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024-05-13 12:26

1.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介绍

2.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一、可转换债券
同义词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指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二、类型
其他类型的可转换证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以及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债务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3.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 关于废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6]42号 经国务院批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97年3月8日批准,国务院证券委1997年3月25日发布)于2006年5月8日予以废止。 二、可转换债券 同义词可转换公司债券一般指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三、类型 其他类型的可转换证券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以及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 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 债务 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 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在近几年中,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和公民的生活质量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公民也会选择一些投资的方式来实现资产增值,其中就包括了债券、股票、基金等方式,公民在进行投资时,也需要对资金的风险和收益有所把握,避免因为一些原因而让自己的资金造成一些损失。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还在实行吗?

4. 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

5.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都是以融资为目的,但配股和增发对公司来说,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包括公司的公积金盈余,和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方面。发行可转换债券也需要审批,但重点在于公司的还债能力,即它的赢利能力。而且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行使权力,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这个对客户而言,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公司融资。
而到时换成股票,对公司来说,等于进行了次再融资,所有相对而言,具有一些优势!
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募集到跨到生产,进行产品更新,提高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同时,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因为债券的发行具有评级制度,这个可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转换成股票,想对而言,这等于再融资,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时的条件
这种条件是与这种债券具有转换权联系在一起的。因为要将这种公司债券转换成同一个发行人即同一家公司的股票,那么就要求这个公司既有发行公司债券的能力,又有公开发行股票的能力,这个公司只应是一个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既按发行公司债券,又按发行股票的要求申请批准、核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所以规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具备两方面的条件:
1、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如果不具备就不能发行这种债券,迈不出第一步;
2、具备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如不能实现转换权,这不仅是不行的,还将对投资者构成一种欺骗行为,因为这是对无条件实现的权利作出了承诺。所以,有一些尚不是股份有限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的企业,如果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应当对其有所警惕,以免酿成投资风险。
公司为实现融资会发行各种债券,其中有一种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其实也是一种融资的手段,在生活中,大家在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需多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来降低风险。此外,其实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实践运行中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这是较其他公司债券的一个优势,从而可以实现再融资。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6.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日本于1938年“商法”改正后-些公司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较之普通债券为低。
一、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都是以融资为目的,但配股和增发对公司来说,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包括公司的公积金盈余,和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方面。发行可转换债券也需要审批,但重点在于公司的还债能力,即它的赢利能力。而且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行使权力,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这个对客户而言,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公司融资。
而到时换成股票,对公司来说,等于进行了次再融资,所有相对而言,具有一些优势!
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募集到跨到生产,进行产品更新,提高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同时,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因为债券的发行具有评级制度,这个可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转换成股票,想对而言,这等于再融资,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

7.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是为了加强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管理,规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转换股份及其相关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于1997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1997年3月25日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了股票转换权的公司债券,也称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 债权人 可以选择有利时机,按发行时规定的条件把其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的等值股票(普通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是一种混合型的债券形式。当投资者不太清楚发行公司的发展潜力及前景时,可先投资于这种债券。待发行公司经营业绩显著,经营前景乐观,其股票行市看涨时,则可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以受益于公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多了一种投资选择机会。因此,即使可转换债券的收益比一般债券收益低些,但在投资机会选择的权衡中,这种债券仍然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国外债券市场上颇为盛行。这种公司债券最早出现在英国,目前美国公司也多发行这种公司债。日本于1938年“商法”改正后-些公司开始发行这种债券。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可转换成股票这一优越条件,因而其发行利率较之普通债券为低。 二、 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目的是什么?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都是以融资为目的,但配股和增发对公司来说,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包括公司的 公积金 盈余,和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方面。发行可转换债券也需要审批,但重点在于公司的还债能力,即它的赢利能力。而且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行使权力,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这个对客户而言,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公司融资。 而到时换成股票,对公司来说,等于进行了次再融资,所有相对而言,具有一些优势! 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募集到跨到生产,进行产品更新,提高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同时,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因为债券的发行具有评级制度,这个可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转换成股票,想对而言,这等于再融资,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 综上所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也是为了实现公司的融资而发行的一种债券,也是为了上市公司一种融资的手段,可转换公司债券相较于其他在实践的运行中是可以转换成股票的,这时它的一种优势,从而可以再实现融资。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8. 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与转让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提供保证担保,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除外。第四条 债券认购人自行承担债券兑付风险,并拥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或在债券不能按期兑付时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二)转让、质押、继承企业债券;
  (三)向债券承销人、发行人查询有关发行人业务和财务信息。第五条 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并充分披露有关信息和揭示债券投资风险。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企业债券发行、转让及其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债券发行与转让进行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七条 以下名称的含义为:
  发行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债券的企业法人。
  承销人--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有从事债券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
  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发行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法人。
  托管人--办理记帐式债券债权总登记托管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登记公司)和办理该种债券登记和二级托管的承销人。
  认购人--购买企业债券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章 发行第八条 企业发行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在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计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内审批。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委审批;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会同同级计委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债券,也不得变相发行债券。第九条 企业债券主承销人应当协助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债券企业报送材料标准格式》(见附件一)内容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债券发行章程、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第十条 债券发行章程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人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的文号、日期;
  (三)债券名称、期限、利率;
  (四)债券票面金额、发行价格及发行总额;
  (五)发行对象、日期、期限、方式;
  (六)债券计息起止日、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发行债券的目的、用途及效益预测;
  (八)经营风险和兑付风险以及防范措施;
  (九)最近一个季度的财务报告;
  (十)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
  (十一)企业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有关业务发展基本情况;
  (十二)保证人基本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免予担保的应特别申明);
  (十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债券应由承销人代理发行,发行人不得自行从事债券营销活动。第十二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债券采取实名制记帐式或无记名式发行。第十三条 经批准采取实名制记帐式发行债券的,由托管人进行分级托管,债券债托凭证由中央登记公司统一印制,在印制前中央登记公司应先将债券登记托管凭证格式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第十四条 经批准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形式发行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名称、住所;
  (二)债券的名称、面额、期限、利率;
  (三)债券计息起止日期;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六)发行人的印鉴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七)保证人名称、住所;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九)债券印制厂家名称。
  无记名债券券面还应载明以下字样:本债券为债券认购拥有债权唯一有效合法证明,其他一切债券代保管凭证均无效。无记名债券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单位印制。
  债券主承销人在债券发行前将债券票样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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