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2024-05-09 20:05

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监理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体现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项目监理招标不宜设置标底。第三十八条 评标标准包括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资源配置、监理大纲以及投标报价等五个方面。其重要程度宜分别赋予20%、25%、25%、20%、10%的权重,也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九条 业绩和资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有关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情况;(二)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三)近3~5年完成或者正在实施的项目情况及监理效果;(四)投标人以往的履约情况;(五)近5年受到的表彰或者不良业绩记录情况;(六)有关方面对投标人的评价意见等。第四十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简历、监理资格;(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者参与监理的类似工程项目及监理业绩;(三)有关方面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评价意见;(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月驻现场工作时间;(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陈述情况等。第四十一条 资源配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项目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负责人的简历及监理资格;(二)项目相关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数量、来源、职称、监理资格、年龄结构、人员进场计划;(三)主要监理人员的月驻现场工作时间;(四)主要监理人员从事类似工程的相关经验;(五)拟为工程项目配置的检测及办公设备;(六)随时可调用的后备资源等。第四十二条 监理大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监理范围与目标;(二)对影响项目工期、质量和投资的关键问题的理解程度;(三)项目监理组织机构与管理的实效性;(四)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的方法与措施的针对性;(五)拟定的监理质量体系文件等;(六)工程安全监督措施的有效性。第四十三条 投标报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监理服务范围、时限;(二)监理费用结构、总价及所包含的项目;(三)人员进场计划;(四)监理费用报价取费原则是否合理。第四十四条 评标方法主要为综合评分法、两阶段评标法和综合评议法,可根据工程规模和技术难易程度选择采用。大、中型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宜采用综合评分法或者两阶段评标法,项目规模小或者技术简单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议法。(一)综合评分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分别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各项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其余评委评分的算术和即为投标人的总得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总得分的高低排序选择中标候选人1~3名。若候选人出现分值相同情况,则对分值相同的投标人改为投票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也可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大纲的得分高低决定次序选择中标候选人。(二)两阶段评标法。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分为两阶段进行。首先进行技术评审,然后进行商务评审。有关评审方法可采用综合评分法或综合评议法。评标委员会在技术评审结束之前,不得接触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的内容。评标委员会根据确定的评审标准选出技术评审排序的前几名投标人,而后对其进行商务评审。根据规定的技术和商务权重,对这些投标人进行综合评价和比较, 确定中标候选人1~3名。(三)综合评议法。根据评标标准设置详细的评价指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个投标人进行定性比较分析,综合评议,采用投票表决的形式,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 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3名。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2.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六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第三十九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第四十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四十一条 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所指利害关系包括: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或有其他社会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招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和方法;(六)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七)对需要文字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评标委员会;(八)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九)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并报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工作报告附件包括有关评标的往来澄清函、有关评标资料及推荐意见等。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逾期送达的;(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四)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的签字(或印鉴)的;(五)招标文件规定不得标明投标人名称,但投标文件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或有任何可能透露投标人名称的标记的;(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或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的;(七)未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八)超出招标文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九)投标人提供虚假资料的。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对已参加本次投标的单位,重新参加投标不应当再收取招标文件费。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秘密评审,不得泄露评审过程、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八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采取书面方式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从合格的投标人中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第五十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合理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二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在15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第五十四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五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工作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标准和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者修改、补充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的评价指标及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第三十八条 技术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设备、材料的性能、质量、技术参数;(二)技术经济指标;(三)生产同类产品的经验;(四)可靠性和使用寿命;(五)检修条件及售后服务。第三十九条 商务标准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设置评价指标:(一)设备、材料的报价;(二)供货范围和交货期;(三)付款方式、付款条件、付款计划;(四)资质、信誉;(五)运输、保险、税收;(六)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计算;(七)运营成本;(八)货物的有效性和配套性;(九)零配件和售后服务的供给能力;(十)安全性和环境效益等方面。第四十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综合评议法(包括寿命期费用评标价法)以及两阶段评标法等评标方法。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秘密评审和比较,其工作步骤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等。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需要可编制标底作为评定投标人报价的参考依据。招标人可自行编制标底或委托具有相应业绩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标底应当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所需设备、材料的品种、性能、适用条件、市场价格编制。评标标底可用下列任一种方法确定:(一)以招标人编制的标底A为评标标底;(二)以投标人的报价去掉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后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三)以投标人的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四)设定投标报价超过A一定百分数和低于A一定百分数的报价为无效报价,以有效范围内的各投标报价的平均值B为评标标底;(五)赋予A、B以权重,分别为a、b,令a+b=1,评标标底C=Aa+bB。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4.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第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中,国家重点水利项目、地方重点水利项目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一)属于第三条第二项第4目规定的项目;(二)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项目;(三)应急度汛项目;(四)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前招标人必须履行下列批准手续:(一)国家重点水利项目经水利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其他中央项目报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流域管理机构批准;(二)地方重点水利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它地方项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但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五)采用特定专利技术或特有技术的;(六)其它特殊项目。第十三条 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四)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五)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六)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第十四条 当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三条的条件时,应当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 招标人申请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一)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二)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四)拟使用的评标专家库情况;(五)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六)其它材料。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勘察设计项目已经确定;2、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落实;3、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3、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3、监理单位已确定;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适应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四)重要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2、重要设备、材料技术经济指标已基本确定;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第十七条 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前,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报告备案。