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可不可以直接交到房管局

2024-05-10 17:25

1. 维修基金可不可以直接交到房管局

1、交房时开发单位是代收维修基金统一缴存房屋管理单位(如合肥市房管局);
2、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委员会保管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保管,必须定期公布帐户金额;
3、维修基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

维修基金可不可以直接交到房管局

2. 住房维修基金可以直接交房管局吗

房屋维修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简称专用基金,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及设备的更新、改造等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专用基金实行“钱随房走”的原则,房屋转让时,账户里的余额资金也随之转移给房屋的新的产权所有人。
中国的房屋维修金制度始于1998年,2004年,房屋维修金演变为房屋办理产权证时必须缴纳的费用。其缴纳标准也由最初的"按购房款2%-3%的比例缴交"变为2008年的"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米造价的5%-8%缴交"。按照2007年重新修订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共维修基金专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归全体业主共有。但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该资金一般情况下由房地产行政主管机关来代管。[1] 
房屋维修基金的名字多年来经过数次变化,1998年时,叫做房屋维修基金,后改为商品房公共维修基金,2007年,根据当时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165号令,最终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法律分析:1、通常维修基金都是交给房地产商的,很多房地产商都会直接给你一个账户,只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金额打入指定账户即可,并没有其他负责的程序,但有部分地区的住房维修金都是由房管局代管的。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有相关规定,凡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都要到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住房维修基金存入其中,并根据规定使用,由房管局相关部门门进行监管。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4.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法律分析:1、通常维修基金都是交给房地产商的,很多房地产商都会直接给你一个账户,只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金额打入指定账户即可,并没有其他负责的程序,但有部分地区的住房维修金都是由房管局代管的。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有相关规定,凡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都要到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住房维修基金存入其中,并根据规定使用,由房管局相关部门门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5.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嘛

法律分析:1、通常维修基金都是交给房地产商的,很多房地产商都会直接给你一个账户,只需要根据规定的标准金额打入指定账户即可,并没有其他负责的程序,但有部分地区的住房维修金都是由房管局代管的。2、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有相关规定,凡是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都要到业主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开户,并将住房维修基金存入其中,并根据规定使用,由房管局相关部门门进行监管。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嘛

6.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不是,房管局只是帮忙监督和保管。维修基金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他们能够决定让哪个单位保管,通常是让房管局代管。假如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可直接让业主委员会去银行开一个维修基金专用账户,然后把维修基金存进该账户中,让房管局帮忙监督。
一、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为:
1、制定方案。申请人制定《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2、业主确认。申请人持《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向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使用申请,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送业主确认;
3、方案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签字通过后将申请材料在小区内公示7日;
4、公示期满,业主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通知专户银行拨款。未施工前先来申请维修资金的,先拨付核准金额的30%,竣工验收后,再拨付余款。申请前已经竣工的,将核准金额一次性拨付到位。
二、以下情况可以申请紧急使用房屋维修资金:
1、电梯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2、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现场确认证明的;
3、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7.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法律分析:新房的契税和维修基金一般在期房交房的时候交给开发商,在买房时是不用交税的,也就是如果期房要两年后才交房,那么在两年后才交契税和维修基金,其实契税和维修基金是由房管局收取的,但是因为个人办理复杂,所以一般都是交给开发商,然后由开发商统一交给房管局,然后办理产权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8. 维修基金是交给房管局的吗

不是,房管局只是帮忙监督和保管。维修基金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他们能够决定让哪个单位保管,通常是让房管局代管。假如小区有业主委员会的话,可直接让业主委员会去银行开一个维修基金专用账户,然后把维修基金存进该账户中,让房管局帮忙监督。当房子的保修时间过了以后可用改款项进行维修以及更换,维修范围包括了主体、公共设施以及公共区域等。而主体主要是指房梁、屋顶、楼板以及柱子等。公共区域包括了:走廊、过道、楼梯间以及外墙面等。公共设施包括了:消防、电梯、管道以及车库等。申请是使用该基金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过半以上的业主商讨同意以后才能执行。假如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话,那应由物业帮忙办理。假如没有物业的话,可由社区帮忙申请。各个部门会进行审核和鉴定,所有程序通过以后才能使用。一、使用房屋维修基金必须满足的条件:1、专项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2、公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限届满;3、涉及物管区域或全体业主的,已经业主大会书面批准同意等。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有:1、物业维修基金的用途主要是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2、维修资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3、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法律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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