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2024-05-01 16:07

1. 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第1条 为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制定本规定。第2条 铁路“以运为主,多种经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铁路建立多元化经营新格局的重大战略部署;是转换经营机制,使生产要素在铁路内部合理配置和流动的重要措施;是深化改革,搞活经济,建立铁路第二个强大的经济支柱,提高铁路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部和各铁路企业要把多种经营摆在重要地位,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积极开拓,加速发展。第3条 铁路运输企业凡是开办客货运输主业、工附业和原由主业代办的外委工作以外的生产、经营和服务业务,均属多种经营。
  铁路企业开办的多种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多种经营企业)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端正经营思想,正确处理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多种经营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与主业及工附业在人员、资产等方面要严格划开,互不挤占。确需使用对方人员、资产及其他物资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铁路局、分局机关的处、科、室及运输站段的车间、班组、车务段的中间站等单位不得开办多种经营企业。第4条 多种经营企业要按《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规定,大胆进行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使多种经营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根据多种经营企业经营上相对独立,直接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特点,在改革上可以先行一步。鼓励和支持多种经营企业进行改革试点,只要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改革都可大胆试验和探索。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要尽快推广;一时效果不明显的,可继续试行和不断完善。确实不成功的,要允许改试其他办法。
  铁路各主办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制定具体措施,对多种经营企业逐项落实《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赋予企业的权益。促进多种经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自身活力。第5条 多种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国家允许的经营形式。在继续推行和完善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同时,要选择一些条件适宜的企业,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积极进行股份制的试点。第6条 发展多种经营要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将铁路行业整体优势与所地在区的区域优势相结合,重点发展第三产业。主要有:交通运输、仓储、商饮、旅服、房地产,对外贸易及经济技术合作、居民服务行业等。逐步形成具有铁路行业特色及较强经济实力的经营体系。
  1、在运输能力紧张,铁路建设投资不足的区域,多种经营要集中财力投资建货场、专用线和客货服务设施等为扩大运能配套的设施,向社会提供货运延伸服务、仓储、集装箱运输、大陆桥运输及国际联运等有关配套服务业务。
  2、发挥铁路整体优势,通过联合,开展旅游、广告、边贸、商贸等经营活动。
  3、充分利用铁路站、车等经营场所,向社会提供包括吃、住、行、游、购等项目的全方位旅行食品加工基地,进行列车餐营制度的改革。
  4、鼓励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有组织地进行经济特区、开发区的开发建设。
  5、充分挖掘生产加工企业闲置设备、剩余工时、剩余人力的潜力,面向社会市场,承担生产加工及建安等业务。
  6、充分利用铁路在运输、资金、人才、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进行资源开采与加工,积极进行高科技及出口创汇产品的开发与生产。
  为充分发挥铁路整体优势,提高竞争能力,多种经营企业应加强横向联合,向规模经营,集团化方向发展。第7条 多种经营系统具有较强的地方性和行业性,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此,允许多种经营企业选择财税隶属关系。财税关系隶属地方的,执行地方政策;财税关系隶属中央的,执行铁道部、财政部的财税政策,并允许企业按行政区划及行业属性执行省、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搞活企业经营的政策;地处经济特区、开发区的企业可执行特区及开发区的政策。第8条 为扶持多种经营发展,采取以下优惠政策:
  1、自1992年1月1日起,多种经营企业折旧基金免交“两金”;多种经营企业提取的能交基金不再交部,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发展。
  2、自1992年7月1日以后,财税关系隶属中央的,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向部交纳建设资金实行二年免交,三年减半交纳。减免税金全部用于生产发展。
  3、多种经营企业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进行生产性建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可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向部缴纳建设基金的40%。这部分资金仍用于多种经营的建设,与部支持多种经营发展的自有资金合并后,按建设项目下达。
  4、为鼓励多种经营企业增加生产性投入,减轻企业负担,在目前,财政对铁道部分配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对使用部贷款的建设项目实行税前(上交建设资金前)还贷。
  5、多种经营向主业投资的经营项目(如旅游列车等),经地方物价部门同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其加价部分收入作为多种经营收入。

