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

2024-05-12 09:29

1.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这是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误认为是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还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担回购责任,却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不足,其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资信审查、交付监督、跟踪服务机制存在疏漏在缔约过程中,出租人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项目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忽视融资后跟踪服务,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察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
三、合同约定不明、业务模式创新放大风险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又例如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租赁物残值确定存在争议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可能擅自处分租赁物,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则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此外,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难以协商一致选定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有哪些

2. 融资租赁合同的纠纷有哪些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1、和解。和解是指在纠纷发生后,合同各方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进行谈判、协商,对原合同进行变更、补充,或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等,以和平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事项。2、调解主要是指民间调解,即在合同以外的第三人的主持下,合同各方进行对话、协商,调解人从中斡旋、劝说,最终达成一致,由调解人制作调解协议书,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3、裁是指纠纷的一方或双方根据仲裁协议,将纠纷交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照法律和仲裁规则进行审查,查明事实,就纠纷事项作出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您好: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李志刚博士长期从事融资租赁审判实践,并参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起草。近日,记者趁其参加“前海融资租赁论坛”之机,就融资租赁合同欠租纠纷相关问题对其进行专访。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李志刚表示,从人民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合同案件情况来看,最主要的纠纷类型是出租人因承租人逾期付租、且已经达到合同解除条件而提起的违约救济。他将诉请归纳为六种情形,并给出专业意见。
出租人诉请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根据合同法第248条及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此应予支持。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情形属于租金加速到期,合同并未解除,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前仍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利。
出租人仅诉请收回租赁物。租赁期间,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出租人既可以直接收回租赁物,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公力救济收回租赁物。根据合同法第24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出租人既诉请给付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到期未付租金和未到期租金),又请求收回租赁物。此时,在合同履行状态上,出租人实为既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又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告知其作出选择。如承租人拒绝作出选择,属于无明确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起诉。如出租人作出选择后有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出租人先诉请支付全部租金,判决后,承租人未予执行,出租人另行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第二个诉讼,是否因为构成一事不再理而不予受理?答案是否定的。这是因为,第一个诉讼是诉请租金加速到期,但合同仍在履行;第二个诉请是解除合同,二者是不同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基于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提出的同一诉讼请求,因此,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法院仍应予以受理。
出租人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赔偿损失。因未付租金通常高于租赁物的现值,故收回租赁物往往不足以弥补出租人的全部租金债权,此时,如果出租人同时主张承租人赔偿其租金债权扣除租赁物价值以外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此种诉请与第3种诉请的差别在于,第3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和全部未付租金,而第5种诉请系同时主张收回租赁物并赔偿全部未付租金扣除租赁物价值后的差额,前者将导致双重受偿,后者已经折抵,并无双重受偿的问题。故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之规定,此种诉请也应当予以支持。此种诉请与第一种诉请的差别和意义在于,前者承租人可能仍有偿债能力,仅无偿还善意,故在不收回租赁物的前提下,出租人也可通过诉讼和执行,从承租人处收回全部未付租金;后者则常见于承租人已无偿还能力,收回租赁物是减少租金损失的最优选择。
6出租人诉请支付到期未付租金,同时诉请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种诉请实际上包含了两部分内容,对支付到期未付租金的诉请,是对合同解除以前的已到期债权的主张,第二部分有关收回租赁物的诉请,则属于对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清理。因此,二者并行不悖,可同时支持。

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常见争议有哪些

按照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甲乙双方(包括相关第三方:租赁物出卖人)的所有违背条款的意向和行为都必将引起相应的纠纷和争议,包括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其易发生的常见争议主要有以下几条,合同相关各方都应予以注意:
1)承租人对所谓“融资租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即事前只知道其融资方式的好处,不知或是忽略了其方式的不足或风险,而过后反悔。对这点,常见的争议主要发生有对标的物的收益方式的处理上,因其实际产权不是承租方的,不可以随意的方式处理,可能达不到预期收益,或是忽略了其维护维修的有效保障及成本控制,等等类似相关问题。故对初次接触此融资的承租人一定要注意,预先确认“收益方式”、确认其可行性,预先需与相关各方充分沟通;
2)同样是承租人对所谓“融资租赁”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过后反悔(也包括在合同洽谈过程中)。常发生在承租人没有事先充分比较各类融资方式的优势和不足、没有充分平衡和分析过哪一种融资方式更为适合自己(包括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相关税收、对非固定资产的保险支付、等等)。所以,一定要事先充分调研,避免一面之言,要与其竞争对手沟通(如银行、基金等其他融资渠道),必有帮助;
3)承租人事后对其标的物(租赁物)的使用感到不满,常会引起纠纷。没有事先在其标的物的“实际”性能、型号、质量、应用软件配置和验收标准等方面充分调研和了解(包括对其生产厂家),或是把其交给了都会自称是行业专家的某个租赁公司(在融资租赁公司遍地开花的当今,同样要避免一面之言)。首先是对自己的需求要明确(往往并非都能说清楚),其次即是调研渠道要充分;
4)在租赁物的交付、质保和验收上,常会因发生问题引起纠纷。这点一定要在“三方”的相关合同中,预先考虑、预先明确其可能的问题解决职责,以尽量避免纠纷发生。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不是由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而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并由出卖人对承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预先明确对出卖人的制约,非常重要(包括对租赁物的维护和维修);
5)须再强调的一条,往往“业内专家”避而不谈,但本着商务诚信的原则(非诚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已成为其企业商务环境的代名词),应该谈谈。标的物(租赁物)的价格,往往是基础问题解决后各方争议的焦点。此价格,关系着相关各方“利益”的方方面面,包括形形色色的中介等“费用”。若能达成利益链的平衡、达成各方当事人默认和接受的价格,最好。若不能平衡,为确保其价格的公平公正、确保其合同的有效履行,建议以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的性价比为准(注意是“性价比”而不仅是“价格”,并有行业技术专家参与,以有效防止某一方所谓其产品市场专家的忽悠);
6)融资租赁既然是一种变通的分期付款方式,常有发生的和常需担心的另一类纠纷,便是个别承租人的拖延付款,甚至欠款不付。针对此类问题,出租人为了降低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能超过购买租赁物成本的20%)。或是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当承租人不能向出租人交纳租金或履行其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尽量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一旦发生,当事人要及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以免超过时效,而得不到法律保护。
按照实际相关案例和自己多年的企业管理经验,简明归纳上述几条,但愿对您能有所帮助。仅供参考。