报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的工作具体安排等;(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五)按规定日期接受潜在投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六)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审核;(七)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八)组织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九)接受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要求澄清的函件,对问题进行澄清,并书面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十)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十一)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接受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十二)组织开标评标会;(十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十四)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十五)发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十六)进行合同谈判,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第十八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重点项目、中央项目、地方重点项目同时还应当在《中国水利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标人应当对招标公告的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不得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有投标资格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招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第二十一条 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5.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四十五条 开标时间、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工作人员至少有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时,应当检查其密封性,进行登记并提供回执。已收投标文件应妥善保管,开标前不得开启。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拒收。第四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出席开标会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出席开标会议。第四十七条 开标人员应当在开标前检查出席开标会议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或者授权代表人有关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应当在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名报到。第四十八条 开标一般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四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拒绝或者按无效标处理:(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二)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密封或者逾期送达;(三)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或者印鉴);(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五)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涉及关键技术方案、关键工期、关键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投标价格;(六)投标文件未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七)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没有确定的报价说明;(八)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九)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十)投标人名称与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十一)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第五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按照《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选择按照《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代理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三)在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曾有工作关系;(四)5年内与投标人或其代理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人员;(五)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过程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五十四条 评标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宣布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并确定主任委员;(二)招标人宣布有关评标纪律;(三)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根据需要,讨论通过成立有关专业组和工作组;(四)听取招标人介绍招标文件;(五)组织评标人员学习评标标准与方法;(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和响应性评定;(七)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算术错误进行更正;(八)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九)评标委员会听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述;(十)经评标委员会讨论,并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提出需投标人澄清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投标人;(十一)投标人对需书面澄清的问题, 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评标委员会;(十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与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推荐顺序;(十三)在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在全体成员签字的情况下,通过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若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并由其本人签字,方可作为评标报告附件。第五十五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二)对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的评价;(三)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的评价;(四)对资源配置的评价;(五)对监理大纲的评价;(六)对投标报价的评价;(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评审结果及推荐顺序;(九)废标情况说明;(十)问题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十一)其它说明;(十二)附件。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提出的主要监理人员、监理大纲和投标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第五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五十九条 遵循根据监理服务质量选择中标人的原则,中标人应当是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第六十条 招标人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也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当招标人确定的中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不一致时,应当有充足的理由,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一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自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招标人一般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延长服务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第六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六十六条 当确定的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与确定的候补中标人签订合同。第六十七条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第六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之内,招标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书面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开标前招标准备情况;(二)开标记录;(三)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四)中标结果确定;(五)附件:招标文件。第七十条 由于招标人自身原因致使招标失败(包括未能如期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6. 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开标评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的时间,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规模和内容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一切评标活动均应保密。第三十二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三十三条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到会。第三十四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三)投标文件未盖本单位公章;(四)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印鉴);(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六)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七)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又未书面声明哪一份有效;(八)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施工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九)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第三十六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通过补充说明和有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第三十七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并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三十八条 评标原则:报价合理、方案可行、技术先进、工期合理、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可行以及社会信誉良好等。第三十九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就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和投标人的信誉等对投标文件逐一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5%以上或低于标底15%以下,评标时可不予评审。评标可采用综合评标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按规定重新招标。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四十五条 水运工程的施工评标工作,一般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十日内,将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评标结果和评标报告十日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一次性返还所有未中标人的投标保函或投标保证金。

7.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七章 附 则

8.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第四章 投 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递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资质(资格)预审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