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2024-05-10 18:15

1.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有: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
(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
一、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有哪些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2.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法律分析: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权利有:(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3.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法律分析:工伤伤残赔偿标准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标准为5级伤残14个月,6级伤残补偿12个月。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4. 证券经纪商的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的解释为: 证券经纪商 英语为:stock brokerage。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交易服务的机构。基本职能是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证券,赚取交易佣金。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大多数都是代理业务。分为全方位经纪人(full-service broker)和折扣经纪(discount broker)两种,不同服务收取不等的佣金。参见:股票经纪人stock broker据国外媒体11月1日援引未具名知情人士消息称,工商银行(行情,资讯,评论)出资1美元收购由法国巴黎银行控股的富通证券的一级交易商服务部Prime Dealer Services。报道援引该知情人士话称,富通证券这个部门规模不大,现有客户仅75家,但工行希望以它为基地扩大自己在美国市场的证券承销业务。但该知情人士还表示,这笔交易不会使工行成为一家一级交易商,至少在短时间内不会。报道称,原富通证券CEO、现为工行新部门“ICBC Financial Services”(工行金融服务公司)CEO的斯皮兰上周六在美国华(行情,资讯,评论)人金融协会举办的一次论坛上透露,工行金融服务公司首先将著重于债券购买的清算业务,然后再考量其他扩张机会。第一财经就此事向工行新闻发言人求证,该人士称:“目前对此事尚不知情,如有该事项将以公司公告为准。” 

5. 证券经纪商法律责任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法律义务有: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
2、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3、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4、保密义务;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等。
一、委托合同中谁是委托人和被委托人
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也称为受托人,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业活动或诉讼、仲裁活动的人。根据委托协议,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业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受托人的责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有关事务。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及时向客户报告事务处理情况。交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委托人责任,明确委托事项。将委托事项明确告知受托人,并提出具体要求和授权范围。交付约定费用。为使受托人顺利处理委托事务,有时需要使用一定数额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约定及时支付。支付报酬。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受托人如数支付报酬。
二、中介的概念是什么?
中介是指中介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媒体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中介是委托人有机会向第三人报告民事法律行为或提供媒体联系的中介。中介既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中介虽然是商业活动,但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这项业务,只有交易所法中的中介不在这种情况下。中介的主要义务是介绍客户与第三方的合同。其主要权利是在中介成功时获得约定的报酬。代理人与中介人的区别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代理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而中介不代表委托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此外,中介通常是有偿行为,代理。
三、什么是股票过户费
股票过户费的含义。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股票过户费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的交易申请,将股票过户到投资者名下后收取的过户费。委托买卖的手续费分“阶段式”和“跟价式”。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收费必须合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当公开。一般来说,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经纪商法律责任有哪些?

6.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和义务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
  (1)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2)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3)对违约或损害经纪商自身权益的客户,经纪商有通过留置其资金、证券或司法途径要求其履约或赔偿的权利。同时,证券经纪商也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体现了为委托人服务和公平买卖的原则,例如:坚持信誉为本、客户至上;坚持客户优先、委托优先;坚持为客户负责,但不代替客户进行决策;坚持公平交易,不得以非正当手段牟取私利。
  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同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就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证券按相同价格分别作委托买入和委托卖出时,不得自行对冲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报竞价成交。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因证券经营机构过失,造成委托人的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委托人如遇证券经纪商违约造成损失而又不履行赔偿责任时,可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投诉或请求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按其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7. 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是代理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机构或个人。证券经纪商的法律义务有:
1、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即'开户'。
2、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3、证券经纪商必须忠实办理受托业务。
4、经纪商对委托人的一切委托事项负有严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许可严禁泄露。但答复主管机构与交易所查询者不在此限。
5、经纪商若接受委托,代客买卖证券,在成交时应制作买卖报告书交付委托人。
6、经纪商对委托人的委托买卖内容及交纳保证金和证券库存的变化必须有真实的凭证和详实的记录;接受客户交纳的保证金及交存的证券后应该给委托人合法的凭证。
7、按中国现行的法规规定,证券经纪商不得接受代替客户决定买卖证券数量、种类、价格及买入或卖出的全权委托,也不得在营业场所以外的地方,接受有价证券委托。
8、根据现行有关规定,经纪商在接收客户委托时,不得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经纪商在证券代理买卖中必须履行上述义务,如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委托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
居间合同的管辖法院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管辖,没有约定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如下: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标的不同。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经纪人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8.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证券经纪商的权利:有拒绝接受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要求的权利,即投资者的委托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有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的权利,如交易佣金等。证券经纪商的义务:认真与客户签订买卖证券的委托契约。坚持了解客户原则,经纪商应认真审查委托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不接受其委托。
一、公司领导没有签合同是否算挪用公款
公司领导没有签合同算挪用公款。公司领导未签订合同,员工擅自将公司资金挪用给自己的,视为挪用公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反委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共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使用资金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背信使用受托财产罪的处罚标准是违反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三、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四要件有哪些?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构成四要件有:主体是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四十条
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