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概况

2024-05-17 18:53

1.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概况

天津市有 57 万残疾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 5.47%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残疾人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现有办公室、人事室、维权部、组联部、康复部、宣文部、教就部、福利基金办公室八个部室和八个直属单位,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的概况

2.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内设机构

1.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行综合研究,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组织起草有关规划和重要文件;综合协调相关重要政务、事务;负责市残联会议的组织安排及议案事项的督办;负责信息、统计、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财务、审计及行政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承担天津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2.人事室(机关党委)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人事、劳动工资;负责专业技术干部的管理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负责对天津残联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残疾人事业的国际交流;办理日常涉外事务。办理出国政审、护照、登记手续;管理离退休干部;承担党组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室。纪检组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室。3.维权部调查研究残疾人问题及残疾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有关维护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法律、法规、规章,配合有关方面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协助处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残疾人的议案、提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法律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普法宣传工作,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负责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推进工作。主办《天津残联》。4.组织联络部负责残疾人组织自身建设;协助区、县党委管理区、县残联领导班子;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工作者培训计划;调查残疾人状况,管理和发放残疾人证;联络、教育、培养、表彰残疾人;指导基层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组织志愿者助残活动;指导基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负责评议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的日常工作。5.康复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康复工作计划,指导和协调残疾人康复机构的业务工作;指导残疾人用品用具的开发、供应、服务工作;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开展学术交流,培训康复人才;推广高新科技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承担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的日常工作。6.教育就业部组织制定和实施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计划;促进和指导残疾人各类教育和职业培训;负责盲文、手语的研究和推广普及;制定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计划,指导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盲人按摩与盲人辅导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组织实施残疾人劳动服务网络的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残疾人专项扶贫解困工作;协助开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承担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7.宣传文体部组织制定并实施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和文体工作计划,宣传国家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协助有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特需读物和精神文化产品,推动残疾人信息交流的无障碍;组织开展残疾人文化、艺术活动,管理和发展残疾人体育;指导残疾人文化、体育机构的业务工作;承担市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残疾人体育协会、残疾人文化艺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8.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办公室承担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开展残疾人事业的捐赠及相关活动;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增值和使用;联系区、县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负责基金会理事会议的组织等各项工作;承担中日慈善协会的日常工作。

3.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1成立于1989年3月,成立了市盲人协会、聋人协会、肢体残疾人协会、智力残疾人及亲友会、精神残疾人及亲友会。各区县和街乡镇都建立健全了残联组织,社区和村成立了残疾人协会。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的介绍

4. 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领导信息

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迟承镇主持党组、理事会工作,负责天津残联全面工作。个人简历:迟承镇,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山东蓬莱人,中共党员。工作经历:曾任中共天津市南开区委常委、纪委书记;中共天津市红桥区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中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执行理事会理事长。党组成员、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甘长捷分管办公室、康复部、天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天津市残疾人综合活动中心、天津市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个人简历:甘长捷,男,1951年10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工作经历:曾任天津市民政局政治处副处长;中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左铁厂分管维权部、组织联络部。个人简历:左铁厂,男,1952年4月出生,汉族,河北河间人,中共党员。工作经历:曾任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事业管理处处长;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中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执行理事会理事、机关党委书记:赵伯慧主持纪检组工作。分管人事室、机关党委、宣传文体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办公室、天津市残疾人体育训练指导中心。个人简历:赵伯慧,女,1963年10月出生,汉族,天津市人,中共党员。工作经历:曾任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人事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中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机关党委书记。党组成员、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赵津生分管教育就业部、天津市残疾人教育培训中心、天津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福利事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盲人按摩诊所。个人简历:赵津生,男,1954年7月出生,汉族,河北滦县人,中共党员。工作经历:曾任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主任;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执行理事会理事;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副巡视员;中共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党组成员、执行理事会副理事长。

5. 天津残疾证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一、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残疾人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是认定残疾人及其残疾类别、等级的合法凭证。残疾评定标准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以下简称“残疾标准”)。

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四、残疾人证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套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视力残疾人证采用红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其他类别残疾人证采用绿色磨砂人造革皮面。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残疾人证号以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和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代码为基础,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编码格式一律实行20位编码,由18位公民身份证号加1位残疾类别代码和1位残疾等级代码组成,如:

