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课题劳务费发放标准

2024-05-11 02:47

1. 省级课题劳务费发放标准

_指莨腋骼嗑压芾戆旆ü娑ǎ骼嗫蒲锌翁饫臀穹逊⒎疟壤既缦拢敫魑豢翁飧涸鹑瞬握罩葱小_一、科技部各类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合作计划等):2006年以后新批准的项目,劳务费发放一律按照科技部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2006年以前批复的课题,凡是按照旧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提取过特支费及个人津贴(国家审计时把这部分认定为劳务费),且总额已经超过预算的,不能发放劳务费。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是2007年以后办理到款的,面上项目劳务费发放不超过15%,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重点项目不超过总经费10%;06年年底前办理到款和已经结题的项目,凡是按照旧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提取过特支费及个人津贴的,不能发放劳务费。三、教育部各类项目原则上只能发放总经费5%的助研经费。四、省、市所有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总经费10%的比例发放劳务费五、其他类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纵向合作项目等,劳务费的发放有经费预算的按照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的参考上述四项归类发放。六、横向科研课题:在保证科研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照不超过经费(不含硬件费)的35%发放劳务费._35%中含特支费)七、办理劳务费发放手续时必须提交由课题负责人签名的承诺书一份,交科技处备案。八、使用科研课题中的劳务费聘用临时雇用人员:横向合同,课题负责人只需提交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即可办理向课题,除需提交承诺书外仍需按照科技处在网站上公布的办理程序进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省级课题劳务费发放标准

2. 国家规定的课题经费里劳务费占多少比例

国家基金的劳务费最高比例是允许15%,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用于项目研究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具体包括从自然科学基金获得的资助、从项目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支出预算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劳务费和管理费。
具体如下:研究经费是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
包括: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差旅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资料、论文版面费和印刷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和修理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
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是指用于与资助项目研究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包括项目组人员出访及外国专家来访的部分费用,所需外汇额度由项目依托单位自行解决。
其中:面上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劳务费是指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
面上项目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5%;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的劳务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10%。
管理费是指项目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的5%,协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自然科学基金委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中介机构对项目资助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资助额度依据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经费情况和评审专家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财政、财务制度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确定。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项目资助预算一般不做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必须按程序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资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依托单位应加强项目资助经费的管理。项目资助经费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在研资助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结题项目的结余经费,仍用于项目依托单位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部分应用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首次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时,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请单位信息表",报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函告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接收拨款单位与项目依托单位必须一致。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的拨款,按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资助项目的协作费由项目依托单位依据协作合同转拨。
第十九条 因故中止实施或撤销的资助项目停止拨款,项目依托单位应将已拨经费余额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逾期不退回的,缓拨该单位其他项目的资助经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3. 省级课题劳务费发放标准是多少

现根据国家各类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将各类科研课题劳务费发放比例公布如下,请各位课题负责人参照执行。一、科技部各类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国际合作计划等):2006年以后新批准的项目,劳务费发放一律按照科技部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超支;2006年以前批复的课题,凡是按照旧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提取过特支费及个人津贴(国家审计时把这部分认定为劳务费),且总额已经超过预算的,不能发放劳务费。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凡是2007年以后办理到款的,面上项目劳务费发放不超过15%,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际合作交流项目、创新研究群体、重点项目不超过总经费10%;06年年底前办理到款和已经结题的项目,凡是按照旧的纵向经费管理办法已经提取过特支费及个人津贴的,不能发放劳务费。三、教育部各类项目原则上只能发放总经费5%的助研经费。四、省、市所有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总经费10%的比例发放劳务费五、其他类别的纵向科研项目包括各类纵向合作项目等,劳务费的发放有经费预算的按照预算执行,无经费预算的参考上述四项归类发放。六、横向科研课题:在保证科研合同正常履行的前提下,原则上可按照不超过经费(不含硬件费)的35%发放劳务费.(35%中含特支费)七、办理劳务费发放手续时必须提交由课题负责人签名的承诺书一份,交科技处备案。八、使用科研课题中的劳务费聘用临时雇用人员:横向合同,课题负责人只需提交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即可办理向课题,除需提交承诺书外仍需按照科技处在网站上公布的办理程序进行。

省级课题劳务费发放标准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