加速发展铁路多种经营的若干规定

2. 加快铁路多种经营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铁路经营多元化,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铁路走向市场,实现两个根本转变,提高整体经济效益的必由之路,是深化铁路改革,优化企业组织结构,加快铁路发展的战略措施。第二条 “九五”期间铁路多种经营要实现战略性的转变:在格局上,由主要依附主业向经营多元化转变;在经营上,要由小型分散向规模经营、联合经营转变;在管理上,要由分散考核向一体化考核转变。
  各级领导必须从建设中国铁路经营多元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铁路多种经营发展的战略意义。在进行体制改革,制定发展规划,配置资金、运力、人才资源等重大决策时,把多种经营放到重要位置,全面规划,统一部署。第三条 部属各单位应抓住机遇,转换机制,发挥铁路整体优势,以规模经营、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为方向,以发展第三产业为重点,调整产业结构,按铁路多种经营“九五”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实施措施,保证全路战略目标的实现。第四条 推动多经企业联合,实现规模经营,是提高多经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支柱产业成长的重要措施。部属各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推动横向联合,实现规模经营。第五条 鼓励和倡导运输、施工、工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之间,路局之间、分局之间,实行多种形式的横向联合,继续组建和发展一批能在全路多经发展中起龙头作用的企业集团。
  对部直属和跨局、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部在运力、资金、人才和开展外经外贸业务等方面给予优惠。第六条 运输系统发展多经要以路局、分局为主,除有客货经营业务的站段外,其他运输生产站段不再作为主办单位兴办多经企业。对站段已兴办的多经企业,要逐步吸收到分局所办的骨干企业中,实行统一管理,规模经营。各级企业的职能部门不得兴办多经企业。第七条 面向国内外市场,拓展经营领域,大力兴办实业。各铁路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以运输代理、仓储、商贸、旅游、广告、饮食、集装箱运输、房地产、采矿、建材和外经、外贸、外运等铁路的优势产业的重点,积极兴办实业,努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逐步形成产业结构合理、经济效益显著的铁路多种经营体系。第八条 发挥运输优势,促进实业发展。铁路运输企业在保证国家指令性任务和重点物资运输的前提下,对开展多种经营业务所需的运力,要积极支持,给予安排。对部直属多经企业(集团)和跨局、跨行业组建的企业(集团)所需的运力,各级运输部门要按路用物资优先安排。需要由部解决的运输计划和去向,由部在平衡计划时解决,下达到有关路局。铁路旅游集团、旅游公司和铁路宾馆、饭店开展经营业务所需票额,各级客运部门要优先安排。各单位、各类企业,都必须认真贯彻部《关于加强铁路客货运输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铁办〔1996〕97号)精神,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价格政策。第九条 鼓励多经企业积极开发路内市场。提供必要条件让多经企业参与路内市场的公平竞争。多经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参与路内所需物资、工程施工、加工、维修等业务的投标、议标。第十条 支持多经企业开展外经外贸。鼓励和支持条件具备的多经企业争取不同性质的对外经营权,在外经、外贸经营业务相对集中或有较大发展前景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各铁路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加强对外经贸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 各铁路企业要充分挖掘潜力,扩大积累,面向市场,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多经的投入。投资要重点用于促进联合、盘活存量资产、推动科技进步和支持支柱产业、骨干企业的发展,以引导多种经营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规模经营。第十二条 多经企业要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努力做到收入和利润同步增长。多经企业按《两则》规范利润分配,所得税后利润50%以上要用于生产经营,减免的税金要全部用于扩大再生产。路局、分局可采用适当的形式集中使用分散在基层站段多经企业的资金发展多经。第十三条 铁路企业要结合生产布局的调整,加速盘活存量资产,对存量资产可按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规定,采取有偿使用或投资两种形式用于对多经企业实物资产的投入。有偿使用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协议;无偿使用应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3. 铁路运输具体实施哪些政策改革

一、实行敞开受理、直接办理。
这一措施全面改革了铁路货运受理方式,取消了以往的复杂手续、中间环节和办理限制,其打破了以往的运输管理模式,对于货物全部敞开受理、直接办理,同时,为了使铁路货运受理渠道更加多样、保持铁路货运受理渠道畅通,增加了手机、营业网点和互联网等业务受理渠道,进一步为客户提供了便利。
二、大力发展全品类物流。
这一举措打破了传统的计划型货运组织模式,将客户需求当作工作指令,建立了更完善的铁路运输组织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市场需求。同时,还恢复了多年不承运的零散货物业务、加快推进集装化运输,实现了公铁、铁水联运无缝衔接。除此之外,这一举措还贯彻落实了国家“一带一路政策”,大力打造中欧、中亚班列品牌,促进了铁路经济发展。

铁路运输具体实施哪些政策改革

4. 铁道部从国家机关转变为铁道企业集团,业务归属为交通部.其按企业经济规律运营的意义何在

实行铁路政企分开,将铁道部拟订铁路发展规划和政策的行政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组建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承担铁道部的其他行政职责;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承担铁道部的企业职责。
  第一,中国铁路总公司成为市场主体,可以落实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内部改革,转换运营机制,提高发展内生动力,全面提高铁路企业经营化水平,推动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通过明确和强化中国铁路总公司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国家铁路局的安全监管责任,有利于从体制上保障铁路运营秩序和安全。
  第三,交通运输部统筹规划铁路、公路、水路、民航发展,可以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和“无缝”连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大交通格局。
  总的看,改革有利于形成政府依法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社会广泛参与的铁路发展新格局。
  改革后:铁路负债可控、不会造成铁路私有化、票价反映市场比价关系.

