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或小群体可以创办公益组织么?相关手续是什么?大概要多长时间啊?谢谢!

2024-05-08 01:18

1. 个人或小群体可以创办公益组织么?相关手续是什么?大概要多长时间啊?谢谢!

可以去当地民政局申请注册,你先了解下《条例》吧,时间大概1个月。

附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章 成立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一条 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筹备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住所; 
(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动资金; 
(六)业务主管单位。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依照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自批准成立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备案事项,除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事项外,还应当包括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出具的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四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会团体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社会团体在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六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第三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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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人可以成立慈善组织吗

法律分析:个人可以建立一个慈善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四)有组织章程;
(五)有必要的财产;
(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3. 个人可以成立慈善组织吗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个人可以建立一个慈善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开心][心]【摘要】
个人可以成立慈善组织吗【提问】
亲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个人可以建立一个慈善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开心][心]【回答】

个人可以成立慈善组织吗

4. 个人可以创办的社会组织

法律分析:个人可以成立创办社会组织,但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5. 个人可以创办的社会组织

个人不得组织成立商会。成立社会团体,商会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0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批准书》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会前7日内向受理人员提交会议议程、筹备工作报告、大会准备通过的章程、拟任领导成员名单(秘书长以上)、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拟任领导讲话、会议通知等。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申请材料各地都会有不一样的材料,例如青岛:
   
 ⒈青岛市社会团体预先核准批准书
   
 ⒉成立登记申请书;
   
 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⒋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住所一般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内,住所为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承租方应为拟筹备成立社会团体;住所为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的,由无偿提供者出具无偿提供使用证明,证明应写明住所详细地址和使用起始日期,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上述租赁、无偿使用期须在一年以上。);
   
 ⒌《验资报告》(注册资金20万元及以下的可凭开户存根及验资进账单代替验资报告,20万元以上的出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书,注册资金应符合规定);
   
 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申报时带电子版);
   
 ⒎《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⒏《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⒐《章程》;
   
 ⒑《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⒒《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秘书长以上每位负责人都要填);
   
 ⒓《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
   
 ⒔《社会团体监事会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监事长、副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不须填写);
   
 ⒕《青岛XX会会员名册》;
   
 ⒖《社会团体会费标准表决情况备案表》(由与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填写并提供);
   
 ⒗授权委托书(经办人非拟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持有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⒘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向社会团体提供资源的,须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文件。

个人可以创办的社会组织

6. 如何成立小型公益组织

一、如何成立小型公益组织1、成立小型公益组织需要:(1)发展会员;(2)筹集资金;(3)落实办公场所;(4)落实会员(代表)大会;(5)申请设立登记;(6)社会筹备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2、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二、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2、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7. 如何成立小型公益组织

法律分析:到民政部门注册。联系当地团市委,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取得他们的支持,,成立相关的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如何成立小型公益组织

8. 如何成立小型公益组织

法律分析:一是发展会员,二是筹集资金,三是落实办公场所,四是落实会员(代表)大会,五是申请设立登记,六是社会筹备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