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介绍

2024-05-09 10:40

1.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介绍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有11家出资企业、16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5家主管社团。也是国际合作社联盟(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缩写ICA)的成员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介绍

2.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机构领导是哪些?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王侠 党组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骆琳

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佟宝君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肖仲凯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杨建平

党组成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侯顺利 监事会主任:诸葛彩华监事会副主任:汤益诚

监事会副主任:王韩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王侠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摘要】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机构领导是哪些?【提问】
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王侠 党组副书记、直属机关党委书记、理事会副主任:李春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骆琳

党组成员、党组纪检组组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佟宝君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邹天敬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肖仲凯

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杨建平

党组成员、理事会常务理事:侯顺利 监事会主任:诸葛彩华监事会副主任:汤益诚

监事会副主任:王韩民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行政级别为正部级。王侠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回答】

3. 现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是谁

王侠,女,1954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清涧人,1974年7月入党,1971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历任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上中游管理局局长、党组副书记,陕西省延安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2002年5月后任陕西省委常委、延安市委书记,陕西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陕西省委副书记、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委党校校长,2011年12月任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2013年3月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八届中央委员,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现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主任是谁

4.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组织结构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监事会内设机构1个,共有11家出资企业、16个直属事业单位和15家主管社团。理事会管理出资企业、直属事业单位、主管社团。监事会设办公室。  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  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  中国东盟农资商会  中国棉花协会  中国果品流通协会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中国食用菌协会  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  中国蜂产品协会  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  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  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  中国棉麻流通经济研究会  东北信息协会

5. 中国供销合作社怎么合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以农民社员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和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的重要载体。

  中国供销合作社分为基层供销合作社,县级、市级、省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是国务院领导下的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负责领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第三条 总社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

  第四条 总社的宗旨和目标是,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推动成员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把供销合作社系统打造成为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中国特色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切实在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五条 总社实行团体社员制,对成员社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的职责。

  总社实行开放办社,根据申请,可接纳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社会经济组织作为成员社。

  第六条 总社财产属于集体所有。总社理事会是总社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总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 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 China Federation of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八条 总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农村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服务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发展;

  (二)承担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按照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棉花及其他商品的经营、储备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三)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推动和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向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民社员和供销合作社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指导供销合作社构建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形成社企分开、上下贯通、整体协调运转的双线运行机制;

  (六)指导供销合作社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关系,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功能,完善基层社管理制度,发展农民合作社、综合服务社和消费、金融、土地流转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密切同农民的联系;

  (七)指导供销合作社开展合作与联合,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方式和手段,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打造城乡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

  (八)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文化建设,提供信息服务,开展教育培训;

  (九)监督、管理和运营社有资产,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十)对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履行组织、指导和监督职责,推动行业协会与联合社融合互补、协同发展;

  (十一)代表中国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事务,与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教育机构和有关政府部门等开展经济、贸易、技术、人才交流合作,接受捐赠、资助;

  (十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社

  第九条 凡承认总社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服务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可申请加入总社,经总社理事会批准,成为总社成员社或者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成员社的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是:

  (一)选举或者推荐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代表;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三)请求总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

  (五)以总社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六)监督总社成员社股金的使用;

  (七)申请使用和监督总社合作发展基金;

  (八)对总社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是: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向总社交纳成员社股金;

  (四)按规定向总社交纳合作发展基金;

  (五)维护总社及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六)完成总社委托的任务;

  (七)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有关情况;

  (八)接受总社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总社理事会决议,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四)通过或者修改总社章程;

  (五)选举总社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

  (六)选举总社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选举或者推荐。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总社理事会召集。总社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成员社提出请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第十七条 总社理事会应当在全国代表大会举行一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会议议程通知成员社。

  第十八条 总社成员社向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案,须在会前提交总社理事会。

  第十九条 召开全国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各项决议案须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时,由出席会议的代表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总社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组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八条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总社重要工作,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成员社之间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批准接纳成员社或者取消成员社资格;

  (五)代表总社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行使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设农民理事和专家理事。成员社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出请求,可以临时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六)决定总社企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立或者解散;

  (七)决定总社对企业的出资及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会主任或者受理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总社设监事会。监事会是总社的监督机构,对全国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国家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财政资金使用和企业重大投资、并购重组、资产运营等情况;

  (五)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的,有权向全国代表大会反映;

  (七)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八)提议临时举行理事会全体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农民监事和专家监事。成员社监事、国家有关部门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