5. 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和经营原则是什么

1、货运延伸服务必须规范管理。

要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下发的计价管[1997]2272号文件执行,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

2、运输延伸服务由铁路局、分局(含广铁集团公司及其各总公司,下同)统一经营管理。运输站段可作为铁路局或分局延伸服务企业的经营网点。其他各部门、各系统一律不得从事运输延伸服务。

重申铁路企业的职能处(科)室及基层单位的车间、班组,不得开办运输延伸服务。

3、加强代地方收费的管理。

对已经实施的代地方收费要认真清理,按照国家计委的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原则上不再代地方收费,新增项目必须报部批准。

4、运输延伸服务要向运输代理业方向发展。

为从根本上解决环节过多、手续繁杂、效率不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运输延伸服务要尽快走向总体报价、全国联网、全过程服务。

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符合铁路特点、优质高效的运输代理方式,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旅客、货主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经济的运输服务。【摘要】
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和经营原则是什么【提问】
1、货运延伸服务必须规范管理。

要按照国家计委、铁道部联合下发的计价管[1997]2272号文件执行,坚持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以延伸服务为借口乱收费、乱加价及超标准收费、重复收费等行为。

2、运输延伸服务由铁路局、分局(含广铁集团公司及其各总公司,下同)统一经营管理。运输站段可作为铁路局或分局延伸服务企业的经营网点。其他各部门、各系统一律不得从事运输延伸服务。

重申铁路企业的职能处(科)室及基层单位的车间、班组,不得开办运输延伸服务。

3、加强代地方收费的管理。

对已经实施的代地方收费要认真清理,按照国家计委的文件规定执行。今后原则上不再代地方收费,新增项目必须报部批准。

4、运输延伸服务要向运输代理业方向发展。

为从根本上解决环节过多、手续繁杂、效率不高、收费不合理等问题,运输延伸服务要尽快走向总体报价、全国联网、全过程服务。

要探索建立适应市场需要、符合铁路特点、优质高效的运输代理方式,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旅客、货主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经济的运输服务。【回答】

我国铁路运输企业的性质和经营原则是什么

6. 铁道部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1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铁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第2条 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第3条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坚持政企职责分开,保障国家对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实现企业财产保值、增殖,落实企业的经营权;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企业和职工的关系,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把职工的劳动所得与劳动成果联系起来;
  (四)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企业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局长、分局长、经理,下同)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五)坚持深化企业改革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强化企业管理相结合;
  (六)坚持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第4条 根据《铁路法》的规定,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铁道部)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体制。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运输服务质量。第5条 围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按照宏观要管好,微观要放开的要求,铁道部必须转变职能,改革管理企业的方式,推动企业走向国内外市场。要协调配套地进行计划、财务、投资、价格、物资、人事、劳动工资、养老保险和住房、医疗制度等方面的改革。第6条 企业中的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组织以及全体职工都应当为实现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和《企业法》规定的根本任务开展工作。第二章 企业经营权第7条 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以下简称企业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第8条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经营形式,依法行使经营权。企业在继续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同时,积极创造条件,进行集团经营和股份制试点,也可实行国家允许的其他经营形式。第9条 企业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
  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
  企业在保证完成指令性产品生产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决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停止运输营业和指令性工业产品生产的,须按规定报批。
  铁道部对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内容包括:晋煤外运量;主要机车车辆产品;大中型建设项目、重大技术改造工程的投资进度和形成能力。同时下达少数考核指标。
  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铁道部与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要求与有关单位签订产运、产销、订货合同。需方企业或者有关单位不签订合同的,企业可以不安排生产。
  企业对缺乏应当由国家计划保证的能源、主要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根据自身承受能力和市场变化,要求调整。计划下达部门不予调整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为扩大企业生产经营的权限,采取以下措施:
  (一)运输企业
  列车运行图和列车编组计划,铁道部负责编制涉及全路和跨局的,局管内的下放给铁路局进行编制和调整。
  铁道部负责国际列车和跨三个及以上铁路局客车运行方案的确定;跨两个铁路局的客车运行方案,由相邻两局协商办理。
  下放计划外要车的审批权。运能紧张、矛盾特别突出的少数“限制口”计划外运输,由铁道部负责审批,其余下放给铁路局审批。国境局管内的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补充运输计划,由铁路局按有关规定自行对外商定。
  铁路局间分界口和重要通道机车配置和乘务方式由铁道部审定;局管内机车配置和乘务方式,由各铁路局自定。
  铁路分局运输组织管理权限由铁路局按上述原则具体确定。
  (二)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要率先实现放开经营,走向市场,但要分步进行。目前除对主要机车车辆产品暂时实行计划管理外,其余全部放开经营。
  (三)施工企业
  施工企业在优先承担路内施工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揽路外工程。
  积极鼓励和支持铁路企业拓宽经营领域,发展多种经营,兴办第三产业。

