式任命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之后,应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向死者的债权人发出正式通知,要求债权人在指定的期限(一般通知发出后的4~6个月)之内出示其对死者的债权凭证,据以掌握和清偿债务。同时,信托机构还要向死者的继承人和被遗赠人两种利害关系人发出正式通知。
编制财产目录:受托人应在被正式任命后的较短时间内(通常为60天左右)与遗嘱法庭一起完成对遗产的清理、核定。信托机构准备好一个登记簿,仔细地将死者的财产集中起来,并记录在登记簿上。
安排预算计划:信托机构在受托管理遗产和执行遗嘱的过程中,会发生一系列的支付,为此,信托机构须拟订一个正式而详细的预算计划,将现金来源与运用逐项列示出来,若遗产的流动性差,现有的和可能的现金来源不足以支付债务、税款、丧葬费、受托人初期的管理费用等,则信托机构应制定一个出售部分财产的预算政策和计划。
结清税捐款项:信托机构应付清与遗产有关的税款,这些税款主要有所得税、财产税和继承税。
确定投资政策:如果遗嘱中涉及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必须对财产进行再投资的条款的话,受托人在准备税收申报单的同时,应该制定适当的投资政策和计划,选择既安全灵活又盈利的投资工具进行投资。信托机构受托进行投资,要像对待自己的财产或投资一样进行决策,投资决策应合理、及时、谨慎,需经得起主管部门的定期检查。
编制会计账目:信托机构编制的会计账目分为两种:一种是在执行遗嘱或管理遗产阶段,即办理完各项遗产所得和债务、费用支付后所作的会计账目,这些会计账目必须上交法院,经其核定后,寄发给受益人若干副本,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内向法院提出异议。若无异议,法院则批准信托机构的该种会计账目。
进行财产的分配:上交法院的会计账目获准后,由法院签发一份指示信托机构进行财产分配的证书。信托机构在收到该证书后,视遗嘱信托办理的进度决定行使分配权。若遗嘱信托已经办完,则着手对财产进行分配;若仍有部分的投资或其他业务未结束,则等办完之后再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