  总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二条 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三条 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四条 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六条 总社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三十七条 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财务和审计

  第三十九条 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 总社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

中国供销合作社怎么合作

6.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级别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正部级      建制。总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      领导班子中:1、党组副书记、理事会主任是负责人,与党组书记、理事会副主任共同组成党政主要领导。      2、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党组成员、监事会主任,党组成员、驻总社社纪检监察组组长是副职领导。      3、监事会副主任也位列领导班子成员之内,但不是总社党组成员。一、理事会内设机构14个      办公厅、研究室、人事部、经济发展与改革部、财会部、合作指导部、金融服务部、国际合作部、科教社团部、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直属机关党委、审计局、离退休干部部。      主要的业务部门是合作指导部、金融服务部、国际合作部、科教社团部、农业生产资料与棉麻局。二、监事会内设机构      监事会办公室。三、纪检监察机构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供销合作总社纪检监察组。四、所辖15家直属事业单位      中华合作时报社、总社管理干部学院、科技推广中心、声像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信息中心、商印中心、南京野生植物综合利用研究所、济南果品研究所、杭州茶叶研究所、郑州棉麻工程技术设计研究所、北京商业机械研究所、天津再生资源研究所、昆明食用菌研究所、西安生漆涂料研究所。五、主管14家社团      中国棉花协会、中国食用菌协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中国果品流通协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蜂产品协会、中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协会、中国畜产品流通协会、中国日用杂品流通协会、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供销合作经济学会、中国棉麻流通经济研究会、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中国东盟农资商会。六、管理中国供销集团      中国供销集团,是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企业,正厅级规格。总资产1500亿元,现有全资和控股子公司11家,拥有在册员工3.5万名。现控股3家上市公司:中再资环(600217.SH)、中农立华 (603970.SH)、中农联合(003042)。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属于高配,由总社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兼任。      中国供销集团出资企业共有12家,分别为:      1、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是中国最大的化肥进出口贸易商。      2、中华棉花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棉花贸易商。      3、中国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业内规模最大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4、新合作商贸连锁集团有限公司。      5、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6、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7、中国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      8、中国供销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9、中国供销惠农服务有限公司。      10、中国供销粮油有限公司。      11、供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2、新供销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有供销合作社,为省级政府直属机构,总社进行业务指导。

7. 中华供销全国合作总社级别

中华供销全国合作总社级别是正部级。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要职责调整为:1、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三农”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全国供销合作事业发展;2、负责研究制定全国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服务全系统改革发展;3、根据授权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经营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4、推进供销合作社法治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建议,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5、协调同有关部门的关系,指导全国供销合作社业务活动,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电子商务和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好履行为农服务职责;6、指导社有资产运营,确保社有企业为农服务方向,履行社有资产监管职责,落实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7、代表中国合作社参与国际合作社联盟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事务;8、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供销总社将在改造农村传统商业网点,开展企业数字化、连锁化转型,建设改造产地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发展县乡村物流共同配送,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等。

中华供销全国合作总社级别

8. 供销合作总社成立于那一年?

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
 
合作社在我国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刘少奇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就多次论述过合作社的问题。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方面,切实给予引导、支持和推动。[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消费合作总社旧址[2]
1949年11月,成立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主管全国合作事业。1950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1954年7月,召开了中华全国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修改了社章,将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从新中国成立到1957年,供销合作社在全国得到迅速发展,形成了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全国性流通网络,不仅成为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组织农村商品流通的主渠道,而且成为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时期,是供销合作社发展的黄金时期。[1]
  1958年以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时期,与国营商业两次合并,后又两次分开。[1]
  1982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第三次与商业部合并,但保留了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牌子,设立了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保留了省以下供销合作社的独立组织系统。这一时期,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在改革开放的宏观环境中,供销合作社在加强为农服务、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综合实力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供销合作社事业得到较大发展,为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从1982年到1988年,先后进行了恢复“三性”(群众性、民主性、灵活性)、“五突破”(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内部分配、价格管理)、“六个发展”(发展系列化服务、横向联合、农副产品加工、多种经营方式、农村商业网点、科技教育)三个阶段性改革。进入90年代,又进一步探索向综合性农业服务组织发展的新路子。[1]
  1995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农村改革的要求,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出发,在总结供销合作社过去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明确了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宗旨、地位和作用,并决定恢复成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提出了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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