7.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地方铁路系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独自或联合经营管理,承担社会运输的铁路。第二条 地方铁路是我国交通运输网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是国家铁路的延伸和重要组成部分。
  努力提高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其运输效能,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缓和交通运输紧张,特别对开放搞活地方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第三条 为加强地方铁路的经营管理,充分利用其运输能力,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地方铁路的运营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照本办法办理。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第四条 为加强对地方铁路事业的领导和行业管理,国铁主管部门委托地方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相应的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其职责范围是:
  1.研究和提出地方铁路管理与发展的方针、政策的建议。
  2.组织编制和审定地方铁路的管理规程和技术规范。
  3.协调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的关系,解决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交接站或换装站接轨有关问题。
  4.汇编地方铁路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建议计划。
  5.审批铁路局与地方铁路部门联营的协议或办法。
  6.掌管国铁对地方铁路基本建设补助资金的使用。
  7.汇总掌握地方铁路的计划与统计。
  8.审查、安排和协助解决地方铁路所需的铁路专用器材。
  9.对地方铁路的建设与经营实行行业管理,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10.协助地方铁路培训主要技术业务干部。
  11.协助地方铁路开展利用外资的有关事宜。第五条 建有地方铁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应设置地方铁路局(或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局),领导管理省内各地方铁路企业。
  如只有少量地方铁路,且运量不大时,可商请国家铁路局(或分局)代管。第六条 省地方铁路局系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省内地方铁路企业行使政府职能。
  省地方铁路局在技术、业务、行业规划、计划统计归口诸方面,受国铁指导。第七条 地方铁路按管理范围或运量大小,分别设置的局、处、公司、段或分公司等经营管理基层单位,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省地方铁路局的领导。第三章 运营管理第一节 经营方式和管理原则第八条 地方铁路经营管理有独自经营和联合经营两种基本方式:
  1.独自经营,指地方筹资(含集资和国家资助)建设的铁路,由地方独自经营;
  2.联合经营,系指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有关部门为发挥联合的优势,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对某些线路实行产权不变的联合经营。
  在两种基本经营方式的前提下,进而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租赁承包责任制。第九条 不论采用哪种经营方式,基层企业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经济改革的决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高效率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系统,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和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企业党组织要积极支持厂长行使职权,保证与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节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第二节 管理的目的和主要制度第十条 搞好运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以最低的运输消耗,最大限度地向社会提供安全、迅速、经济、方便的运力,完成旅客和货物的运输,增加企业经济效益,使经营管理不断升级。第十一条 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工作要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实行计划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经济核算制、岗位经济责任制以及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制度,并应根据需要,不断采用先进的管理技术和设备。
  第三节 运输组织与管理第三节 运输组织与管理第十二条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计划运输和责任运输,由调度统一指挥行车。路内各部门要以运输为中心,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运输进行,要处理好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或其它运输工具的衔接与配合。与国家铁路联运货物,应按《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间货物直通运输规则》执行。
  关于运输生产的具体组织,应按省地方铁路局制定的经批准发布的各项规章执行。第十三条 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纳入地方铁路的劳动工资计划。具体的劳动组织应体现地方铁路的特点。招录合同制工人,必须先培训合格才准上岗。
  地方铁路职工的工资、福利、劳保待遇,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参照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中国地方铁路运营管理办法

8.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的决定(2017)

一、将第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满足运输规模需要数量的机车车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拥有铁路基础设施所有权的企业采取委托经营方式的,受托企业应当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
  本决定自2017年9月29日起施行。
  《铁路运输企业准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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