残疾类别代码=18位公民身份证号码+疾残等级代码   +残疾类别代码

360121197011210013 4 3

视力残疾: 1、听力残疾: 2、言语残疾: 3、肢体残疾: 4、智力残疾: 5、精神残疾: 6、多重残疾: 7


残疾等级代码

一级: 1

二级: 2

三级: 3

四级: 4

县级残联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请人办证申请,指定、组织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进行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填发残疾人证并向市级残联报审,负责本级档案管理。

市级残联负责审核所属县级残联的报送证件、残疾评定程序、结果等,承担批准职责,负责本级档案管理,检查监督所属县级残联办证工作。

省级残联负责监督、检查发证工作。

五、申办残疾人证使用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表4)。

六、核发残疾人证程序。

1. 申请: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六张向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办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评定表一式三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2. 受理:县级残联接到办证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手续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照片、身份证、户口本进行核对,并将申请表中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 残疾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和第一代残疾人证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县级残联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可直接填写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但必须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签字;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必须经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由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填写评定表,要有明确的残疾评定结果。

4. 初审、填发:县级残联根据申请人的相关材料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对于信息虚假或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予以退回。

对于残疾特征明显,依照残疾标准易于认定残疾类别、等级,县级残联直接填写评定表者和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符合残疾标准者,按照残疾评定结果填写打印残疾人证相关信息,连同申请表、评定表等材料一式三份报市级残联审核批准。

县级残联理事长要在残疾人证填发人处签字,在填发机关栏加盖填发机关公章。

5. 审核、批准、备案: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县级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县级残联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对于不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他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县级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予以批准。在批准机关栏内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6. 发放、备案:县级残联发放市级残联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并留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7. 领取、保存:申请人到县级残联领取经审核批准的残疾人证,本人保存一份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七、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残联负责本市残疾人证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审核、批准责任;所辖区、市(县)残联负责填发残疾人证。

八、多重残疾的残疾等级以残疾最重的等级为准。

九、未成年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要填写法定监护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钢印,批准机关栏必须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私自涂改作废。

十一、残疾人证残疾等级登记使用繁体大写汉字(壹、贰、叁、肆),其他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十二、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评定残疾类别、等级的费用以及照片等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个人自理。对特殊困难的申请人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减免。

十三、持证人对残疾人证要妥善保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

十四、残疾人证遗失,应及时报告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声明作废后可申请补发。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号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数据库中标明作废。

十五、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作废并免费换领。换领残疾人证登记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十六、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转出的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登记入档。新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并将复印件上报市级残联归档。

十七、残疾人康复脱残或死亡的,发证机关应及时将残疾人证收回。残疾人康复脱残以县级残联指定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残疾评定结果为准。