5.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通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解决,由法院调解或者作出相应的判决;通过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来解决;或者自行协商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

6.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怎么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和解、仲裁、起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别人强占我土地怎么办?
别人强占我土地可以通过协商处理,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限期拆除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二、村里土地纠纷,找什么部门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土地纠纷的特点: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7. 遇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怎么办?

1、可以降低诉讼风险,诉讼涉及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因此,聘请了律师,则能全面控制和防范诉讼风险。
2、
作为原告请律师能全面提出索赔请求,作为被告则能与对方权利对等。律师在全面了解案情后,能就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提出全面的赔偿,并指导当事人或者由律师完整的收集证据,以便最大可能的使自己提出的请求得到支持。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同样可以与之对抗,维护正当权益。
3、
请律师能减少当事人的痛苦。普通人很少会和法院打交道,特别是碰上不讲理的对方,一个普通人很难接受这样的现实,请律师以后就可以全权委托律师处理,少了很多烦心事。请律师更容易胜诉,索赔更充分。
一、遗产纠纷怎么起诉到法院
(一)原告
1、确定起诉法院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
2、明确被告和诉讼请求
(1)明确诉讼请求的内容一般来说,继承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继承的遗产是多少,二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2)处理好告多与告少的关系。由于人民法院实行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告少了法院也不能依照职权主动干预,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告多比告少好,但多与少又是相对的,必须根据案件作具体分析,还要考虑告多与诉讼费用的多少之间的关系问题。
3、明确起诉条件根据我国规定,当事人应该符合也下几个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否则,人民法院不受理。
(二)被告
1、不能之不置理。
现实中,有的被告感到原告是无理告诉,或知道无理就不进行答辩了。不答辩虽然可以,是行使权利的一种方式,但同时也就意味着自己失去了一次辩解的机会,也失去了使法官全面了解案情的机会。这样,将直接影响自己的诉讼效果。
2、要正确对待。
先要看对方主体是否合格。有无管辖权异议的问题,进而对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认真的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答辩。
3、写好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驳斥对方,提出自己的主张要求的诉讼文书。答辩状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起诉中的诉讼主体是否合格、列举事实是否真实,主张有无证据,请求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力求做到针对性强、逻辑严密、条理清楚,证据充分、论述有力。
从法律上讲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没有证据的支持,即使有关系,也只能赢一时,不能赢到底。因此,当事人能否把好证据关,是成败的关键。要全面地收集好证据,运用好证据,仅靠当事人自己是不行的。这时,律师的作用就不能低估。根据民事诉讼案中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当事人每提出一个主张,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

遇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怎么办?

8.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由出租人向法院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取回相应租赁物品以及追回欠交租金,逾期不执行就强制执行,维护出租人合法权益。
融资租赁往往出现在中金融关系中,进口器材、机械、物品的租赁是很大的一部分,中国往往是承租人,国外是出租人,在这方面双方是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的,因此需要融资租赁合同的签署,维护双方共同权益,有效解决纠纷,促进司法保护。
1、利用科技手段破解“执行难”,为租赁设备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开展机械设备融资租赁,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固定资产不固定”,这些设备都是动产,一旦发生风险,出租人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到自己的设备,并将其置于自身控制范围。卫星定位装置在破解“执行难”方面不可或缺。
2、为了保证诉讼成功,在租赁合同中,德益齐公司充分利用了出租人、承租人与供货商的三方机制,最大限度地使风险责任与出租人相分离,使承租人提不出任何需要出租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3、在三方模式仍难以保证出租人利益的情况下,租赁公司甚至不惜引入第四方参与。如为了防止机械设备出现意外事故,租赁公司引入保险公司为设备进行承保;为了防止承租人恶意欠租,隐匿机械设备,在合同中要求承租人提供担保人。
一、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谁不承担责任
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这主要是同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提供资金,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具体要求购买租赁物,并不对租赁物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也缺乏关于租赁物是否存在瑕疵的知识和能力,并且租赁设备的购买并不是依靠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而是由承租人指定和选择,租赁物使用性能的好坏与出租人无关,因此,出租人对租赁物不负瑕疵担保责任。关于这一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的条款。但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即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特约也是无效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已经具备了责任基础。但是出租人仅是向承租人介绍、推荐出卖人和租赁物而由承租人自己作出选择决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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