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2024-05-06 16:20

1.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文件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2008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行动指南,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七条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第八条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妇女联合会的各级领导机构,由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条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条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第十一条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第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十四条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五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六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第十七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第二十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第二十一条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二十二条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第二十三条农村的行政村、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专业市场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代表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第二十四条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第二十五条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领域和单位,妇女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第二十六条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十七条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十八条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第二十九条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第三十条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第三十二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第三十三条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第三十四条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五条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第三十六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第三十七条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第三十八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九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第四十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四十一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Women?sFederation”,缩写为“ACWF”。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2.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章程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为争取进一步解放与发展而联合起来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中国妇女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引导广大妇女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任务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二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政策和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第三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第四条 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培养、推荐女性人才。第五条 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全社会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第六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华人妇女、妇女组织的联谊,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第七条 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和妇女组织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进友谊、促进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作贡献。 组织制度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全国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九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一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再进行等额选举。第十二条 执行委员应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补委员。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第十四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设区的市、自治州妇女联合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全国组织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方针、任务及重大事项;(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四)选举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第十六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地方组织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二)审议和批准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选举同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在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的决定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定期向上级妇女联合会报告工作,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同级常务委员会召集。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第二十二条 地方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定期向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基层组织第二十三条 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举行一次。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行政村、城市的居民委员会等设立妇女代表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代表会由居住区域、辖区单位的妇女代表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代表会一般每三年举行一次。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妇女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第二十六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妇女组织的形式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 团体会员第二十七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十八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自愿申请,承认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成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第二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女联合会业务指导。第三十条 团体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宣传和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二)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汇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三)向妇女联合会推荐优秀妇女人才。第三十一条 团体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二)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三)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妇女联合会干部第三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建设政治坚定、勇于创新、求真务实、热爱妇女工作、熟悉本职业务、受到妇女信赖的干部队伍。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和激励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第三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应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应加强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合理流动。妇女联合会应经常向各方面推荐输送优秀女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输送少数民族和青年女干部。同时吸收各方面优秀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第三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干部应努力做到:(一)政治坚定。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二)勤奋学习。学习法律、政策、科学、文化和妇女工作业务等知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三)忠于职守。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组织、引导、服务妇女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努力做出实绩。(四)作风扎实。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廉洁奉公。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应承担对下一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的协助管理职责。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不超过两届。 经费及财产第三十六条 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提供经费保障,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第三十七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所属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为妇女儿童服务。第三十八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可依法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赠,并依法管理,接受监督。第三十九条 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兴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会徽会旗第四十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形,由汉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第四十一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可在妇女联合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场悬挂,也可作为徽章佩戴。第四十二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旗的旗面为红色,左上角缀有黄色会徽。会徽会旗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规定。 附则第四十三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英文译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缩写为“ACWF”。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3.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英文译名为:“BEIJING WOMEN AND CHILDREN’S DEVELOPMENT FOUNDATION”。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关爱妇女儿童身心健康,帮扶救助困难妇女儿童,兴办妇女儿童福利事业,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环境,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和社会捐赠。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妇联。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三区310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一) 依法募集资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海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依法利用无形资产开展互惠合作募集资金。(二) 开展公益援助活动。参加和推动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三) 开展帮扶救助活动。组织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各项资助活动,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济和扶贫救济工作。(四) 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组织慈善公益宣传,普及慈善公益意识,开展慈善公益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途径。(五) 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国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六) 兴办非营利性实体及单位。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会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性单位,筹措慈善资金。(七) 政策允许的其他业务活动。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 5—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 热爱妇女儿童公益事业;(三) 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四) 能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财产;(五)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 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 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同意;(四)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 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权利1、 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 推荐理事候选人;3、 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4、 获得为本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5、 对本基金的工作进行审议、监督、批评、提出意见或建议等;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二) 义务1、 履行本基金会的宗旨;2、 热爱妇女儿童,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为推动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发展尽力工作;3、 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4、 执行本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决议;5、 完成本基金会安排的工作;6、 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批准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终止事宜;(六)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副理事长以下人员除外);(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领导办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三)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四)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五)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七)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重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九)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十)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十一)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十二)处理其他相关事务;(十三)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一) 组织募捐的收入;(二) 接纳海内外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人士的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基金和资产的合法增值;(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辅助政府发展妇女儿童教育福利事业,兴办妇女儿童教育、文化、福利等项目;(二) 符合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三) 开展募集基金有关活动;(四) 表彰奖励为妇女儿童福利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五) 其他合法用途。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须经审批的募捐活动;(二)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募捐活动;(三)金额高于50万元的股权等投资活动;(四)金额高于100万元的非常规类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等投资活动;(五)理事会认为对本基金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四)理事会决定终止的。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妇女儿童教育福利事业支出;(二)经业务主管单位支付给国家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救济、救灾应急活动;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北京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的组织章程

4.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介绍

1949年3月24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隆重开幕,1949年4月1日大会通过《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1《章程》规定,全国民主妇联是全国妇女运动的领导机构,“努力争取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章程历经各届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修改,于2013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再次部分修改通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5.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二0一0年六月第一章总则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缩写:CAWE。·第二条本团体是由女性企业家和有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本团体的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面向企业和为女企业家服务,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第二章业务范围·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二)关注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推动企业改革、创新与发展,促进女企业家队伍的成长;(三)开展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区间的横向沟通联系;(四)组织多种形式和内容的培训,提供咨询、信息等服务,引导女企业家规范自身行为,不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六)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交往活动,促进女企业家与国外、境外企业的合作;(七)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为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第三章会员·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订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由常设机构决定;(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本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机关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 0 1 0 年 6 月 2 5 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女企业家协会的组织章程

6.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介绍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妇基会,成立于1988年12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全国妇联发起成立,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中国妇基会为全面提高妇女素质,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和妇女事业发展,向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和物资,在妇女教育、培训、扶贫和救灾等多项公益活动中,充分发挥自身组织特殊的社会职能。

7.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的文件发布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中直机关妇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试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试行)》。修改后的《条例》和《规定》已经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全 国 妇 联2010年1月25日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的文件发布

8.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职能与方针

1988年 9月第六次全国妇代会召开,规定了妇女联合会的基本社会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基本任务是:1.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2.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3.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4.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5.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个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为了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法律地位,保证妇女联合会在社会主义民主生活中发挥作用,参与立法,参与决策,保证妇女联合会在妇女儿童方面的建议权和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中都设有妇女联合会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妇女儿童专门委员会或妇女儿童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议案、法案和推动妇女儿童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依法监督社会各方面执行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