十八、各地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则。

十九、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织联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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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包括:(一)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三)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一、补贴种类:(一)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发放给年度取暖期内(以市政府公布日期为准),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且有重度残疾人家庭;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且有精神、智力三级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家庭(同一《居民户口簿》中有2名及以上残疾人家庭成员或非同一《居民户口簿》中的夫妻双残家庭)。同时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按其中一项补贴条件申请,不可重复申请。每户每年400元。(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发放给视力、听力和言语残疾人。每人每月30元。(三)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发放给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残疾人。按照每年每人24立方米生活用水、180千瓦时生活用电、24立方米生活用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居民用水、电、燃气价格:生活用水4.9元/立方米,生活用电0.49元/千瓦时,生活用燃气2.4元/立方米)标准,按月核定、按年发放。二、申请程序:(一)申请方式由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手机APP、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后填报申请;可以就近在本市任一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由残疾人证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残联进行初审。(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只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保卡、残疾人证)进行身份认定。申请取暖补贴的还需提供残疾人户口簿原件。为方便补贴发放,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本人或低保、低收入持证人或户主在指定银行办理的存折或借记卡(不带透支功能)账户信息。(三)申请时间1.申请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年至本年取暖期的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2.申请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3.申请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上年度7月至本年度6月补贴资金,逾期不予受理。四、资格审核(一)各街道(乡、镇)残联业务管理系统接收申请或现场确认申请材料后,将信息归集至业务管理系统。原则上于接收当日进行初审后从系统转报区残联。(二)区残联于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定意见。审定不合格的,由初审地街道(乡、镇)残联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审定合格的,将相关数据汇总后报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五、补贴发放(一)发放方式。残疾人“三项补贴”资格审核合格后,采取年度集中统一模式发放,直接存入申请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按照“一卡通”管理改革要求和工作进度安排,逐步推进补贴资金由社保卡发放。(二)发放时间。不同类别的补贴按照规定时间节点发放。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每年5月份发放;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补贴每年7月份发放;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每年8月份发放。六、资格年审残疾人“三项补贴”资格实施年审制度。由区残联通过业务管理系统定期实施。通常情况下,年审工作应在审核期内完成。经年审,不再符合残疾人水、电、燃气补贴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通讯信息消费补贴发放条件的,于次月停发补贴;对于取暖期内不再符合残疾人冬季取暖补贴条件的,于下一取暖期停发补贴。七、户籍迁移(一)外省市迁入。外省市人员已取得本市户籍的,自残疾人证迁入本市月份开始享受我市残疾人“三项补贴”。(二)本市迁出外省市。本市人员户籍迁至外省市的,自残疾人证迁出次月停止享受我市残疾人“三项补贴”。(三)本市内迁移。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迁移的,以残疾人证迁出、迁入月份为结点办理停发和续发补贴手续。迁出地自残疾人证迁出的次月停发残疾人“三项补贴”资金,迁入地自残疾人证转入下月开始发放。法律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三是残疾人就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近年来,中央和本市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促进和发展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辅助性就业、集中就业、自主就业、灵活就业等各类就业形式的专项政策;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用、税收优惠减免、政府采购优先、职业技能提升等各类扶持办法。2019年,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2021年10月,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5部门共同印发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19年天津市残联、财政局联合印发《天津市促进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办法》,2021年天津市财政局、残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目前,国家和本市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相对完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汇集、落实、推广现有扶持政策,让更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实实在在地受益应当成为当前的工作重点。(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行动。制定关于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若干措施,建立工作机制、开展就业调查,设立就业台账、明确就业任务,按计划有序推进;探索残疾人招考体检标准,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为残疾人参加招考录(聘)用提供服务;建立公示制度。(二)实施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组织国有企业专场招聘活动,推动国有骨干企业开发一定数量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邮政部门、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为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便利。(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吸收残疾人就业。(四)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福利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依托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专项基金,组织媒体讲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故事,支持我市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区残联做好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适合辅助性就业的劳动产品和服务产品,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落实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和天津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办法,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对接乡村振兴战略,助力驻村帮扶,通过政府引导、残联组织、企业参与,在残疾人相对集中涉农区试点建设“助残阳光工场”,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在校残疾大学生建立“一人一案”就业服务台账,实施“一对一”精准服务。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活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八)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建设为契机,推动盲人医疗按摩机构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持续开展盲人医疗按摩执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定,培养盲人按摩骨干力量,稳定盲人医疗按摩人才队伍。(九)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扎实开展残疾人就业“四个一”活动。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十)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制定天津市“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实施全面精准的技能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

7.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天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低收入救助家庭中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为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为非重度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各残疾类别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申请。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非重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0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残疾人事业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保障残疾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建立残疾人工作考核机制,每年对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履行残疾人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三)组织开展涉及残疾人保障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五)做好残疾人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残疾人救助制度,对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救助:(一)将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范围,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重点保障和特殊救助;(二)将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残疾人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享受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三)将生活和住房困难城镇残疾人家庭纳入城市住房保障范围,并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对农村困难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给予一定补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页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天津市残疾人最新政策

8. 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第四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承担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

  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卫生、农业、商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鼓励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种、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其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进行必要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为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晋职、晋级、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等同其他职工。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招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应当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本单位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的劳动报酬,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对合同期满的残疾人职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签合同。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使用保障金公示制度。

  本市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关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列入履行社会责任内容。对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不缴纳保障金的,按规定列入不良征信记录,定期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进行生产或者经营。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集中使用残疾人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依法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政府采购时,应当将参与采购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第十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管、税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和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对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有关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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